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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教廷刑罚考
送交者: 66parker[品衔R2☆] 于 2014-11-03 9:29 已读 486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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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红朝的那些事情(一五三) 由 红朝笑笑生 于 2014-11-01 10:33

刑罚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只要有社会,就得有法律;只要有法律,就离不开刑罚。然而刑罚的历史却并不等于监禁的历史。在人类历史上相当长的时间里,刑罚实际上就是酷刑。羞辱、刑打、伤害、致残、虐杀……从伤人皮肉到灭绝肉体,都曾经是刑罚的主要构成内容。作为“恐怖”的同义词,国家机器的操控者们致力于不断丰富刑罚的花样,一切残忍的刑法均以国家利益的崇高名义而推行,一如法国的断头台被尊称为“国家的剃刀”。

         一直以来,中国古代的刑罚就被人们冠上了酷刑的恶名。醢、脯、斫胫、剖心等等杂刑泛滥,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肉刑的普遍使用是中国古代刑罚的重要特征之一。然而,如果我们能够细心地考量历史,我们就会发现,酷刑的流行并不是古代中国的特有。在较早时期的西方,就有许多骇人听闻的刑罚存在。直至近代,被宣布有罪的人通常只有两条道路——死亡或奴役。

         与现代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不同,从中世纪到19世纪,官方实行刑罚的目的主要是报复犯罪,兼收惩治邪恶和震慑不轨之效。正因为如此,仅仅在十八世纪末期的英国,使用死刑的罪名就达200余种之多。而处决的方式至少包括了省祭、活埋、沸煮、溺毙、钉死、绞吊、斩首、由动物噬咬或用石头砸死等等。难怪在那个时代里,罪犯这一身份会被人们称为“血污浸透的符号”。

         生命并不宝贵,人的痛苦更不值得在意,这可以说是中世纪的欧洲权贵的基本信条。历史上,这个时期的欧洲因其野蛮的死刑和刑讯室而显得十分恐怖。代表着君主、教皇和政府的执法者们心如铁石,以法律的名义折磨着他们的囚犯,而对犯人的任何惨痛无动于衷。古代的专制国家都曾经使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在中世纪宗教裁判所迫害异端的审讯中,刑讯逼供被发挥到了极致,有水刑、火煎刑、倒吊刑、车轮刑以及拉肢刑等。

         从远古时代起,人们就相信,如果一个人没有罪,他就不怕火烧,因为神灵会保佑他。中世纪,在基督教控制下的英国也接受了这种观点。在考验开始前,先进行持续三天的宗教仪式,被告要经历斋戒、祈祷、用圣餐饼、驱邪和祝福,然后就到了接受火烧的时刻。有的做法是让被告拿着一块烧红的铁走一段规定的距离,大概约3米远。被告受指控的罪名较轻时,用约450克的铁块;罪名较重时,用1.5千克的铁块。

         另一种做法是,让被告蒙着眼睛从火红的煤块上走过,然后把火烧的伤口包起来。三天之后验看伤口,愈合了的无罪,否则有罪。这种方法从一开始就不是公平的,除非行刑的铁块和煤块不够热,否则被告是绝对无法忍受的。

         教会刑法认为,刑罚是对破坏上帝秩序的犯罪者的一种惩罚,主要针对判教、异端、巫术、亵渎上帝等犯罪行为而设立。在这样一种惩罚犯罪的指导思想下,教会的刑罚变得非常的严酷。

       11世纪,异端教条的普遍传播给罗马天主教造成了麻烦。人们背弃罗马的行为一点也不奇怪,因为当时教会富有而贪婪,许多教士腐败、淫荡,有些进行偷窃,甚至滥用暴力。待人温和、生活清贫、态度谦恭等基督教的传统美德,已经很难在天主教教士们的身上找到了。

         按照字典的定义,异教徒指的是“持有非正统教义思想的人”。从任何理性的角度看,他都不是一项应该受到折磨甚至遭到剥夺生命权力的罪状。然而从13世纪开始,罗马天主教中的妄想徒们发动了一场针对异教徒的疯狂战争,并以种种可怕的方式夺去了成千上万的生命。这场持续数百年之久的灾难像其他许多狂热的宗教斗争一样,以良好的愿望开端,而以泛滥的杀戮而告终。

        中世纪宗教法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宣称:“犯有异端罪行的,不仅应革除教籍,还应处死,从世上清除。伪造钱币犯是为了维持肉体生命,而异端活动腐蚀信仰,毁灭灵魂,性质比伪造钱币远为严重。世俗君主对伪造钱币犯判处应得的死刑,对异端分子就更有充足理由判处死刑。”把异端审判法庭的活动加以理论化和系统化。异端审判法庭对已死的人也不放过。14世纪初,一个异端审判官记载,曾对89个死者判处异端,没收其遗产,株连其后裔,直至第三代。

         异端审判法庭,存续了500年之久,先后被判罪的异端分子多达38万人。意大利唯物主义哲学家布鲁诺、捷克宗教改革家胡司、意大利天文学家采科·达斯克里,都被判为异端,活活烧死;波兰天文学家哥白尼一生历尽迫害;意大利物理学家伽利略曾被罗马异端法庭判处终生监禁,后获释客死异乡。

