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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崇焕之死:“千古奇冤”OR“罪有应得”
送交者: vixmmm[★★声望品衔10★★] 于 2015-06-04 19:35 已读 915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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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似乎关于袁崇焕和他处的那段明末历史的讨论引起了大家不小的兴趣。我就在这里趁热打铁,在把这网上的老文转贴上。真理越辩越明,不是你嘴大声高就有理,也不是因为你是名人,老百姓就任你忽悠。民间高手如云,各种正反论点文章都很多,这篇反驳阎崇年为袁崇焕申冤的文章我看比较有条理,信息量也比较大,对感兴趣的朋友们很有帮助。大家看后自己再下结论不迟。文章不短,但很值得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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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崇焕之死:“千古奇冤”OR“罪有应得”

 

明朝人对袁崇焕的主流评价之源头是崇祯所颁布的上谕。崇祯二年(1629年)“己巳之变”当中崇祯拘捕了时任蓟辽督师的袁崇焕,之后进行了数月的审讯,在会审以后形成了定案,最终以如下罪状处决了袁崇焕:

“谕以袁崇焕付托不效,专恃欺隐,以市米则资盗,以谋款则斩帅,纵敌长驱,顿兵不战,援兵四集,尽行遣散,及兵薄城下,又潜携喇嘛,坚请入城,种种罪恶。命刑部会官磔示,依律家属十六以上处斩,十五岁以下给功臣家为奴。今止流其妻妾,子女及同产兄弟于二千里外,余俱释不问。”

在袁崇焕的指控里,“以谋款则斩帅”是同时被指控两项罪状,一是“谋款”,二是“斩帅”,所谓“谋款”就是私下密谋与后金议和,所谓“斩帅”就是谋害了毛文龙。“以谋款则斩帅”加到一起就是指控他因私下与后金议和所以谋害了毛文龙。

因议和而杀害边帅的情节,与秦桧谋害岳飞实在是太相似了,所以后来明末的史学研究者都对这一情节特别留意,并形成了主流。

“许上五年复辽;既而惧上责效,欲复修款议。恶文龙扰之,乃决计斩文龙”

“无以塞五年平胡之命,声言折冲,虑毛文龙泄其计,是身入岛诱文龙至……以尚方剑斩之。

“崇焕既杀文龙,密报于清议和。清主大喜,置酒高会。”

“建州曰:‘果尔,其以文龙头来。’崇焕信之,且恐文龙泄其款计,遂身入岛诱文龙至……以尚方剑斩之。”

“崇焕以女直主殂,差喇嘛僧往彼议和,杀毛文龙以为信物。”

“无以塞平东夷之命,遂以平东夷自诡。虑岛帅毛文龙泄其计,遂身入岛,诱文龙斩之。”

“崇焕阳主战而阴实主款也,甚至杀东江毛文龙以示信。”

“崇焕捏十二罪,矫制杀文龙,与秦桧以十二金牌矫诏杀武穆古今一辙。”

这是明朝人对袁崇焕评价的基本脉络,而阎崇年教授却对此提出了不同的见解。阎教授在《明亡清兴六十年》中对袁崇焕的罪状逐一进行了反驳:

1、付托不效

所谓“付托不效”。是指崇祯皇帝命袁崇焕为蓟辽督师,指望他五年复辽;而他辜负了皇帝的嘱托,致使后金军队长驱直入,攻打京师,给明朝带来极大的震动和损失。

面对后金铁骑长驱直入,作为兵部尚书、蓟辽督师,袁崇焕应当承担自己的责任……袁崇焕受明帝付托,诚心竭力,任事封疆,于朱明社稷,可谓“义气贯天,忠心捧日”。他提醒过要重视蓟镇的防守,而且他的防区主要在关外而不在蓟镇。但是,袁督师“付托不效”之责还是有的,而将后金入犯京师全部责任加到他一人身上,以显示主上圣明,这对袁崇焕则是不公平的。

阎教授以袁崇焕主要防区不在蓟镇为由为其开脱,认为要把后金入犯京师的全部责任加在他一人身上不公平。

阎教授这里的说辞略有不妥,因为袁崇焕是专责对付后金的“蓟辽督师”,后金无论从哪个防区突破,都应该是他的责任,不能因为后金在辽东,而袁崇焕主要防区也在辽东,所以后金只要没在辽东突破,就没有他的责任。若按照阎教授那样的逻辑,是否可以认为后金入犯的京师,更不是袁崇焕的防区,而应该由京营来负责?

