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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因言获罪根本区别在哪?(转)
送交者: ChinaTruth[★品衔R5★] 于 2015-04-14 15:14 已读 1570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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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因言获罪根本区别在哪?

 

博主:褦襶子  发表时间:2013-08-13 12:37:23       

  博客中国有篇《无知者无罪?看国外社交网站怎样因言获罪》文章,就时下热点的吴虹飞案谈“因言获罪”,例举了西方国家的案例,证明吴虹飞受处罚责任在她自己。但是此文附和了“当下西方世界因言获罪,言论自由是虚假”的特色观点,暗喻我们社会里种种钳制言论行为的合理性,所以西方世界没有资格评论中国言论自由。也许作者本人没有这层意思,然而绝大多数被阉割了灵魂的国人,在谬论长期灌输下,早已形成了“斥西”的条件反射去对号入座。绝少有人去思考,既然西方世界那么黑暗,为什么我们生活里已经见不到多少传统的东西?黑暗社会怎么会创造那么多文明成就?如何理解马克思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标志社会发展水平的观点?尽管我们现在极力掩盖,可是那些七八十岁的读书人,都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倡导他们现在极力反对的西式文明创建新中国的见证。即便把这些成千上万甚至百万之众的老读书人都定位为不诚实,再挺些年把他们都靠别人世,那么历史上公开发行的那些义愤填膺的报纸又如何说服天下!      其实当下我们社会上有许多逻辑是浅薄的谬论。就拿言论自由来说吧,既然斥责西方世界的言论自由“虚假”,就说明接受“言论自由”是文明的观点,那么西方言论自由的虚假怎么能成为西方世界不具备评价言论自由资格的借口?我们的是非观念在哪里?这就好比甲谴责乙乐善好施虚假,而甲因乙没有真正做到乐善好施认为乙没有资格评价甲乐善好施做得如何。也就是说甲、乙都认为乐善好施是正确的(不然甲也就没有必要谴责乙乐善好施虚假了),可甲却因为乙好事没有做到,而拒绝乙评论自己好事是否做得到位。言外之意,你这方面没有做好,我就是做得比你差你也没有资格批评。      那么今后我们所有没有遇到需要救助并亲自做过救死扶伤的人,都没有资格谴责那些见死不救的现象了。你有什么资格谴责这种现象,你做过吗?一个文明社会应该是非分明,谴责不文明的现象不取决于批评者自己是否做到。不文明的现象,人人得而谴责拒绝;文明的现象,人人得而赞誉学习。“资格”逻辑非常荒谬,可在国人当中却非常普遍。一有人批评你哪做得不好,就会立刻遭到反唇相讥被质问你做得咋样!难道只有自己在某一领域做得好,才有资格评判这个领域?那么世界上任何领域都不会有优劣之别了,因为有资格评判该领域的都是这个领域既得利益的佼佼者。有资格对当下社会是非争论评判者也就只有那些在本体制下仕途得意,享高度特权的公仆们了。在这此人眼里,本朝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人类历史上最优秀的一朝,以宇宙间最好的体制自居也就没有什么不合理了。      谈到资格,那些一遇到西方世界谴责中国言论自由状况就抛出有关“西方言论自由”不良新闻质疑人家评判资格的国人,到的确没有资格质疑中国社会的许多问题的资格。这到不是因为他们的观念如何,而是因为他们的观点自相矛盾。既然他们认为欧美社会因为言论自由做得不好就没有资格评判中国的言论自由,那么他们自己在他们评判的领域都做得好吗?      读者朋友大概被这些逻辑绕迷糊了,这恰恰是当下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把简单的逻辑,在一些简单的问题上反复缠绕,由此反复错位形成违背正常逻辑的条件反射。让国人对于某些事物丧失思考,只能用掌握着这个国家意识形态的人们确定的成论应对。其实简单理理特色逻辑就是一句话:人只能评判自己做得无懈可击的领域,哪个领域你没有做过或者存在不足,你就没有资格评判它。      那么什么是因言获罪?什么是言论自由?让我们拿篇首提到的那篇文章中实例具体剖析一下,看看西方世界的言论自由与我们社会的言论自由是否是一回事。      