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大恶魔 7、私房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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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park.com 我想,人是有记忆的。那些刻意为历史涂脂抹粉、侨装打扮者,再如何“历史由胜利者书写”样的操弄,在经历者的记忆中,在目睹者的记录下,这些“书写”的“胜利者”们就活生生成了历史的小丑。 6park.com 然而,我们也当要反省:在杀一个人确定为杀人犯的时候,为什么许多流氓无产者杀了成千上万人之后,反倒成了英雄;一个人类大恶魔在和平时期戕害了近亿国人后,竟还有不少人奉其为神灵,既使在他死后将近五十年之际的今天,崇拜之声依旧不绝于耳? 6park.com这便是我编辑此文的目的,以使众人能一目了然地看明人类大恶魔的滔滔罪恶! 6park.com 需要说明的是,此文还不包括在大恶魔的“三斗”下,对环境的破坏以及许多人为制造所带给成千上万人的厄运与灾难。这真很令人遗憾的。 6park.com 6park.com 1956年,党中央决定启动私房改造运动。这是整个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一部分,其理论依据就是社会主义不能容忍私房主继续过着剥削生活,正如当时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的,'对于占有这样多房屋的房主如不实行改造,仍任其继续过着剥削生活,这是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所不能允许的';'城市房屋的私人占有制与社会主义建设之间',存在着深刻矛盾。而其采取的手段,则是此前房租管制的极端化。当时中央私改文件《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明确指出,'首先加强国家控制,使私有房出租完全服从国家的政策,进而逐步改变其所有制'。 6park.com 当然,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剥夺现在的房主,或者让没有房子住或现在住得很挤的工人搬进这些房主的房子中去住。只要无产阶级取得了政权,这种具有公共福利形式的措施就会像现代国家剥夺其他东西和征用民宅供军队宿营那样容易实现了。——《我对私房改造运动的一点看法》http://www.360doc.com/content/16/0227/07/22741532_537705070.shtml 6park.com 经租房(又称”私改遗留产”是”国家经租房”的简称)是指中国城市中的一些私有房产,这些房产在1958年前后由政府统一经营出租,于是就称这类房产为经租房。按当时的做法,把城市里的私有房产分为自住房和出租房,大城市出租房在15间或225平方公尺以上的,小城市出租房在10间或100平方公尺以上的,即由政府经租。政府房管部门负责经租房的经营,如管理、收租、修缮等,并把租金的百分之二十到四十发给经租房的业主。这种做法延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就不再发钱给经租房主。经租房业主从来没有办理过这些房屋产权的转移出让手续,他们仍然是其被经租房产的合法业主。还可以这样讲:"经租房"应该是一个非常陌生的名词。可是,确实是有这么一批人,对这个名词已经到了刻骨铭心的地步,他们,甚至他们家族的命运都和这三个字息息相关。半个世纪之前,他们响应国家的号召,为了解决城市住房紧张问题,把自己的房子拿出来交给政府,然后由政府出租给别人居住,他们只领取一部分租金。应当说,在那个特殊的年代,他们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但是在半个世纪之后,再也没有人这么评价他们,现实的情况是,这些曾经富有的经租户,反而成了住房困难户,他们的经租房已经不再属于自己。 6park.com “经租房”私人产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政府于建国以后依法进行了产权登记的合法私有房产。建国初期,由于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紧张,农业人口大量进城造成住房困难,因此动员有房者出租私有房屋。国家于58年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实行国家经租,确切地说经租就是国家征用,私房业主与房管部门签订的是经租申请书,房屋所有权并没有转移给国家。社会主义改造实际对私有出租房屋改造的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私房业主收取的是20%-40%的房租而不是赎买金,真正的赎买手续并没有进行,产权证由房主自己保管。直到1966年文革无政府时期,产权证被迫上缴。直至现在“经租房”产没有经过任何法律手续将产权转移给任何人或国家房屋管理部门。是受宪法、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国家法律保护的。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秘密发布的[82]-445号文件、[85]-87号文件、[87]-575号文件以及[2005]-226号文件宣布“经租房”收归国有,是违法的错误的宣布,关于“经租房”收归国有的有关政策规定都是与宪法、与民法通则、与物权法相违背的。根据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立法法有关法律条款,以上与宪法和法律冲突的有关政策文件都应该全部废除。——《58年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房屋能否归还?》http://www.shzq.net/pjq/Simple/Archiver.asp?fid=3&tid=4681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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