另外,阎教授所谓“将后金入犯京师全部责任加到他一人身上”的说辞并不成立,因为和袁崇焕一起论罪的还有兵部尚书王洽、蓟辽总督刘策,只不过这两人没有他那么多罪状而已。

2、专恃欺隐

所谓“专恃欺隐”。是指责袁崇焕依恃崇祯帝的信任而行欺骗和隐瞒。他欺骗隐瞒了什么呢?没有明说。崇祯帝责其“专恃欺隐”,或指袁崇焕“五年复辽”的目标。但是,崇祯帝若以此事指责袁崇焕,实属不妥。因为:第一,不能实现目标,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不是袁崇焕一个人可以左右的;第二,袁崇焕督辽才一年多的时间,五年期限未到,不应以此相责。或许崇祯帝所谓“专恃欺隐”另有所指。

阎教授在这里的阐述中有避重就轻之嫌。虽然,崇祯没有明确指出“专恃欺隐”的具体内容,但是起码有三个备选的可能,怎么也论不上“五年复辽”。

首先,对于蒙古喀喇沁部三十六家背叛明朝而投靠后金的事实,袁崇焕有意轻描淡写,是明显的谎报和瞒报。

事实上,早在袁崇焕卖粮食给蒙古各部以前,喀喇沁部就已经和后金来往密切,跟后金议和、结盟、会兵、遵后金国制,接受了后金的收编,按照后金的要求,后金对明朝发动攻势,喀喇沁部必须从征。

“辛未上颁敕谕于科尔沁、敖汉、奈曼、喀尔喀、喀喇沁五部落,令悉遵我朝制度”[12]

“谕归顺各部蒙古诸贝勒,申定军令。规定凡遇出师之时,宜踊跃争赴,协力同心,不得迟期……若征明国,每旗大贝勒一员、台吉二员,率精兵百人从征,违者,罚马一千匹、驼百头。于相约会集之地掳掠者,罚马百匹、驼十头。”[13]

对于蒙古喀喇沁部三十六家的这些情况,袁崇焕不会不知道,可是他在奏章中却说喀喇沁三十六家“未与奴通”,只是“依奴而自固”,这种说辞显然隐瞒了喀喇沁部落已经投靠后金的事实。

“臣会同蓟辽总督俞,查得哈刺惧三十六家原在蓟辽抚赏,仇于虎而未与奴通。自去年虎酋攻伯彦黄台吉,据此故穴,彦死之而我不能为各夷之依。夷遂依奴而自固。……业责无与奴通。”

在袁崇焕的奏章里,他还“借”蒙古人之“口”,向崇祯保证,这些蒙古部落“断不敢诱奴入犯蓟辽”:

“各夷共谓:室如悬磬,不市卖一二布匹于东,何由藉其利而糊口?宁愿以妻子为质,断不敢诱奴入犯蓟辽。”

可后金入犯蓟门之时正是由喀喇沁蒙古带路,清朝史书中给出的理由则是他们曾受抚赏而熟悉路径:

“上亲率大军伐明,谒堂子启行,以来朝蒙古喀喇沁部落台吉布尔噶都,曾受赏于明,熟识路径,用为进兵向导。”

其次,关于“斩帅”和“议和”两件事情,袁崇焕都是在瞒着崇祯的情况下操办的。

在袁崇焕下狱后的审讯中,他自己供认,他一手操办的“斩帅”和“议和”二事,他虽曾频繁与兵部尚书王洽与内阁首辅钱龙锡商议,希望获得支持,但最终却并没有获争取到王、钱二人的同意:

“先是锦衣卫以斩帅主欵二事究问袁崇焕根因,据崇焕所供,斩帅一事则龙锡与王洽频以书问之崇焕,而崇焕专断杀之者也,主欵一事则崇焕频以书商之洽与龙锡,而洽与龙锡未尝许之也”

后来崇祯不仅论了袁崇焕“以谋款则斩帅”之罪,还因为钱龙锡在知道了袁崇焕有“斩帅”和“议和”的企图后,没有有及时奏报,所以论钱龙锡“隐瞒不报”之罪。

“龙锡以辅弼大臣,事关疆场安危,而不能抗疏发奸,何所逃罪?”

