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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邯郸三恶少穿越到古代……
送交者: 涉江采芙蓉a[品衔R2☆] 于 2024-03-28 8:50 已读 3433 次 2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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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有很多奇葩的法律,比如著了名的《未成年保护法》,现在已经实质上成为了《未成年罪犯保护法》。立法的初衷是建立秩序,稳定社会;惩罚罪恶,保护良善。如今却沦落到成为了恶人的保护伞,我究竟应该说这个社会是进步了,还是倒退了呢?立法和执法的肉食者们是聪明呢,还是TMD太聪明以至于过了头儿了呢?

 

根据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以及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这三个恶魔肯定不会被判死刑。根据这部法律的修正案,如果经最高检批准对他们追究刑责,顶多也就是个10年的有期徒刑。到时候,三个恶少二十出头儿,正当年,身强力壮,到社会上一吹牛逼:老子少年时,校园三霸,抢钱不值一提,杀人都不眨眼;虐杀同窗,铲铲断头,活埋入土,却可全身而退,那真可谓不输史上李天霸,赛过当年秦舞阳。然后,三个畜生在社会上收罗一众妖魔鬼怪,再收割若干无辜生命,就仿佛西天取经路上的狮驼岭一般,弄它个尸山血海,人间地狱。到那时,法律再出来收拾残局,说一声:正义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嘿嘿嘿,周星驰点点头,一个字:绝!

 

我忍不住幽幽地伸出左手从右数第三个指头和右手从左数第三个指头,由衷地赞一句:我去你马勒戈壁!

 

都说今人胜过古人,但从这个法律上来看,我们的时代真不能说比古代进步了。设想一下,如果这三个天生的恶魔、胎里带的人渣穿越到了中国古代,以它们的所作所为,究竟会受到什么样的刑法呢?会是它们的幸运,还是它们的不幸呢?

 

在中国的古代,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最早见于西周。西周时候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相关法律条例,但是周有“周礼”,所谓“礼法”。那时节,礼就是法。在《礼记·曲礼》中有如下记载:“人生……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这是什么意思呢?意思是说:人活到八十九十岁的被称作耄(读音:帽),七岁的称为悼;耄悼之人即使犯了罪,也不能给予刑事惩处。在《周礼·秋官·司刺》中还有“三宥(读音:有)三赦”的规定:“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意思是说:如果是由于不懂不知法律而无意间犯罪,要从宽量刑;如果是由于观察疏忽、判断失误所导致的犯罪,要从宽量刑;如果是由于记忆错乱所导致的犯罪,要从宽量刑。“三宥”之法是要求宽免由于主观方面所引起的过失犯罪。“三赦”是宽恕那些过于年幼、衰老和先天痴呆导致无独立行为能力的人所犯的罪。这里的“幼弱”、“老耄”很好理解,不会有歧义。但是大家要注意这个“蠢愚”,周礼特别写明了,它指的是先天大脑发育不全的痴呆人,与今天社会各界犄角旮旯里那帮又蠢又坏的东西们,比如五花八门的砖家和领倒们,压根儿不是一回事儿。

 

总结一下,西周时期认为,八岁以下的儿童是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也不受刑事惩罚。这是历史上有记录的最早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所以说,如果这三个恶少能穿越到西周的话,它们应该接受与成年人一样的刑事处罚。由于西周继承了殷商的许多制度,所以我个人猜测,很可能商朝也是这种规定。可惜的是,记录着商朝信息的大量甲骨都被无所不吃、万物入药的中国人磨成骨粉喝掉了,所以至今也无法从文字上确认这种猜想。我倒很想知道,如果纣王和妲己娘娘把这三个家伙扔进爬满了蝎子蜈蚣的虿盆之中,让我尽情享受地听他们惨叫;或者让把它们绑在铜柱之上,让我闻着它们的烤肉香气,看着它们一点点儿化为白骨;再或者把它们从后背一剖两半,掏出它们还在跳动的喷着血的新鲜的心脏来祭祀祖先;再或者一斧钺砍掉它们的腿骨,剔出来它们的骨髓让我瞧瞧……我大概率会立刻沦为万恶的纣王和无耻的妲己的狂热粉丝而高呼“吾王万岁,娘娘英明”。

 

为啥?因为解气!

 

大秦的律法中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极为不按常理出牌,表现在于,不是根据犯人的年龄,而是根据身高来界定是否成年。云梦秦简《仓律》:“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 什么意思呢?就是说,男性如果身高不满六尺五寸,女性身高不满六尺二寸,都被定义为法律上的未成年人。这样的人即使触犯刑法,也是不受刑责的。当时的秦尺等于如今的23.1厘米,一寸是一尺的十分之一。也就是说身高在一米五以下的男性和身高在一米四三以下的女性,都可以杀了人也不受惩罚。这特么太奇葩了。也就是说,即使罪犯在心理和生理上已经成年,但身高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据的话,罪犯也不会受到追究。举个例子:如果潘金莲杀了武大郎,潘金莲要被砍头;但如果武大郎杀了潘金莲,武大郎没事儿。这样一来,个子小反倒成了一件好事,等同于免死金牌。后世类似的脑洞清奇的规定还出现在成吉思汗的律令里:凡是超过车轮高的敌人男子一律被杀掉。所以我一度怀疑,成吉思汗可能是秦朝后裔。这种论调一定让中国的历史砖家非常兴奋,因为他们学历史都是为了给大一统的政治服务,最喜欢扯犊子。

 

