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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运动的历史,逻辑与经验教训 (上)
送交者: NewCommer18[☆品衔R4☆] 于 2019-10-21 16:39 已读 4406 次 4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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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改运动的历史,逻辑与经验教训 (上)


  1949年,解放军向全国进军,不再像之前革命战争那样,先控制和赤化当地乡村,建立稳固政权后,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当地城市;而是先夺取城市,然后再控制乡村。这就要承担当地城市居民的供应,再加上为长治久安计,对接管的国民党政权公职人员一概继续录用,对起义、投诚、被俘的国民党官兵妥善安排,新解放区均有大量财政支出,特别是粮食的支出。
  然而,解放军并不能变出粮食来,老区农民支持战争已经付出很多,新区城市居民所需粮食也不能再依赖他们。因此,新区首先任务是征粮以巩固政权,为此必须先保护农村生产力,让富农及地主继续按原来生产关系组织农业生产,土改暂时还不能提上议事日程。故在当年冬季,新区里只有华北一些城市的近郊和若干地区及河南省一半地区完成了土改,涉及农业人口2600万,比较有限。
  当然,中央并未放松新区土改准备工作,于1950年1月下达《关于在各级人民政府内设土改委员会和组织各级农协直接领导土改运动的指示》。到了6月14日,少奇在政协一届二次会议上作《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提出1950年冬在1亿农业人口地区完成土改,后面两年在1.64亿农业人口的大部分地区完成土改,余下2000万人口的少数民族地区暂不土改。这标志着新区土改正式启动。
  在此之前,中央明确规定了新土改的总路线和总政策: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其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阶级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对于地主同样分给一定数量土地,让其在劳动中改造为新人(当时并无长期管制地主的意向,是后来被剥夺的地主不断用各种方式反抗,才索性管制了一代人)。
  在此总路线和总政策中,中立富农与夺取全国政权前老区土改政策迥然不同。前面介绍老区土改,着眼点是乱斗乱杀过火行为及纠正,对富农政策未专门叙述,故先补叙。当时尽管有《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只征收富农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中的多余部分以平均分配;但毕竟其超过平均数的土地是要没收的,而且上述非土地财产也被大部剥夺,富农土改后经济实力与获得土改成果的贫雇农已无差别。
  平心而论,贫雇农低下的经济地位固然主要是受封建剥削所造成的,但也不可否认,跟他们不善于农业生产经营也有一定关系。土改后农民生产资料主要到了贫雇农手里,政治上虽符合中共纲领,但经济上依靠贫雇农落后生产力,则会导致农业产出下降,最终影响政府税源,非常不合算(津巴布韦没收白人农场,分给黑人经营,就出现这种恶果)。

 

       中共很快因解放区农业产出下降,认识到对富农过激政策的危害,随着此后对土改过火行为大力纠偏,继续土改时富农政策符合规范、相对和缓。1949年5月,北平对郊区农村进行土改,规定只没收富农出租的土地,自耕和雇人耕种土地的耕种权和所有权一律照旧不变。据此,北平市郊富农虽共有土地88700亩,但只没收其中出租的20500亩。
  当年11月,润之在政治局讨论到江南土改时,也提出要慎重对待富农,当然理由是江南富农与民族资产阶级关系密切。对于与民族资产阶级没联系的落后地区富农,倒底采取何种政策?他一时还不能决断,在访苏期间特意征求了老斯的意见。老斯经验丰富,建议把分配地主土地和分配富农土地分成两个较长阶段,在打倒地主阶级时,应中立富农并使其生产不受影响。具体在法令上,不要肯定农民分配富农多余土地的要求。
  润之本来就是这么想的,既然英雄所见略同,遂于离开莫斯科的1950年2月17日,与总理联名将老斯意见电告少奇(从电告时间推断,应该是完成谈判签约后,毛、斯才开诚布公探讨了处理社会变革与政权建设关系的问题)。当然,他也没因此就立刻下达指示,要求执行;而是考虑到党内对土改确实存在不同认识,不做通新区重要领导思想工作,很难指望他们在土改中尽心尽责。
  3月12日,润之致电中南、华东、西南、西北四个中央局及华南分局的负责人(这封电报后经文字处理后,被收入《毛选》第五卷),询问从今冬开始的南方几省及西北某些地区土改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几年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是否更有利些?
  电报给出了应该这么做的理由:(1)土改规模空前,容易发生过左偏向,只动地主不动富农,更能孤立地主,保护中农,并防止乱打乱杀,否则很难防止。(2)北方老区土改时,战争空气掩盖了土改空气,但现在基本无战争,新区土改就是最大社会热点,如马上动半封建富农会引起重大社会震动;等几年再动则可使土改相对缓和,更有政治主动权。(3)民族资产阶级与土地联系密切,既然中共与他们的统一战线,在政治、经济和组织上都已形成,为稳定其情绪,暂时不动半封建富农似较妥当。
  电报强调,在去年11月有漱石、邓子恢、富春(收入毛选时隐去了名字)参加的政治局会议上,自己曾提出过暂时不动富农,只是当时未作详细分析和决定。但此时需要根据新决定,修改颁布土地法及其他有关土改的文件,以便新区土改干部学习掌握新政策,然后在秋后开始土改,故必须作出决定。为此,不但要请致电的各中央局和分局讨论,而且还要请所属各省委、市委也讨论,将赞成和反对意见收集起来速告中央。