如果钱龙锡因为没有及时揭发袁崇焕都算是“隐瞒不报”,那袁崇焕的所作所为则更是理当被视为“专恃欺隐”了。

第三,在后金自蓟门破口入关以后,袁崇焕受崇祯委派,指挥各路援军堵截皇太极。袁崇焕率军赶到了蓟州布防,他奏报崇祯,称他的布署可谓万无一失:

兵部疏言袁崇焕揭帖:“……入蓟城,歇息士马,细侦形势,严备拨哨,力为奋截,必不令越蓟西一步。初臣虞阑截我路未必及蓟,今及之则宗社之灵,而我皇上如天之洪福也,微臣狗马力今可施矣”

接袁崇焕塘报:“凡要害地方,俱已拨兵防守,其蓟州守则不忧矣,西建昌、迁安、永平守则不忧矣,东抚宁、山海、丰润、玉田守则不忧矣。”

虽然袁崇焕的保证言之凿凿,但结果却是皇太极数万人马不战而越过了蓟州,并直扑京师,袁崇焕的布防形同虚设。

“十三日,大军至蓟州,获一生员,令持书往谕驻城道员、军官及庶民降。”

“是夜,乃过蓟州五里外驻营。”

“十四日,大军至三河县,获一汉人,令持书招降。”

从《满文老档》的记录来看,后金军于十三日到了蓟州,还专门派了一个被俘虏的生员去蓟州送招降书,所以袁崇焕绝对不可能不知道皇太极的后金军已经来到蓟州了。

另外,后金军扎营的地点离蓟州也不远,离城只有五里地,如果袁崇焕在蓟州“细侦形势,严备拨哨,力为奋截”,那他也应该侦察到后金军的动向。

但是,十四日后金军不战而到三河县,这说明袁崇焕的堵截毫无作用。若将这样的结果与当初袁崇焕的保证联系起来,那就是一种欺瞒,因为袁崇焕把侦防能力连五里都不及、后金军来去都不知道的布署,吹嘘成是万无一失的防线。当然,也有持激进观点的人认为袁崇焕根本就是放后金过去的,如果他有如此的作为,那他所谓“必不令越蓟西一步”更是一种欺隐。

3、市米资盗

所谓“市米资盗”。这件事指的是,崇祯二年(1629年),漠南蒙古东部闹饥荒:“夷地荒旱,粮食无资,人俱相食,且将为变。”就是说蒙古哈喇慎等部,室如悬罄,聚高台堡,哀求备至,乞请市粟。这件事怎么办?在明朝与后金的辽东争局中,蒙古是双方都要争取的力量。袁崇焕坚持团结拉拢蒙古,来对抗后金。袁崇焕先言:“人归我而不收,委以资敌,臣不敢也。”蒙古各部首领,闻将市粟,指天立誓,不忘朝恩。所以袁崇焕疏言:“臣以是招之来,许其关外高台堡通市度命,但只许布米易柴薪。”奏上,奉旨:“著该督抚,严行禁止。”奉旨严禁,皆失所望,哈喇慎诸部背离明朝,纷投后金。可见,蒙古诸部台吉,附己不纳,委以资彼,其责任在崇祯皇帝。所以,袁督师“市粟”之事有,而“资盗”之罪无!

阎教授这里的叙述有断章取义之嫌,他的说辞只是一味强调崇祯上谕中提到的:“著该督抚,严行禁止”,却不提崇祯允许袁崇焕以接济口粮的方式代替“市粟”,而且这些话就是紧接在“著该督抚,严行禁止”之后的:

奉圣旨:“西夷通虏,讥防紧要。奏内各夷市买于东,明是接应,何以制奴?着该督抚严行禁止!其招来属夷,其有饥困,查明部落多少,计口量许换米,不得卖与布帛米粮及夹带禁品。路将等官,倍加侦察,如有疏违,以通夷罪论处!”

