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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香港法治悖论问题
送交者: Hellemy[品衔R1] 于 2019-11-11 3:13 已读 629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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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近《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其中在港澳特区“一国两制”问题上,全会提出,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治,维护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

应该看到,香港各界在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上,其实也有过一些对应的做法和措施。如2017年,港独议员梁颂恒、游蕙桢等人宣誓案中,香港特区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适用了“不干预原则”(non-intervention principle),判定其因宣誓无效而丧失议员就任资格,并在司法复核部分推翻了立法会主席允许其重新宣誓的决定。

2018年9月24日,香港特区政府刊宪,通过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根据《社团条例》第8(2)条赋予保安局局长的权力作出命令,禁止港独团体“香港民族党”在香港继续运作。

近期,香港特区第六届区议会一般选举所在选区选举主任禁止港独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区议会参选资格等。

但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以上的做法不过是小修小补,却没有解决根本问题。对于香港法治走到现在,仍然没有完成早应该完成的《基本法》23条要求的国家安全法立法,无疑才是造成今天一切乱象之源,只有解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问题,才能突破香港的法治悖论。

理论上,完成《基本法》23条立法的可能途径有以下几条:第一条途径是在香港特区政府主导下,顺利完成香港本地立法工作;第二条途径是因为香港本地立法过程中,出现反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情况,导致特区遭遇香港特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第18条第四款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发布命令将国家安全法直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第三条途径是全国人大直接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或者直接修改《基本法》把现行的《国家安全法》适用到香港地区,以填补香港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法治短板。

当然,除了以上三种途径之外,理论上应该还有第四种方案。这也就是香港的法院在现在的案件中,通过判决全面界定言论自由界限和国家安全之维护机制。

事实上,当年香港反对派反对《基本法》23条立法的一个最主要理由,就是香港的《刑事罪行条例》对分裂国家、煽动罪等罪名已经有详细规定,不需要再行立法。所以,如果香港法院的法官,真的能够解释好《刑事罪行条例》等等香港现行法律的相关条款,从而既能保证香港人民的基本合法权利,又能解决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问题,倒也不失为是一件功德无量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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