言论自由,首先我们得弄懂什么是自由,自由是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言论自由是不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近代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确认自由的理念时,明确界定自由是做不侵犯他人利益与他人自由的事。而我们的媒体在介绍西方世界的某些理念时,故意混淆一些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常常用偷换概念的手段,误导驱使国人去作玩偶。      吴虹飞案件,之所以引起这么大的震动。即是传统理念左右的结果,也是时下公共语境不佳导致的。尽管我们在法律上已经引进过失犯罪的理念,可是在国人的观念上仍然信奉不知者不怪的传统观点。而恰恰因为一个个“不知者”没有被“怪”,才会令更多的“不知者”接踵而至。吴虹飞就是这许多不“知”者中的一个。      国人很难接受中国大陆的舆境存在比西方世界自由的领域的观点,可事实上的确如此。客观地讲,中国的舆论界秩序混乱,该自由的地方没有自由,不该自由的地方却自由得毫无规矩可言。其实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一样,也是有秩序的。而我们的网络秩序远没有建立起来,就象一个法制不完善的市场经济社会,舆论跟着网民的情绪东冲西撞,难以形成反映核心价值观的舆论走势。古老的东方文明堕落成唯利是图的原始本能。自己的东西抛弃了,外面好的东西进不来。国人象期盼着西方科技成果一样,渴望着外来文明来解决我们社会的困境。可当一个民族消化不了外来文明时,任何外来文明都改变不了这个民族颓境。笔者没有能力凭一篇文字,阐释清楚国人诸多的的困惑。只有就事论事谈谈中西言论自由差别。      撇开当下中国社会的乱象,就笔者个人对言论自由的理解,吴虹飞应该对她的言行承担责任。人表达对于现实社会某些事物的情感也是有规范的,这种表达不能以伤害第三方的利益和自由为代价,哪怕第三方有千种不是万种罪恶,也应该由法律来判决。法律能不能被公正执行是一回事,哪些事应该由法律来判决是另一回事。超越法律来平民怨,最终受害的仍将是民众。文革就是一个例子,最初都是针对某些政客,可是后来许多人今天还在批斗别人,对他施暴力,明天自己就成了被批斗、施暴的对象。包括新中国历史上最的冤案的受害者,本身也曾经是超越法律办事的始作俑者之一,所以他的后人都有其作茧自缚的说法。等他被迫害将死想起宪法时,宪法已经被他们贬得一钱不值了。      吴虹飞被释放回家,存在舆论压力的因素,也是法律的不完善所致。中国大陆目前的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相关法律对于不当言论处罚执行不严,量刑过重。警方称吴虹飞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而被刑拘,这一罪名可能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如果一个人说错话就要被判五年,那么这一辈子还敢说话吗?但对于涉嫌网络暴力的虚假恐怖信息也不能放任自流,只是量刑不易过重,达到警醒世人注意莫让自己的不当言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危害就行了。如果经调查没有发现确凿的证据证明不发言行者具备继续实施暴力犯罪的条件,只是个人情感表达不当给他人和社会造成损害,可根据程度判个数日、数星期、数月、数年即可。但最高年限不易过高,参照世界这方面法制比较完善国家的量刑,若非造成实际非精神伤害,不易超过三年,且三年这种高刑期也不易轻易使用。亦可借鉴欧美国家的保释制,若当事人在保释期没有再违犯法律,可退还保释金。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处罚人,而是为了阻止犯罪。      法律就是法律,既然制定了,就要严格执行。但是必须执行前有一个普法过程,并且要在基础教育阶段进行适当比重的具体规范教育。让孩子们明确哪些言论是属自由的范畴,哪些言论构成对他人和社会的伤害。使孩子们能够在明确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见解。      吴虹飞曾发微博称“我要炸的地方有,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还有XXX的建委”。