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两句“公民不服从”
“公民不服从”或“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是涉及到到民主政治的法制边界(limitation)、社会良知、社会伦理道德底线的大是大非问题。绝非什么“安定团结”、“数典忘祖”等能一言以蔽之。
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对此做过深入的研究。如美国著名的思想家亨利.梭罗(Henry Thoreau 1917-1862),公开号召:公民不应允许让政府统治他们的良知,不应服从让良知泯灭的法令,即便是那些符合程序的法令。伟大的思想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 1921-2002)在他的《正义论》长篇幅地论证了“公民抗命”的正义性,并明确指出当部分公民认为自己的政治权利遭到政府法令的不公平对待、当部分公民认为自己的基本自由权利(如,免受恐吓的自由)遭到政府法令的剥夺时,公民非暴力的不服从和抗拒是正义的。好话不怕重复:公民的良知、伦理道德、基本权利遭受政府法律法规侵害时,公民的非暴力“不服从”和“抗法”是正义的!
1955年12月1日,美国黑人公民罗萨.帕克斯在公交车上违反当地法律,拒不给一位白人乘客让座。帕克斯女士依法被捕后,得到全美国各界人士的同情。著名民权运动领袖说了一句对民主政治的最精辟诠释:民主的伟大之处是,每一个公民都用有“为权利而抗议的权利”!帕克斯的“公民不服从”或“公民抗法”行为,促使了美国划时代的1964年版《联邦民权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的诞生。公民不服从和公民抗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完善的不可或缺的原动力。如果,帕克斯女士从“安定团结”、“两个维护”、“四个意识”、“数着典不忘祖”出发,今天的美国必然是一百年前美国;今天的华人在乘美国公交车时必须搞清楚自己是否能在前排就座。
今天的香港市民也在抗争,为了自己政治权利、自己的良知和道德伦理底线、自己文化品位、自己免受威吓的自由。我真心期盼:香港民众把握好“公民不服从”或“公民抗命”的原则,为全体中华民族演绎好“公民不服从”的实践。
香港市民,加油! 评分完成:已经给 真正老胖子 加上 300 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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