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闹剧,裁定《禁蒙面法》違憲香港高等法院判決挑戰全國人大權威
8日上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香港特區政府10月4日宣佈的《禁蒙面法》違憲。這意味著當前暴徒蒙面施暴可以更肆無忌憚。讓人有理由相信,香港社會的暴力事件將會更加頻發,甚至香港未來可能成為恐怖分子藏身的自由天堂!
10月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佈《禁止蒙面規例》(以下簡稱《禁蒙面法》),是其召開特區特別行政會議,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根據現實社會騷亂情況,儘快制暴治亂、恢復社會秩序,依據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以下簡稱《緊急情況條例》)所制定頒佈的。
《緊急情況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在香港社會出現緊急情況時,可以引用此條例制定相關的行政規定條例。其中,第2條第(1)款明文規定“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是緊急或公眾危險的任何場合,他可以制定任何他認為出於公共利益考慮的規定。”
由此可見,《緊急情況條例》在賦予特區行政長官制定頒佈相關緊急規定時,社會出現兩種狀況之一,即,一是“認為緊急”,二是“公眾危險”就可以制定和宣佈。
今天,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違憲,稱“緊急法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使用屬違反《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超乎合理需要,《禁蒙面法》亦違憲。”高等法院實際上提出了兩個傾向的質疑,一是認為特首制定頒佈《禁蒙面法》違反了《基本法》;二是《緊急情況條例》本身就違法賦予特首過大權利,使特首可以繞開立法會自行立法,對香港市民“基本權利的限制超出合理需要”,所以“違憲”。
中國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楊光19日就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禁止蒙面規例》司法復核案判決發表談話,對該判決產生的嚴重負面社會影響表示強烈關注。楊光表示,香港現行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止蒙面規例》,即為依照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該規例實施以來對止暴制亂髮揮了積極作用。高等法院原訟庭判決《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賦予行政長官在某些情況下制定有關規例的規定不符合基本法,並裁決《禁止蒙面規例》的主要內容不符合相稱性標準,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
贴主:尊師重道于2019_11_19 2:32:03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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