这些地方都属于公共场所,她的言论构成了对这两处公共场所的恐吓,侵害了这些地方的工作人员与需要到此处办理相关事宜人员的利益与自由,因此她应该被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无论她是因为什么原因被释放的,客观上也是比较适当的。毕竟我们国家在界定违法言论上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整个社会缺乏必要的普法过程。但此事应该引起司法界甚至整个社会的广泛重视,展开全民大讨论,进一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这种讨论不但是立法的需要,也是普法的需要。经过这种讨论,可以让国人明确哪些言论是侵害他人利益与自由的不可乱讲。      吴虹飞事件的最终结果是:吴虹飞由刑事拘留改为行政拘留8日、刑事拘留3日,并被罚款500元人民币。她在获释表示“自称发‘我要炸建委’微博是开玩笑和无聊,不能接受警方的处理,哪怕是行政拘留都不能接受。但通过此次事件学会了感恩,感谢网友的宽恕”。这话说对一部分,她应该感谢网友的宽恕。可是她自己不应该如此宽恕她自己。什么叫玩笑?你无聊就拿他人的利益与自由开玩笑?你知道此种恐吓,会给这两处公共场所工作人员与来往办事人员造成什么样的恐惧,形成什么样的心理伤害。需要到此处办事的人,本来有自由往来于此的自由,可是这种恐吓侵犯了他们的这种自由,让一些人望而却步,影响一些人的正常工作与生活。我们的社会的确存在许多问题,许多社会问题苦于找不到解决途径,可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不能给其他人造成另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是说任何人的自由和利益不能以牺牲他人的自由和利益为代价,这才是自由的真正内涵。      博客中国那篇文章中提到如下一些案例,现就其具体情节剖析一下,看看与我们社会的同类现象的差别在哪里。      案例一:去年12月美国康涅狄格州桑迪•胡克(SandyHook)小学枪击事件,造成包括20名儿童在内的28人死亡。这是美国历史上排在第二位的校园惨案,也引发了社会对校园安全以及枪支管控的再次高度关注。两个月后,美国德克萨斯州18岁的贾斯汀•卡特(JustinCarter)因为和人在Facebook上争吵,冲动之下留言说”我要去幼儿园开枪射击,要看着无辜的血雨”。他很快又留言用“LOL”和“JK”表示自己只是在开玩笑。      但加拿大一位女士在Facebook上看到这一信息后,通知了美国警方。德州警方很快赶赴卡特家将他逮捕,搜查了住房后查封了他的电脑。尽管警方并没有在卡特家寻找到可能作案的武器,但这个“熊孩子”还是第一次进了监狱,并在此度过了他难忘的19岁生日。两个月后,德州当地一位法官判决卡特犯有三级重罪“恐怖威胁”,这意味着他可能会因此入狱10年。此外,法官还将卡特的保释金设在50万美元。      虽然卡特和父母极力辩解他当时只是冲昏了头,完全没有恶意;但卡特还是在监狱呆了整整5个月,7月初才被取保候审。上诉那位熊孩子卡特在出狱接受采访时悔恨地表示,“人们应该非常非常谨慎考虑自己的言论,你在网站上所说的随时都会被记录下来,会因此陷入麻烦。我希望人们以此为戒”。      ——这个案例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校园惨案带给世人的恐惧与伤痛之际,其言行带给社会的恐惧,影响到了学校师生与家长们的正常生活,侵害了他们的自由(附带恐惧的自由不符合西方世界的自由理念)。违背了“自由是做不侵犯他人利益与他人自由的事。”的原则。因此,其言行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案例二:“威胁要杀名人”同样也会有惨痛教训。美国北卡罗来纳州22岁的杰马尔•西姆斯(JamarSims)因为不满美国总统奥巴马而在Twitter上表示“我今晚要杀了奥巴马”,虽然警方同样没有发现他的作案证据,但西姆斯还是在认罪后被判处6个月监禁。      ——政客也好,名人也罢,他们都具有相同的人权。虽然在西方世界从政后,某些人权为了便于民众监督权利被暂时剥夺(如私有财产数量、个人情感经历等隐私权、名誉权),可是基本人权是不可侵犯的。总统的人身安全与平民的人身安全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美国等一些西方开明国度,你向总统投臭鸡蛋、扔鞋子那是表达愤怒,可是如果你扔石块就是侵犯人身安全了。