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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缔约国双方同意,内蒙,新疆,西藏,建立各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由双方共同负责扶助其独立。 第十八条:协定约经双方批准后,立即生效,批准书在赤塔互换。 第十九条:协定约系机密性质,缔约国双方均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公布。 1950年2月12日订立于莫斯科。共两份,每份均以中文俄文书就,两种文字之条文,均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全权代表 周恩来(签名)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全权代表 安(扬) 维辛斯基(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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