         宗教法庭以各种野蛮的手段消除各种异教团体和异端分子。然而,与当初单纯简单的目的相去甚远的是,宗教法庭实际上成了一头吃人不吐骨头的怪兽。从异教徒那里没收来的财产增加了教廷的财富,调查官们以一种可怕的扭曲的狂热态度投入搜寻异教徒的工作中去。不但是真正的异教徒,就连虔诚的教徒也受到牵连。在远征军全力摧毁阿尔比教派的斗争中,当士兵们问远征军的首领阿伯特该如何区别天主教徒和异教徒时,他回答:“把他们都杀了,上帝会知道哪些是他的人。”无疑,忠实的天主教教民也被他们的同教兄弟屠杀了。

        另外一个矛盾的就是,关于异教徒,不同时期就有不同的理解。在狂热的新教徒强力管制国民宗教倾向的时候,即使是最忠诚和优秀的教徒,也有可能遭遇到可怕的命运。许多人因为忠于天主教而被处死。而在天主教徒执政的时候,新教徒就遭到了迫害,数以千计的人被烧死,其中包括教士、富人、穷人、妇女、甚至是一部分儿童。这些极端的宗教分子们试图用这种血腥的方法重新唤起人们对宗教的信仰。

         酷刑是情感之法的极端表现形式。在氏族社会,对于来自族外的侵害,通常采取复仇行动;对于族内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或者诉诸舆论谴责的压力,或者由受害人施以报复,或者被族群放逐。而在中世纪的教庭中,酷刑却又被赋予了新的作用。在对异教的迫害之中充当着威慑和镇压的作用,更成为了教会收敛财富、报复敌对的武器。

         在清除异教的热潮渐渐退去的时候,调查官开始寻找新的目标,把注意力转移到了女巫、术士和狼人身上。其中,尤以搜寻女巫的行动最为狂热。1484年教皇英纳森八世发布训喻,敦促神职人员们协助宗教法庭,与女巫的“异端的堕落行径”作斗争。在长达两个半世纪的“女巫热”期间,宗教法庭似乎发现了无穷无尽的嫌疑犯,尤以德国居多,在那里有10万名女巫被烧死。

         六年之间。在德国莱斯兰德的特里高地区,22个村庄里的368名妇女被先后烧死,损失最重的两个村子里只剩下了一个女人。绝大多数的女巫的命运都是受火刑,但也有些想象力丰富的人设计出了其他恐怖的死刑方式。在巴姆堡的主教家中有一个刑讯室,里面有不少新发明的刑罚,包括烧犯人的阴部、石灰烙以及强迫犯人吃极咸的东西而不给水喝。

         其实对于女巫的指控往往是缺乏根据的,许多都是恶意的捏造。随着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这样的事实。终于,荷兰率先于1610年废除了对女巫的死刑。随后,英国也于1684年废除了女巫死刑,1775年德国也在最后废除了这一刑罚。至此,一场大规模的女巫清除运动才总算宣告结束。

         历史上的酷刑通行数千年之久,并非表明古代人生性残暴、本能嗜血,而是另有原因。除了统治者试图通过严刑峻法强化权威和维护统治秩序之外,强烈的道德义愤和极端的善恶情感也是酷刑存续的重要因素。其一是源于一种复仇情感,人们认为只有对严重的犯罪予以严厉惩罚,才能平复被害人或其亲属所受到的伤害;其二是基于威慑和教化情感,人们认为通过对罪犯进行严厉惩罚,使其蒙受皮肉之苦和精神耻辱,会起到除恶劝善的作用;其三是由于善恶对立的义愤,人们认为罪犯是恶人,酷刑是恶人应得的报应,对恶人可以随便处置。

         在中世纪,教会的权力远远高于世俗的国王的权力,于是教会就有了自己的一个以教皇为首脑的中央集权制度,并行使着立法权、司法权和智慧“圣战”的权力。然而这种权力的来源是由宗教信仰为基础的,如果没有了广大教民的拥护,教会的这种权力就没有办法得到保证,因此,如何确保拥有最广大的教民就成了教会的最重要的教条。而酷刑就是他们选择的工具。通过酷刑,他们惩治异教徒和各种异端分子,确保教民的信仰。

        文明伴随血腥成长。不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刑罚特别是死刑都曾作为各国刑法最重要的一部分存在。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的是,刑法的定义应该是积极地改造犯人而不是报复性地惩罚犯人。酷刑于理性和人道主义的刑罚观是相悖的,历史终将翻过他沉重的一页。

 

参考书目:

1、《刑罚的历史》  [英]凯伦·法林顿著    陈丽红、李臻译    希望出版社

2、《外国法制史》  由嵘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2版

3、《中国法制史》  叶孝信主编     复旦大学出版社

4、《初民的法律》  E·A·霍贝尔著   周勇 译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5、《初民的犯罪与刑罚》  马林诺夫斯基 著   许章润 译   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6、《宗教裁判所—异端之锤》  爱德华·伯曼 著    何开松 译    辽宁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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