不过,别高兴得太早,秦的律法可是非常记仇。如果杀人的时候身高不足,恭喜你躲过了鬼头刀,但是有本事你别再长高。要是你控制不好自己的生长激素,过了两年超过了规定的高度,那么好了,秋后算账,将为你补办砍头仪式,喜提爵位“平顶侯”。

 

这三个邯郸恶少有的已经超过一米五,当然是斩立决;有的还能犹在几年,然后再被剁成两截。总之,在秦时,他们必死无疑。

 

到了汉朝,汉律规定:“年未满八岁,八十以上,非手杀人,他皆不坐。”意思是:不足八岁的儿童,以及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只要不是亲手杀人,都不用受刑罚。注意,这里特殊注明了,不是亲手杀人。反观邯郸这起案件,三个畜生不仅年龄过了八岁,而且还是亲手杀人,在汉朝时期,那肯定是杀无赦。

 

到了唐朝《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对于十一至十五岁的未成年人,犯下流罪(即除死刑外的罪行)可以通过赎金来替代刑罚,但犯下死罪仍需执行死刑。这三个王八犊子正好落在这个年龄段里,犯下的罪行惨无人道,自然也是死有余辜。若是他们穿越到唐代,我希望是来俊臣先把《罗织经》上五花八门的刑讯逼供手段在他们三个身上统统练习一遍,然后由周兴同志来个请君入瓮,把他们放进坛子里,伴随着他们的哀嚎,用文火慢慢烤熟透了,大家伙儿围着火炉,好像吃佛跳墙一般,一边削下他们的肉蘸着佐料吃,一边喝烧酒。真是想想都好不快活。

 

哪位看官如果说:你真太变态、太残忍了,太不人道了!我只能说:你TM是个圣母婊。如果看官还嘴说:看清楚了,我是男的。好,那算我说错了,我改正:你妈是个圣母婊,而你,是婊子养的。

 

对做出这种丧尽天良的事的人,你让我保持人道,你不是婊子养的是什么?你要敢这么说,我就祝你的孩子早日被别的未成年恶魔用铲子把脑袋铲碎再埋进土里。在那之后,你再过来我面前说出你那番充满爱心的话装逼,我随你啪啪打我的脸。你看我公道吧?

 

人和畜生的区别,在于人有同理心,而畜生没有。

 

婊子和婊子养的人与正常人的区别在于:前两者喜欢站着说话不腰疼。

 

到了满清乾隆年间,只有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未成年杀人犯才能获得宽宥:一、死者要比杀人者至少大四岁。这一点是为了避免以强凌弱。二、杀人者必须遭受过死者的霸凌。也就是说,死者有重大过错,自作自受,杀人者是奋起反抗,目的是保护自己。三、只能是意外杀人。也就是说,可以是激情杀人,总之不是有预谋的谋杀。如果我们拿这三个条件来套用到邯郸这起案件上的话,显而易见,这三个畜生,一个减刑的条件都不符合:死者是和他们同龄的同学;死者被他们长期霸凌;他们对杀戮蓄谋已久,做足了准备,分工明确,是赤裸裸的谋杀,而且手段极其残忍。他们用铲子把受害者的脸铲得面目全非,活埋他用的那个坑,他们挖了两天。事后,他们串通口供,满嘴谎言,企图逃避惩罚。所以,如果是在清朝的话,三位恶少的坟头上现在应该已经长满了青青草了。

 

综合以上古代对类似案件的处理,不难看出,古人并非只是一味机械地以年龄作为对未成年罪犯量刑的标准,而是要综合考虑案发时,该少年犯的心智成熟程度、动机、诱因、手段等等因素。如果各种因素均能表明,该少年犯具备了足够成熟的心智,出于罪恶的动机,采用残忍的手段,加害无辜的生命,那么,无论他们多么幼小,均应该受到剥夺生命的惩罚。

 

14岁这个年龄线的确定,源于18世纪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信仰。当时的意大利男性在满14岁的时候,会接受第二次洗礼,叫“坚信礼”。只有接受了这个洗礼,这个孩子才被认为成为了一个“具有真心灵魂的人”。因此,贝卡利亚才确信,14岁应该是刑责的最低年龄。可见,这个年龄线的划定,根本没有任何科学论证的成分在里面,更多的是宗教意义上的无稽之谈。

 

西方国家虽然普遍接受这一传统,但是也意识到了法律上的漏洞。如何做,才既能够让一些犯下轻微罪行的未成年人,不至于付上一生的代价,又能够有效地惩治那些犯下恶性案件的少年魔鬼呢?为了弥补这一漏洞,西方法律引入了“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它其实就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能够证明这个犯罪的孩子具备足够的主观恶意,那么不管它的年龄多小,一律可以将年龄补足到能够接受接受法律制裁的程度。这一点,和中国古代的做法有异曲同工之妙。

 

反倒是自诩聪明的中国司法系统,不仅生硬地照搬了西方的年龄线,还思想僵化,搞教条主义,罔顾事实,只会机械地套用法条,导致了很多傻子都能看出来的不公判罚,活生生地把《未成年人保护法》执行成了《未成年罪犯保护法》。至于与时俱进,修订这部法律,那根本就是和公开公职人员财产的提议一样,止步不前。

 

当权者不愿意修订这部法律的原因,无外乎就一点:他们是特权阶级,子女通常都嚣张跋扈,大概率会在青少年时犯罪。完善这部法律,等于加大他们的子女吃牢饭的机会。保持这部法律的漏洞,可以帮助他们的犯罪的子女轻松脱罪。显然后者才符合他们的利益。

 

如此看来,今天的时代真的进步了吗?

 

我看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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