这里,崇祯上谕里提到的“查明部落多少,计口量许换米”与“卖与布帛米粮”有很大不同,如果蒙古喀喇沁部真的发生了饥荒,那么“查明人数,接济口粮”是完全可以解决问题的,而买了布匹和粮食离去则有很大问题。

这里面的奥妙是,若定期按照人数来领取口粮的话,这些部落就必须呆在明朝控制的地区,而不可能去投奔后金;而如果这些部落只愿意买了大批的布匹和粮食而去,又不愿意接受明朝所接济的口粮,那就说明他们是去投奔后金的,他们所谓饥荒也是假的。

在这种情况下,袁崇焕如果不按照崇祯的要求以口粮方式给米,而是“市粟”的话,那肯定是“资盗”了。

4、谋款诱敌

所谓“谋款诱敌”。是指责袁崇焕以议和来引诱后金攻打北京。其实,谋款即议和之事,袁崇焕任蓟辽督师后明确疏言“和为旁著”,目的在于缓其兵攻而争取时间以固边防。崇祯帝对此“悉听便宜从事”,或“优旨许之”。何以“擅主”!崇祯二年即天聪三年(1629年),袁崇焕与皇太极往来书简凡10封,其中皇太极致袁崇焕6封,袁崇焕致皇太极4封。袁崇焕的第一封复信指出:印玺之事,未降封号,不能妄行。第二封复信又指出:辽东原为明朝土地,且有汉人坟墓,则不应归其占有。第三封复信解释:“使者来时,因在海上航行,而让其久居。”第四封复信明确表示:战争长达10年,不能一朝停止,不是数人所能为,数语所能定。对袁崇焕的4封复信,日本著名满学家神田信夫教授有一个评价:“它强烈地反映出袁崇焕在与皇太极交涉中忠于明廷的责任感,他强烈地主张议和必须按照中国即明朝所提送的典制方案,并严戒其未经降封,不准随意用印。”所以,袁督师“谋款”之事有,而“诱敌”之罪无!

阎教授在这里所采用的阐述方法有偷梁换柱之嫌,崇祯给袁崇焕所列的罪状中,没有哪一条说他“诱敌”,而只论了他在蓟州的“纵敌”之罪,即“纵敌长驱,顿兵不战”。

袁崇焕被论“谋款”是和“斩帅”联系在一起的,即“以谋款则斩帅”,阎教授所谓“谋款诱敌”显然是篡改了崇祯的指控原文,将“斩帅”偷梁换柱成“诱敌”。

阎教授的说法是将“诱敌”之罪凭空的强行加到崇祯所列的指控当中,再加以驳斥,这种偷梁换柱的作为,实在有失学者身份。

5、斩帅践约

所谓“斩帅践约”。是指责袁崇焕与后金约定而杀毛文龙。史料已经证明,袁崇焕与皇太极书信往来,既无默契,更无议约。倒是毛文龙通款后金,谋降有迹。所谓毛文龙被杀,后金军才敢南犯之言,实则夸大了毛文龙的作用。至于对毛文龙先斩后奏,因而受到“擅杀”之诘,则应做具体分析。对于袁崇焕计斩毛文龙的“席藁待诛”奏疏,崇祯帝谕旨:“毛文龙悬踞海上,糜饷冒功,朝命频违,节制不受。近复提兵进登,索饷要挟,跋扈叵测。且通夷有迹,犄角无资,掣肘兼碍。卿能周虑猝图,声罪正法。事关封疆安危,阃外原不中制,不必引罪。”所以,袁督师“斩帅”之事有,而“践约”之罪无!

阎教授的偷梁换柱之法同样也运用到了“斩帅”这里,崇祯并没有论袁崇焕杀毛文龙是应后金之约,其罗列的罪状中根本没有“斩帅践约”这一条,有的只是“以谋款则斩帅”。

崇祯之所以把“斩帅”和“谋款”联系起来论罪,应该是沿着袁崇焕“议和”的思路来梳理的。

毛文龙所统辖的东江镇,其兵员多是由被后金侵占了家园,而导致家破人亡、妻离子散的辽东流民所组成的。这些人跟后金的仇恨很深,应该很难接受议和。倘若袁崇焕所统辖的关宁军与后金议和,而东江镇却又频频对后金出击,那议和恐怕很难达成,袁崇焕若要想达成议和,那就必须有效控制东江镇。

如果按照这样的思路来梳理,其实就不难理解袁崇焕为什么一再强调毛文龙不受节制是个大问题了。而当袁崇焕与后的金通书议和进入关键期之时,他将后金的来使安顿在宁前,私下决定去一次东江镇,其实应是去试探毛文龙。

这次试探的对白只有他们二人知道,而结果却是袁崇焕不惜违制擅杀毛文龙,他这样的作为非常可疑,很难不让人怀疑他对毛文龙痛下杀手的原因就是为了给议和扫清道路。

综上所述,崇祯论袁崇焕“以谋款则斩帅”之罪应该是针对他力主议的思路来的,根本没有论他应后金之约而谋杀毛文龙。

最后,谈一谈阎教授所谓“倒是毛文龙通款后金,谋降有迹”一说。毛文龙和袁崇焕一样,都接待过后金的来使,都算是“通款”了,不过毛文龙将后金使节绑送兵部,天下皆知,而袁崇焕却对后金使节礼敬有加,欺上瞒下。

6、纵敌长驱?

