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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中的几个问题
送交者: 晨风吹[☆★声望品衔7★☆] 于 2020-10-13 20:51 已读 757 次  

晨风吹的个人频道

刑法修正案备受瞩目,在阅读网上的刑法修正案时,发现几个问题,这几个问题也许已经被解决,也许根本就不是问题。 6park.com

一、法律草案条文(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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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文中应将“或者”改为“,”。 6park.com

二、法律草案条文(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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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没有致人死亡,就不应当负刑事责任哟?那么,这条法律就没有修改。 6park.com

三、法律草案条文(以及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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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就是说:只要不是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就可以使用兴奋剂哟? 6park.com

2,文中的“重大”概念是不好把握的哟,即使能够规定“国内重大”,但是,“国际重大”的规定就由不得咱们哟。 6park.com

另外,常听人说“律师就是替坏人说话的”,这话是中,还是不中,不计较它,但是,它反应出一个问题:只有律师替坏人说话,刑法是不替坏人说话的,然而,我们的刑法条文的确没有替坏人说话的,不过,刑法里有词是替坏人说话的,诸如:“严重”、“重大”之类。(颜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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