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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欺诈罪是否成立?
送交者: 神采[★★★声望勋衔13★★★] 于 2020-03-05 23:56 已读 1183 次 1 赞  

神采的个人频道

孟晚舟的引渡案,不久前在温哥华进行庭辩。焦点是孟晚舟的行为是否满足“双重犯罪”,即她的做为,是否在美国和加国都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就可以引渡。  6park.com

她被控的行为,是告诉汇丰银行,华为没跟伊朗做交易。法官海瑟问孟晚舟的律师:这在加拿大算不算欺诈?律师说需要想想。趁他在想,我们也可以分析一下。 6park.com

查欺诈(fraud)的定义,是“wrongful
or criminal deception intended to result in financial or personal gain". 就是“为获利而进行错误的,或者刑事的欺骗”。这里有两个要件:1. 欺骗/虚假陈述,2.以获利为目的。  6park.com

看一个例子。您到银行存钱,银行问钱的来源。您说是您弟弟给您的,但实际是您太太给您的,您做了一个虚假陈述。但是,您这个虚假陈述不能使您获得任何利益。因此,您的回答不构成欺诈。  6park.com

现在用这个定义来衡量孟晚舟对汇丰的“华为没有跟伊朗做生意”的陈述是否构成欺诈。首先假设华为的确通过一个香港公司(星通)跟伊朗做了生意,再假设星通的确是华为的子公司,那么孟说华为没有跟做伊朗做生意,的确是虚假陈述。但是,这并不等于她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要构成欺诈,还需证明这个陈述使得华为获利。现在就这点讨论如下: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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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制裁伊朗,禁止公司跟伊朗交易。假如孟在美国真实陈述华为跟伊朗做生意,这桩交易就会被美国阻断。华为就会有财务损失。现在她通过做虚假陈述,使得交易顺利通过,避免了财物损失,当然可以说是获利。因此,美国可以合理地认为孟晚舟对汇丰的虚假陈述构成欺诈。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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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加拿大不制裁伊朗,而且还鼓励加国的公司跟伊朗做生意。在加拿大,华为跟伊朗做生意,或者不跟伊朗做生意,在财务上没有区别。从加拿大的立场,孟对汇丰的虚假陈述,并不能使华为额外获利。她的陈述不满足欺诈的第二个要件,所以并不构成欺诈。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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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假如孟的虚假陈述导致汇丰被美国罚款,加拿大是否应当认定孟在加国犯罪?答案是否定的。美国和加拿大是两个不同的主权国家。加拿大对犯罪有独立的判定,不应当以是否在美国犯罪为准。否则加拿大直接用美国的法律就行了,何必有自己的法律系统?加拿大只需要判定某行为是否在加拿大犯罪即可。无需考虑该行为在其他国家是否构成犯罪。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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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孟晚舟对汇丰的陈述,在美国符合欺诈的定义,在加拿大不符合。因此,不满足“双重犯罪”的引渡要求。一个公正的引渡法庭,应该做出对孟晚舟有利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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