     

     清朝皇帝需要作出重大决策时,往往要求各地督抚发表意见以利决策(道光委托林则徐禁烟、慈禧打算开展洋务运动,都经过了这样的流程)。由于不定框框,督抚们讨论一般相当热烈,结果也比较能够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并尽量使各方利益得到协调。润之此时明显是借鉴了这种做法。
  果然,地方大员们讨论热烈,连已经完成土改的东北局和华北局也加入其中,反馈意见纷至沓来。在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争取其中立问题上,大家看法高度一致:福建省委经典型调查测算出,如此可使土改打击面从10%缩小到5%;中南局一些地方更测算出可缩小到3%到5%。河北省委认为,新区土改缩小打击面,将有利于新中国国际形象。
  四川省川北区党委认为,中农生产积极性对农业生产举足轻重,但在历次土改富裕重,中农常被错划成富农而受打击,土改不动富农,则中农安心,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天津地委更认为,富农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新民主主义社会既然允许民族资产阶级存在,农村里当然应允许富农存在。故不动富农经济是路线而非策略问题,过去消灭富农做法错误,为维护党的威信,对外仍可坚持必要、合法的结论,但对内应该检讨。
  意见分歧主要集中在对富农出租土地的处置上。中南局邓子恢和东北局认为,这部分土地应没收,华北局、华东局和西北局则不仅认为不应没收,且主张以后也不要再去动。李立三此时为劳动部部长,分管工作与土改无关系,却也积极参加讨论,提出佃富农概念。即有些富农从租来地主土地再转出租给农民,如执行没收地主土地政策,佃富农出租土地也应该没收!此人左倾思想真是深入骨髓,而且表现欲还很强。
  润之对上述材料是送到就立即阅读,反复研究和分析,有时竟通宵达旦。经过分析,他又于3月30日提出14个关键问题,以中央名义发到各地征求意见。这些问题中与富农有关的占一半,例如:土改是否可分成两个阶段?在第一阶段可否对富农土地财产一律不动?如不动富农,无地少地农民能分到多少土地?如只没收富农出租土地,能否能达到中立富农目的?无地少地农民会分到多少土地?从中可看出他的忧虑:不动富农会不会导致贫民分不到多少土地,致使土改走过场?
  于是,各地大员们又展开了新一轮讨论,众人这次对润之中立富农基本原则不再有异议。主要争议在于怎样才能使富农中立,有的认为完全不动富农才能使其中立;也有认为没收富农出租土地,但保留其余土地财产,同样可使其中立。但有一点是搞清楚了,富农主要是靠自耕土地致富,出租土地数量不大。

 

