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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是一个审判机构,为什么被称为“寺”?
送交者: 罗杰新[★★★声望勋衔13★★★] 于 2019-01-15 4:08 已读 878 次 6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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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对于许多人来说,是十分熟悉的名称。无论是在影视剧中,还是在阅读中,都可轻易见到。尽管如此,却很少有人能说出大理寺的历史及职能,认识仅停留于表面。下面,笔者就带领大家,了解一下历史中的“大理寺”。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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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古时的官署名,它的作用类似于如今的最高法院,负责重大案件的审理。以职能性质来说,它早在秦汉时期便已出现,不过当时叫做“廷尉”。北齐时期,该机构称名为“大理寺”,并沿用至今。那么,大理寺为什么叫“寺”? 6park.com

“寺”,廷也。有法度者也。凡府廷所在皆谓之寺。“寺”本来就有古代官署名。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唐时,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明代时,把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清代时,大理寺改名为大理院,并沿袭至民国时期。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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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近代史,大理寺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为当时最高的审判机构。 6park.com

明太祖朱元璋十分看重大理寺的作用,并且,于洪武十四年,任命李仕鲁为首任大理寺卿,官居正五品,少卿为从五品。担任左右寺丞的官员,则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明朝又对大理寺任职官员进行升阶,大理寺卿由原本的正五品升至正三品,少卿升至正四品,左右寺丞则为正五品。此举背后,恰好说明朱元璋对于大理寺作用的肯定。 6park.com

他曾如此说道:“大理寺卿,就如同古时的廷尉。唯有处心公正,议法平恕,狱以无冤,才能口耳相传,流芳百世。今时,朕命你们担任大理寺职,应该推情定法,务必明允,使刑必当罪,才能不辜负朕的期望。” 6park.com

显然,朱元璋看重大理寺的原因,就是因为其属于国家最后一道审判关口,万不可出现冤假错案。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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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大理寺来说,公平公正审理办案,这是本职之举。“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不过,“推情定法”与“刑必当罪”并不是那么简单做到的。除此之外,“狱以无冤”对于审判官员来说,亦是极大的挑战。由此,朱元璋的选人十分重要,若非能力突出者,是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的。 6park.com

《梦余录》记载称:吏部尚书蹇义曾担忧大理寺任职人眩他在向宣宗的上书中称:“凡是担任大理寺职务的人,必然需要能力卓著者,挑选官员时,首先,从堂上官精加考。平庸顽劣之辈不可录用,贪婪苛刻者应当按罪论处,其中,若有徇私枉法之人,应鼓励相互纠错举报,以正法纪。”尽管该上书内容,可有效解决大理寺当时的问题,但是,最终并未落实施行。 6park.com

尤其是在明代中期,大理寺的控制权落入平庸之辈手中,导致冤案错案频出,刑狱不清。这种即属于选人不当,庸官当道,更为严重的是,这类庸官往往对于法律一窍不通,判案审罪全凭主观猜想。许多无辜百姓时常被屈打成招,囚入狱中。其外,论罪不当、重囚称冤者更是数不胜数。当然,并非所有大理寺卿是非不分,期间还是有不少执法严明、公正为民的好官。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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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仁宗时期,当时的大理寺卿为虞谦,吕升为少卿。两人在任职时,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凡是法司及四方提交的案件,虞谦都会多次复审,以防出现错案冤案。明代还有一位明辨是非的大理寺卿,名为马森。在任期间,他曾多次碰到存疑案件,选择不予定罪。由于,他的这种执法必严,在百姓心中有着极高的口碑,与刑部尚书郑晓、都御史周廷称为“三平”。 6park.com

综合来看,大理寺能否做到公平公正,完成太祖朱元璋的嘱托,最主要还是在于领导者。其外,部分外部因素也会影响到大理寺的判罚。如:在万历时期,大理寺就曾受到朝中权臣的干预。当时,王用汲是大理寺少卿,在任期间,恰好遇到胡槚、龙宗武杀吴仕期案,法司选择把二人流放,然而,王用汲对于此判罚,存有异议。 6park.com

他觉得:“仕期之死,槚非主使者乎?宗武非听上司主使者乎?”犯了这样的罪行,却仅是流放之罪,这是不尊重法律的表现。而且,按照大明法律,二人依罪当斩,妻子为奴,财产充公。神宗觉得王用汲说的很有道理,正欲采纳,却受到阁臣申时行的打断。申时行觉得仕期自毙、宜减等,最终,还是按照流放之罪处置。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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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当时的刚正官员是无法做到公平公正的。 6park.com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三法司”之一的大理寺,在明代中期后,逐渐失势,执法权利则逐渐被另外两司瓜分,平日职能仅剩核阅案卷罢了。清光绪二十四年,大理寺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改为大理院。 6park.com

刑部和大理寺有什么区别? 6park.com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 明代刑部掌管主要的审判业务。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都察院不仅可以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清代刑部职权范围远远超过明代,不仅享有审判权,还享有复审与刑罚执行的权利。大理寺的则地位远不如前代,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既审核死刑案件,另外参加秋审与热审,还监督百官。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不提交会审的院寺无由过问,应会审者亦由刑部主稿,在京讼狱,无论奏咨,都由刑部审理,故清代三法司中,部权特重。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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