所谓“纵敌长驱”。是指责袁崇焕纵容后金铁骑长驱直薄京师,而不加阻拦。其实,早在天启六年即天命十一年(1626年)四月,辽东巡抚袁崇焕就上疏:应防御后金军从宁、锦以西虚怯之处南犯。两个月后,袁崇焕再疏:“虑其席卷西虏,遂越辽而攻山海、喜峰诸处。”到崇祯元年即天聪二年(1628年)十月,袁崇焕再疏奏喜峰、古北关隘可虞:蒙古哈喇慎等部“处于我边外,经道惯熟,若仍诱入犯,则东至宁前,西自喜峰、古北,处处可虞,其为纣更烈”。崇祯二年即天聪三年(1629年)三月,袁督师又上疏:“惟蓟门,陵京肩背,而兵力不加,万一夷为向导,通奴入犯,祸有不可知者。”他一面谏议——“蓟门单弱,宜宿重兵”;一面具疏——济其市粟糊口,免其导诱入犯。崇祯帝对袁崇焕的谏疏,或拖延因循,或严行禁止。己巳事变发生,不出崇焕所料,罪名却要崇焕独负。所以,袁督师“纵敌长驱”之罪名,“莫须有”矣!

阎教授这里的论述实在让人不敢恭维,崇祯这条罪名是指的袁崇焕在蓟州纵敌,也就是他自己保证“入蓟城,歇息士马,细侦形势,严备拨哨,力为奋截,必不令越蓟西一步”,结果后金是不战而过、长驱直入。而阎教授在这里却在大谈袁崇焕如何强调蓟门的重要性,还把蒙古喀喇沁部谎称“饥荒”的事情也扯进来了,这种论述简直是牛头不对马嘴的典型,实在令人啼笑皆非。

其实,我等一直有一个疑问,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不知道是不是因为《明史》上没有特别描写袁崇焕蓟州纵敌的事情,所以阎教授就一点儿都不知道?

难道一位研究了袁崇焕二三十年的学者,连他研究的人物有被论了整整四条罪状的重大失误都一无所知吗?阎教授在这里的说辞的荒谬,到底是因为迷信《明史》而疏于查证的结果,还是刻意为袁崇焕掩盖?前者算是学术水平问题,后者则应是人品问题了。

7、顿兵不战?

所谓“顿兵不战”。是指责袁崇焕虽然率领辽军入援京师,但是保留实力,而不与后金军作战。曾在袁崇焕部伍中的布衣程本直疏辩道:“自敌人逸蓟入京,崇焕心焚胆裂,愤不顾死,士不传餐,马不再秣,间道飞抵郊外,方幸敌未近城,得以身翼神京。出营广渠门外,两相鏖战。崇焕躬擐甲胄,以督后劲,自辰至申,转战十余里,冲突十余合,竟至通惠河,血战殊劳。辽事以来,所未多有。此前月二十日也。至二十六日,又舍广渠门而攻左安门,亦时有杀伤。惟是由蓟趋京,两昼夜疾行三百里,随行营仅得马兵九千,步兵不能兼进。以故专俟步兵调到,随地安营,然后尽力死战。初二、初三,计程可至。不期初一日,再蒙皇上召对,崇焕奉有拿禁之旨矣!时未旬日,经战两阵,逗留乎,非逗留乎?可不问而明矣!”所以,袁督师“顿兵不战”之罪名,“莫须有”矣!

阎教授在这里又开始了“张冠李戴”了,所谓“纵敌长驱,顿兵不战”都是指袁崇焕在蓟州让后金不战而越过,阎教授却将“顿兵不战”解释为崇祯指控袁崇焕“保存实力”,这种毫无技术含量的偷换概念实在有失学术风范。

当然,这里依然存在那个学术或人品问题的讨论,只是不知道阎教授能如何解释?

8、遣散援兵?