        润之摸到这个底后不动声色,又选出能集中代表两种意见的来电,转发各中央局和分局,要他们继续研究。这已经是第三轮征求意见了,一个明显信号是不再请省、市级干部参加讨论,表明通过前阶段讨论,他已掌握到关键信息,内心里已有决断,此时只是借讨论来统一思想了。
  此时,两种意见代表者已经很明显了。中南局邓子恢一连三次致电润之、中央,提出“中间不动两头平”政策,即不动富农自耕地,不动中农、富裕中农土地,但要动富农出租土地,将其与地主土地、公地一起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华东局饶漱石则认为,动了富农出租土地,可能达不到使其中立的目的,故最好还是暂时不动。
  润之内心赞成漱石意见,遂不再给他复电,而专门在5月1日复电子恢,表示富农出租土地数量不大,动了贫雇农也多分不到多少土地,亮明了自己不动富农出租土地的立场。如果是迎合上意之人,讨论已可到此结束了,但子恢有股犟劲(后来合作化运动时依然如此),回电继续坚持要动富农出租土地的意见,并且新列了许多数字支持自己立场。
  见商量弄假成真,润之只能在中央高层会议上说,以中南局和华东局为代表的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不能轻易否定;并提出要代表两种不同意见的中央局,各代中央拟出土地法草案,供中央对比、研究后拟定正式法令。政治局同意该意见,于5月上旬向两中央局分别提出代拟土改法令草案要求。
  两中央局接到指令后,连夜赶工。5月13日,中南局率先上报代拟法令草案,主要内容是,新区土改对富农出租土地,要允许按照不同情况采取比较灵活的政策。首先要按减租办法减租,其次如有的地方贫苦农民在土改中所得土地太少,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酌情征购富农出租土地一部或全部,但要在征购后,使富农土地不低于当地中农水平。相比子恢之前态度,政策条文已比较和缓了。
  5月15日,华东局代拟草案也电传至中央。其对其他政策阐述较细,唯独在富农多余土地问题上,只用“不动富农的土地财产”一句话。漱石表示,详细意见将专门托人到中央表述,并很快托人向润之表述称,如说暂时不动富农土地财产,会使富农和中农怀疑中共要“割韭菜”,谁以后发了家,就要来平分其财产,不利于发展生产。因此,法令里只要写不动,先把富农稳住再说,至于将来动不动,可根据形势而定。
  润之听后,觉得漱石不仅考虑得较深入,且善于向富农隐藏真实意图,内心里更倾向于华东局的草案。但政治局成员并未都有同样想法,遂由6月6日召开的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全会主要内容前已介绍,此处只叙述围绕富农问题的讨论。润之设想是用国家贷款方法,弥补贫农少分土地的缺陷,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最后修改时,还是只写“不动富农的土地财产”一句话。

 

   在全会各组讨论修改后该法案时,又一次发生争论。子恢形式上表示已经想通,放弃过去不同意见,完全拥护中央不动富农政策。但一讲到中南局具体情况,他就称所辖部分地区土地较少,富农所占土地数量较大,如完全不动富农土地,就不能满足贫雇农土地要求,由此提议富农出租土地部分可以有条件地动。漱石当然不赞成,称华东地区贫雇农通过土改,可以得到全部土地的60%至70%,而富农多余土地也不过占5%左右,动了这5%,贫雇农所得也有限,还是明确不动为好。
  邓、饶之争还比较好裁定,偏偏少奇也在讨论中,通过举例支持子恢主张。他是这样说的:如一个人有40亩土地全部出租,就被定性为地主没收土地;但如另一人有90亩土地,50亩自种或雇人种,出租40亩,则按不动富农土地原则,出租的40亩将不没收,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观地说,少奇所举例子属于抬杠。因为所列50亩土地在当时完全是手工劳动的中国农业,已远超富农耕种能力(除非机械化、集约化生产),故其中大部分不得不雇人耕种,加上出租的40亩土地,此人根本就是个地主,应该没收!而且拥有90亩土地的人,精力必然会放在如何经营这些土地及附加产业上,基本没有可能自己花力气再去耕种10余亩,故这个例子是凭空虚构的。
  符合实际情况的例子应该是,一人有土地8亩,自己不劳动而出租是为地主,土地没收;另一人有土地18亩,自己耕种10亩,8亩出租,是为富农,所有土地都不动。根本没什么不公平。少奇身为解放战争时期的土改最高领导人,对农村情况应该非常熟悉,之前还收到过毛、周关于老斯建议不要在法令上肯定农民分配富农多余土地的联名电,此时却违背事实乱举例,以此主张分富农出租土地。
  可见,少奇绝对不是无知,而是故意对润之所作决策进行搅局。同样戏码将在此后十六年中反复上演,这应该是第一次。究其原因,当是他在对苏谈判的“考试”中未能通过,润之已决定要剥夺其接班人地位,且很快被他感知。于是,少奇采取了一种策略:只要润之主张得不到多数干部支持就站出来唱反调,以在中高级干部群里争取“群众”,退可保住接班人既有地位,进则能最终以多压少,强迫润之让位于己。