虽然投臭鸡蛋、扔鞋子也常常被阻止,但一般不会被追究重责。可是如果你投石块性质就不同了,会被追究严重刑责的。平民不能被恐吓,总统也不能被恐吓。因为他们都是人,都拥有相同的基本人权。      需要提示一点,在美国等西方国家,从政是必须要放弃部分个人权利的。比方说,从政时要公示自己的私有财产。倘若你只是一介平民,个人财产就是你的隐私权,他人无权查问,也无权要求你公示。个人的感情经历亦是平民隐私权,只要当事双方没有违犯法律,都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你从政了,要是被揭露存在婚外情,就要接受司法机关的质询。即便你是美国总统也不能例外。克林顿与莱温斯基一事,许多中国平民都为其抱不平,可是在美国不行。即便查明你没有动用公共财物搞婚外情,不存在贪腐行为,白宫也只能是你办公的地方,你不能用来徇私。      名誉权,在平民是得到美国法律严格保护的。可是如果你从政了,你就必须放弃部分名誉权,接受民众所表达的愤怒。包括一般性的污辱语言,都不会被追究责任。许多对于美国官员的评论,要是放在平民身上,可就问题大了,甚至可能赔你个倾家荡产。但在官员身上往往被美国法律与美国人民所容忍。这是美国崇尚高度新闻自由的理念所决定的。      案例三:如果说上述两个都是成年人的话,那么未成年人在社交网站上“出言不当”,同样会遭到严厉的教训,无论他们是否有犯罪动机。      美国福罗里达州西班牙裔协警乔治•齐默曼(GeorgeZimmerman)枪杀黑人少年特雷文•马丁(TrayvonMartin)一案同样是社会关注热点。经过一年多审判,齐默曼最终在上个月被判无罪释放,引发了美国社会的强烈争议与抗议游行。芝加哥一位15岁的少年马克(Mark)于案件宣判前,在Twitter上写道“齐默曼要是被释放,我要去学校杀每个人,制造一起屠杀事件”。他很快意识到自己的失言,迅速删除了Twitter,并对质问者说“你们干嘛要当真”。      但事情出乎马克的意料。他的粉丝很快就报警,警方随后将他带走盘问。警方没有发现马丁持有武器,也认为他没有接触武器。马丁此前的Twitter内容并没有任何出格之处。尽管这位少年没多久就被释放,但却背了四级重罪“妨碍治安”的指控。马丁最后在Twiiter的留言是“我不是杀手”。      ——对于未成年人,各国法律都有保护。可是保护到什么程度,一直没有定论。但基本都较对成年人处罚要轻。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关注度大大高于同类成年人的案件,其社会影响力也较成年人案件要大。所以如果处罚过轻,会导致未成年人难以形成社会责任意识。马克这个年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正处于世界观形成期。过轻的处罚也不利于其接受美国的核心价值观,传承美式民主文明。所以欧美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非常慎重。力求形成积极的社会效应。      案例四:英国也同样对社交网站上发表威胁言论如临大敌。据《卫报》报道,英国诺斯维奇(Northwith)的两名20岁与22岁的年轻人,前年因为在Facebook上组织了打砸骚乱的活动,而被法官判处了4年监禁。法官在判决时表示,“这一时间发生在国家出现集体疯狂(CollectiveInsanity)之际,你们的行为令人不齿,你们在Facebook发布的言论令人血寒”。      ——这是一个判罚较重的案例。首先,这两个年轻人的行为违背刑法,涉嫌组织刑事犯罪。发表不当言论的时间,恰逢社会动荡时期,有诱发加剧社会动乱,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明显违背“自由是做不侵犯他人利益与他人自由的事”之原则。其社会危害性大,对年轻人的负面示范效应难以估量。      案例五:即便没有发表爆炸、枪杀、骚乱之类的言论,对社会热点事件发表不敬言论,同样也会遭受处罚。英国19岁少年马特•伍兹(MattWoods)爱看没品笑话(Sickipedia)网站(微博上的@英式没品笑话百科很多段子都来自于这个网站)。去年英国两个女孩失踪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关注和悲恸,伍兹却借用了没品笑话段子在Facebook拿两个小女孩开不敬玩笑。在遭到斥责后,伍兹随后道歉,表示自己当时是喝醉了。      但警方和法院并没有放过他。