所谓“遣散援兵”。是指责袁崇焕遣散前来增援京师的明军。袁崇焕奉谕调度各路援兵。对此,曾在袁崇焕部伍中的布衣程本直疏辩道:“若夫诸路援兵,岂不知多多益善。然兵不练习,器不坚利,望敌即逃,徒寒军心。故分之则可以壮声援,合之未必可以作敌忾也。况首回尤世威于昌平,陵寝巩固;退侯世禄于三河,蓟有后应。京营素不习练,易为摇撼,以满桂边兵据护京城,万万可保无虞。此崇焕千回万转之苦心也。以之罪崇焕,曰散遣援兵,不同堵截,冤哉!”所以,袁督师“遣散援兵”之罪名,“莫须有”矣!

崇祯之所以要论袁崇焕“援兵四集,尽行遣散”之罪,依然是在责怪他让后金不战而越过蓟州。开始论了“纵敌长驱,顿兵不战”之罪是在指责袁崇焕本部人马的失误,而后面论“援兵四集,尽行遣散”之罪则是指责袁崇焕没有能很好的调度各路援军。

在获知后金从遵化方向突破长城以后,崇祯将前线调度各路援军的指挥权交给袁崇焕,这是委他以重任。

“谕兵部各路援兵俱令听督师袁崇焕调度”

蓟州作为防备的重点,理当确保万无一失,袁崇焕也极为重视,所以他亲率本部人马驻扎在这里,这样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他将其他几路援军都遣散到各地防守,显然是削弱了蓟州的兵力。兵力不足导致的后果必然是防御纵深狭小,被后金不战而越过也可能就是这个原因。而依据阎教授所列举的程本直的说辞内容便可确认,袁崇焕确实在蓟州将已经聚集的各路援军又分遣到四方去了。

综上所述,阎教授其实是拿着能证明袁崇焕“遣散援兵”的史料证据,却在力图证明袁崇焕并没有“遣散援军”,这可算真得上是搬起石头砸自己脚的典型。

9、携僧入城?

所谓“携僧入城”。这是指责袁崇焕兵临城下,又暗中带着喇嘛,要求进入北京城内。袁督师军中有喇嘛,他率军入京,露宿荒郊。袁崇焕“力请援兵入城,不许”。督师又“求外城屯兵,如满桂例,并请辅臣出援;不许”。崇祯帝之猜疑、惶惧到了何等程度,明朝廷之虚弱、窳败到了何等地步。袁督师军中有喇嘛,“携僧入城”就会当内应吗?所以,袁督师“携僧”之事有,而“入城”之事无!其罪名,“莫须有”矣!

阎教授此番说辞有断章取义之嫌,崇祯论袁崇焕这条罪状时,有四个字,阎教授视而不见,而这四个字却是定罪的关键,这就是“潜携”、“坚请”四字。

“又潜携喇嘛,坚请入城”

喇嘛的身份是僧侣,所以可自由穿梭于明清双方,在当时经常充当非官方的使节,故所谓“潜携喇嘛,坚请入城”乃是指控袁崇焕坚持要求入城,并暗地里潜藏能通融后金的使节,妄图将其带入北京以促成议和之局。

“潜携”的意思是指控袁崇焕有不可告人之目的;“坚请”的意思是指控袁崇焕议和的意图很明显。

综上所述,这条罪状其实是崇祯在指控袁崇焕欺瞒朝廷,背地里力图议和。

然而阎教授却偷换了概念,将袁崇焕“暗中操纵议和”的罪名,偷换成了“当内应”,这里我们不得不佩服他老人家的想象力实在很丰富。

“又潜携喇嘛,坚请入城”当中,袁崇焕是罪在“坚请”,而非“入城”,其罪名是说他在敌军攻打到京城之下,不思如何退敌,却力图和敌人媾和,并不惜潜携后金的使节,还坚持要入城。

按照阎教授的说法,袁崇焕是有“携僧”的事实,而仅仅由于没有“入城”,于是就宣布袁督师的罪名是“莫须有”矣,这种说法显然非常的荒谬,只要有“携僧”有“坚请”其罪名就成立了,入没有入城,是无关紧要的。

总结:

阎教授对袁崇焕的认识,显然跟明朝许多历史学家、当事人、以及官方文件上的观点是冲突的,若是在当时一定是标新立异的典型,只不过现在许多人对袁崇焕的评价都来自清朝御用文人所编纂的《明史》,参照的是清方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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