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博论天下首页]·[所有跟帖]·[ 回复本帖 ] ·[热门原创] ·[繁體閱讀]·[版主管理]
韩国施行《难民法》部分修订案 严堵“虚假难民”申请漏洞
送交者: ThLim2017[☆品衔R4☆] 于 2021-09-27 1:48 已读 504 次  

ThLim2017的个人频道

2021年7月29日,韩国“宗教与真理”网站报道称,近年来,一些邪教组织在韩国恶意滥用《难民法》,钻法律条款漏洞申请虚假难民身份,长期滞韩进行邪教传播活动,给韩国社会带来诸多不良影响。为强化难民申请审查程序执行,韩国政府对现行《难民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了难民申请制度,并公布施行了部分修订案。


韩国果川法务部办公楼

目前,韩国《难民法》修订案经过国会审议,部分修订案已于7月27日经由韩国总统令(第31907号)签发。韩国法务部令(第1013号)公布了《难民法》部分修订案实施细则并宣布自7月29日起施行。

总统令(第31907号)第五条针对难民申请者的认定与审查作出规定:“对于难民身份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难民身份不予认定。”

(一)有正当理由认定申请者行为存在危害韩国国家安全或扰乱韩国社会秩序嫌疑的;

(二)个人资料信息不全、身份来历不明的;

(三)为获取难民身份伪造信息、隐瞒事实、提交虚假材料的(本人能够及时主动陈述事实并如实申报情况的除外);

(四)申请者在其属国无受迫害可能性或来自安全国家的;

(五)未获得难民身份许可或难民身份被取消,在无重大变更事项情况下再次提交难民申请的;

(六)有正当理由认定申请者存在法案第十九条行为之一的;

(七)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由,或其他申请原因不明的情形。

存在上述行为之一者,韩国法务部将对其难民申请予以驳回处理,对其难民身份不予认定。另外,在审查难民身份前,还要审查其可再申请事由,因此被拒后再次申请将更加困难。

对于难民身份不予认定的复议申请,法务部官员认为复议理由充足情况下进行“难民认定决定”,对无理由或理由不充分、存在违法行为的申请,执行“驳回决定”。但根据法案第二条规定,为达滞韩目的而夸大“人道主义滞留”需求,并被认定不具有难民资格的申请者,其复议申请作驳回处理。法务部官员在驳回复议申请,并下达难民身份复议审查不予认定结果通知书时,可对其是否符合“人道主义滞留”条件予以明示。申请者获得变更许可或延长滞留时间许可,方可继续在韩停留,但其“人道主义滞留”资格需经审查决定。

韩国法务部令(第1013号)规定,被认定为不具备难民资格或难民身份被取消者,提交复议申请时,需同时提交事实清晰、理由充分的说明材料。

修订后的《难民法》限制反复提交难民再申请,新设了撤销难民认定申请的规定,以提高难民认定审查效率。为防止难民申请被滥用,修订案新增了对于以不正当手段为申请人斡旋获取难民身份的人员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修订案还规定,在无重大变更事项的情况下,反复提出难民申请与复议的申请者,对其是否具有难民资格应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对认定不具备难民资格者,限制其提出复议申请和行政审判。

根据韩国总统令(第31907号)所示,被认定不具备难民资格、且复议申请已被驳回者,无论当事人是否认可,无须再次进行复议。对申请者是否具备“人道主义滞留”资格需经审查后确定。

此次韩国《难民法》部分修订案的重点是为了强化难民申请审查程序执行,完善难民申请制度,对于为达滞留目的而反复提起复议申请予以严格限制。对于申请人是否具备“人道主义滞留”资格也需通过审查确定。

韩国《难民法》部分修订案第五条第七款规定:在此次修订案实施前,依据前法案第七条提交难民申请且尚未进行认定的申请者,自本修订案执行之日起,应依据修订案履行审查程序。


原文网址:http://www.churchheresy.com/news/articleView.html?idxno=966来源:中国反邪教网 作者:子舒

喜欢ThLim2017朋友的这个贴子的话, 请点这里投票,“赞”助支持!
[举报反馈]·[ ThLim2017的个人频道 ]·[-->>参与评论回复]·[用户前期主贴]·[手机扫描浏览分享]·[返回博论天下首页]
帖子内容是网友自行贴上分享,如果您认为其中内容违规或者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会第一时间删除。

所有跟帖:        ( 主贴楼主有权删除不文明回复,拉黑不受欢迎的用户 )


    用户名:密码:[--注册ID--]

    标 题: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居中 插入图片插入图片 插入Flash插入Flash动画


         图片上传  Youtube代码器  预览辅助

    打开微信,扫一扫[Scan QR Code]
    进入内容页点击屏幕右上分享按钮

    楼主本栏目热帖推荐:

    >>>>查看更多楼主社区动态...






    [ 留园条例 ] [ 广告服务 ] [ 联系我们 ] [ 个人帐户 ] [ 版主申请 ] [ Contact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