去年10月,伍兹被判3个月监禁。判决宣布的时候,法庭一片掌声。法官在判决时表示“这是个令人憎恶和下流的罪行,法庭认为非常可恨……我们认为没有其他判决可以表达很多人对此类行为的痛恨之情”。      ——欧美法律无不体现其核心价值观。对于青少年行为违背核心价值观的案例非常重视,谨慎审判。避免向年轻人群体传达悖离核心价值观的信息。马特•伍兹的行为挑战社会核心价值,社会危害性大,若置之不理,会误导年轻人,削弱年轻人的人性意识。拿别人痛苦娱乐,看似小事,殊不知这正是人性堕落的开始。当文革时期国人陶醉于正义得昌的大义灭亲时,大概不会想到国人人性堕落也正从儿子揭发父亲、妻子揭发丈夫、兄弟姐妹相残表忠心开始吧。无论是用他人的痛苦与生命换取个人的娱乐还是个人的荣誉,都会导致人性的堕落。而人性的堕落是万恶之源。所有人间的悲剧大都滋生于此。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迟迟不对文革进行反思,才导致人性堕落成兽性,人伦惨剧频发。30多年的人伦惨剧超过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总和。知晓中国人这段经历,就会理解西方人为什么连个孩子都不放过了。      案例六:波士顿马拉松爆炸案,导致3人死亡近200人受伤。一个月后,美国马萨诸塞州18岁的学生、饶舌歌手卡梅隆•达布罗西奥(CameronD'Ambrosio)在自己饶舌歌曲中拿爆炸案开玩笑“波士顿爆炸案算个鸟,看看我会做什么”,并放在了Facebook上。达布罗西奥的同学报警,警方随后搜查了他的住所,逮捕了达布罗西奥,并对他提出了“恐怖威胁”的指控,而且不得保释。      由于没有发现达布罗西奥的制造炸弹的证据,法院后来驳回了对他的指控。但这位饶舌歌手还是被拘留了一个多月后才获释回家。美国人权组织认为,警方违背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对波士顿爆炸案反应过度了。马萨诸塞州公民权益组织ACLU的法律主管马修•斯加尔(MatthewSegal)表示,达布罗西奥的歌词显然不是要制造真正的威胁,没有针对任何人或任何事。他说,“如果达布罗西奥是个成名歌手,那可能就不会受到指控了”。      ——在美国对于有碍公共安全的因素是从来不敢掉以轻心的。也许对于暴力刑事案件存在反应过度现象,然而一个为社会高度负责的政府,宁肯遭受非议,也不会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前就屈从舆论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到位。并且美国司法也谨慎判决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对公共安全反应过度,虽然在美国遭受非议,但却得到大多数美国民众的理解。这与我们社会里对公共安全反应迟钝来比,是不是值得当政者认真思考呀!      美国因为社交网站发表威胁言论遭受重罚的案例还有很多。最轻的结果也要拘留数日,最坏的则难逃牢狱之灾。社交网站是公共空间,言论自由并不代表可以发表不负责任、威胁社会安全的言论(哪怕只是情绪失控的泄愤,没有任何实际举动)。      上述六宗案例,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当事人的言论侵犯他人利益、自由或公共安全。这违背了西方世界关于自由的基本理念——自由是做不侵犯他人利益与他人自由的事。因此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与我们社会里的“彭水诗案”①、“吴帅案”②之类的案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无论是在美国还是中国,威胁公共安全都会受到处罚。在爆炸案等社会热点事件之后,警方会保持高度警惕,更不适合轻率言行。我们都知道,在飞机上拿炸弹开玩笑,是一定会被逮捕的。对于涉及公众生命安全的问题,反映过度比反应迟钝要好。      博客中国里这篇关于吴虹飞事件的文章,虽然观点鲜明地阐述了吴虹飞的言论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最易误导读者中西方关于言论自由的标准是一致的,西方世界的网络里有那么些屏蔽词吗?其次易误导读者的是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言论比咱们还不自由。