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十户一把菜刀,大家平时是怎么做饭的呢?
对刀具实施管制,哪朝哪代都会有,不单单是为了防范民众作乱、威胁到统治阶层的地位,同时也有利于地方治安,防止恶性犯罪事件发生。
举个很容易理解的例子。
古代民间出现了入门抢劫的恶性事件,负责维持治安的捕快前往跟犯罪分子对峙,如果彼此武器相等,都是大刀长矛;但一方是舍命求财的亡命之徒,负隅顽抗,作困兽之斗;一方是上有父母、下有妻小的良家子弟,奉命缉盗,不过是履行公事,那么,在接下来的搏斗中,可以很容易判断出会是哪一方获胜。
所以,统治阶层对民间持有刀具进行收缴和管制的做法,应该得到每一个拥护法治、法制的公民的理解和支持。
很多人读了《水浒传》,认为宋朝管得比较松,不禁民间兵刃,但查北宋开宝五年(970年)公布的禁令:“京都士庶之家,不得私蓄兵器。”
该禁令还在淳化二年(991年)、景佑二年(1035年)、庆历八年(1048年)、嘉佑七年(1062年)反复予以强调、重申。
甚至,宋朝不但对兵器进行管制,还将天文兵书一类的书籍列为禁书,景德三年(1006年),宋真宗下诏称“天文兵法,私习有刑”,即对读该类书者进行刑罚。
所以,元朝对民间刀具进行管制,实无可厚非。
《元史•刑法志》有明确规定:“诸杂造局院,辄与诸人带造军器者,禁之。”“诸打捕及捕盗巡马弓手、巡盐弓手,许执弓箭,余悉禁之。诸汉人持兵器者,禁之;汉人为军者不禁。诸卖军器者,卖与应执把之人者不禁。诸民间有藏铁尺、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者,禁之。诸私藏甲全副者,处死。”
但大家也应该看得清清楚楚,这里说的刀具,是指军器,指弓箭、指铁尺、指铁骨朵,及含刀铁拄杖、盔甲等等军用器材。绝不是指切菜用的菜刀,以及砍柴刀、屠宰刀等等。
所以,说元代汉人“十户一菜刀”的说法,不过以讹传讹的谣言。
谣言的最早出处,极可能是由崔高维执笔编写的《历代农民起义史话》。
话说,在1958年,由历史学家吴晗牵头,创议编一套大型普及性历史知识读物《中国历史小丛书》,该丛书含近三百种。《历代农民起义史话》为其中之一,收集了从秦末到清代十三次规模较大的农民战争,为政治服务的色彩非常浓厚。
元代汉人“十户一菜刀”的说法就出版“元末农民大起义”这一章。
但是,查任何元朝官方史料,都没有这一种说法。
反倒,很多可查事件可以推倒这一说法。
不信?我们来看《元典章》卷四二中收录的一个案例,原文以下:
冠氏县申:归问到张记住状招:至元五年七月十二日晚,记住于驴屋内宿睡喂驴,妻王师姑于西屋北间宿睡。至五更起来,见妻王师姑对母阿高告说:“伊姑舅兄杨重二来房内暗地欺骗我来”。以此挟恨,将杨重二用刀子扎死罪犯。
王师姑与张记住招状相同。
状称:当夜五更,师姑床上睡着,有人将师姑惊觉。想是夫张记住,以此道:“明也,不做生活去啊,却来睡则么?”本人不曾言语,上床将师姑奸罢,师姑将手摸着头秃,才知是杨重二。本人走了,告说婆阿高。是实。
法司拟:旧例,强奸有夫妇人者绞。今被张记住用刀子扎死,即是杀死应死人。捕罪人已就拘收,及不拒捍而杀,各从斗杀伤法。用刃者以故杀伤论。罪人本犯应死而杀者徒五年。其张记住合徒五年,决徒年杖一百。部拟:杖一百七下。省准。断讫。
这个案例说的是:冠氏县(今山东冠县冠城镇)有一个名叫张记住的养驴专业户,其在至元五年七月十二日晚上在驴舍喂驴、守驴,留下妻子王师姑在西屋北间独睡。哪料,张记住的姑舅表兄杨重二来了,偷摸入屋玷污了熟睡中的王师姑。王师姑开始时以为是丈夫,到后来摸到杨重二的头,发现了生了癞痢的秃头,又羞又气,跑向婆婆阿高氏的房内哭诉。张记住知道此事后,拎刀子把强奸犯杨重二捅死了。
最后,判罚的结果是:强奸有夫之妇的人,应该判处绞刑,但杨重二已被张记住用刀子扎死,即是应死人已被杀死了。张记住杀人,按“用刃者以故杀伤论”,杖一百七下。
案例并不复杂,但我们应该注意其中两个细节:一、张记住家里有刀,而从其“扎”死罪犯而不是“砍”死罪犯的行为看,甚至还不是菜刀,很有可能是屠宰牛驴的屠宰刀;二、官府对张记住和处罚只针对其杀人行为,而对其家里拥有屠宰刀之事一字不提。
据此可知,元代汉人“十户一菜刀”的说法实为无稽之谈。 6park.com 评分完成:已经给 jeffg 加上 50 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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