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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杀黑人案件的一些疑点
送交者: 天湛蓝[布衣] 于 2014-11-26 11:24 已读 312 次  

天湛蓝的个人频道

公诉人应该向着受害人,为受害人谋利益,而不应该向着被告,为被告人谋利益。本案自始至终都显示出公诉人明显向着被告,扮演被告律师的形象。当询问警察时软弱无力,几乎在引导,询问向着警察的证人时也是同样。但询问向着黑人的证人时,问题十分尖锐激烈,尽全力让陪审团不相信这些证人。

为什么?

陪审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时,一般程序非常简单,疑难问题等待公开审理的时候由公诉人和被告律师互相质疑证人来解决。但这次,公诉人反常的将这一简单程序复杂化,拖长话。本来轻松一步走过的东西,故意弄得跟“庭审”一样冗长。

为什么?

本案有很多证人,很多证词,很多证据,也很多矛盾,疑点。一般案子都会出现证词矛盾的情况,更不要说像这样的重大案件。这就是为什么有“庭审”这种东西。“庭审”是需要双方律师互相质疑对方证人的。“庭审”是公开的。公诉人的水平和胜诉的意愿一览无余。现在的现象是,没有“庭审”,明摆着暗箱操作。公诉人根本没有胜诉的水平,而且,更加邪恶的是,公诉人没有胜诉的意愿。千方百计为被告人开脱。

为什么?

种族歧视无处不在。。。暴力抗议,就很正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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