那篇文章的作者没有在文中明确表达这些观点,但此文对于被长期精神禁锢的国人来讲,势必引起“相应”的条件反射。为使那篇文章更有效地启迪国人,笔者做此诠释,希望引起读者朋友的思考。      自由是相对的,是相对于他人的利益和自由而言的。我们社会里的言论不是不自由,而是不规范。不该自由的地方毫无秩序可言,网络暴力根本不受约束;该自由的地方,没有得到充分的肯定与保护,民众缺乏表达意愿的正当渠道。对于公共话题的表达方式缺乏规范性,违法的表达方式概念模糊,司法不独立根本无法规范舆论对行政的监督。“彭水诗案”、“吴帅案”虽然得到澄清,可是类似的现象仍然层出不穷。其根源不是规范不了舆论,而是规范不了司法。中国舆论的乱象将是一个伴随体制的长期问题,“彭水诗案、吴帅案”就是行政干预的典型案例。所以笔者赞同吴虹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赞同释放她。因为咱们的社会对不当言论者的处罚,大有不教而杀嫌。除吴虹飞案外,许多不当言论案都经不起依据本国法律的推敲。      注释:①彭水诗案,百度百科介绍,只是当事人秦中飞受一条相关短信启发有感而作《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一阕,以短信形式发出。内容主要是针砭时弊,据后来记者调查,内容基本属实。事发后,当事人秦中飞被当地警方以涉嫌诽谤罪刑拘,后正式逮捕。但处置秦中飞程序存在巨大争议,引起舆论大哗。最终因词中所讽之人掉驴、迫于舆论压力等因素,秦被无罪释放,并给予了象征性国家赔偿。      具体内容见百度百科:http://baike.baidu.com/view/813180.htm      ②“吴帅案”简介2009年2月12日,因觉得家乡征地问题不妥,在多次求助无果的情况下。吴帅“迫于无奈和义愤”,想通过网络曝光,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于是将照片发布到网上。很快,帖子一上网就红了,网易、新浪、搜狐、雅虎等都放在首页,也惊动了当地相关部门。该帖随后被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决定“立案侦查”,并“确定吴帅有重大作案嫌疑”。2009年3月6日下午2时左右,吴帅在上海上班时,被警方跨省追捕。被带回到家乡河南灵宝县后也被拘留,以“诽谤罪”处理。此事受到网络的越来越普遍的关注,以致中央电视台也报道了此事。最后,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向公众道歉,灵宝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被停职,吴帅获得783.93元国家赔偿。      ——“彭水诗案”与“吴帅案”均涉及一项罪名“诽谤罪”。那么在我国关于诽谤罪有哪些具体法律规定:      诽谤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刑法对诽谤罪的规定是: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很明显,诽谤案件并非全部是自诉案,只要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但根据《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界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1)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2)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3)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      显然无论是“彭水诗案”中的秦中飞,还是“吴帅案”中的吴帅,都不具备被公诉条件。因此此案件即便被起诉,也应该是自诉案件。而且起诉方应该是自然人。但此二案均由公诉方起诉,且在法院审理前对当事人采取了强制措施,相关程序广受争议。 

本文来源于 博客日报 原文链接:http://wzpjl2.bokerb.com/492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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