  由于山头大、影响力强,少奇出来一搅合,全会也决定不了土改法案。润之只能在6月9日闭幕式上总结报告里坚持自己意见的同时,将法案下发党内外,继续征求意见并修改,直到符合中国的情况为止。此时的润之把宝押在民主党派身上,希望他们支持完全不动富农。殊不料,民主党派未摸透润之用心,只为富农争取有限的利益。

 

       以黄炎培为例,尽管润之再三强调,中共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大大有别于老斯领导的苏联(苏联对资本家、富农极为严酷),他仍只表示赞同由润之批准的北平市军官会发布的《关于北平市辖区土地问题的决定》。而前面讲过,北平市郊农村土改,富农出租土地是要没收的,民主党派之保守可见一斑。
  而党内意见也大多与子恢相似,要求在富农土地上留个活口。故报上来的讨论稿对富农问题是这样规定的:保存富农经济,不动富农土地财产。但在某些地区,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富农出租部分土地,得征收其一部或全部。富农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财产,均不得侵犯。这样表述显然是满足了得到少奇支持的子恢的要求,富农出租土地能否保住,要看地方大员态度:在华东地区,因漱石当家,肯定能保住;在中南地区,因子恢当家,估计就悬了。
  润之到了此时才知道跟封疆大吏一起讨论重大事务的后果,以后似不再进行,但这次已是徒呼奈何。他只得在给政协讨论的稿子中,这样进行表述: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富农出租少量土地保留不动。某些特殊地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得征收其出租土地的一部或全部。而在地区前面加“特殊”二字,就是不让子恢在中南区普遍没收富农出租土地,因为如普遍没收就不是特殊了。
  就这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经政协一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6月28日交付中央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再于30日由润之发布中央政府 令实施。该法案共六章四十条,主要内容大致可分为37项,由于是中国现代史中的一件大事,且网络反共分子一直把新区土改的情况说得跟老区过火土改差不多,故有必要逐项介绍如下:
  一、土改目的是废除封建剥削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工业化开辟道路(立意在工业化,志存高远)。二、没收地主的土地、耕畜、农具、多余粮食及其在农村中多余房屋,但其他财产不没收(就是指浮财,少奇土改报告解释:如没收和分配浮财,就要引起地主隐瞒分散和农民的追索,容易引起混乱,并使社会财富出现浪费和破坏。故还不如把这些财产留给地主)。
  三、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学、学校和团体在农村的土地及其他公地。但对靠上述土地收入维持的学校、孤儿院、养老院、医院等公益事业(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经济、文化相对发达的南方地区),应由当地人民政府另筹解决经费妥善办法。清真寺所有土地经当地回民同意,可酌情保留(对伊斯兰教的政策相对谨慎,严防过火)。

 

     四、土改不侵犯工商业:不没收地主兼营的工商业及其直接用于经营工商业的土地和财产。工商业者在农村土地和原由农民居住的房屋,应予征收;但其在农村其他财产和合法经营应加保护。五、革命军人、烈士家属、工人、职员、自由职业者、小贩及因从事其他职业或因缺乏劳动力的人员,出租小量土地人均数量不超过当地平均数两倍的,不算地主而不没收土地。如该项土地确系以本人劳动所得购买,或系鳏、寡、孤、独、残疾人等依靠该土地为生,即使人均土地数超过两倍,也酌情照顾。
  六、就是富农政策,主要内容见前述,这里不重复。但增加对半地主式富农所出租土地超过其自耕和雇人耕种数量的,应征收出租土地,其租入土地应与出租土地相抵计算。七、不得侵犯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土地及其他财产。八、所有应没收和征收的土地,在当地解放后以出卖、出典、赠送或其他方式转移分散的一律无效。但农民如此蒙受较大损失,应设法给以适当补偿。
  九、地主、富农、中农、贫农、雇农及其他农村社会阶级成分的合法定义,将另行规定。十、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除收归国家所有外,均由乡农民协会(简称农协)接收,统一、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地主也分同样一份,使其能依靠劳动维持生活,并在劳动中改造自己。
  十一、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在原耕的基础上,按土地的数量、质量及位置远近,用抽补调整的方法按人口统一分配。但区或县农协可在各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之间作必要调剂。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也可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乡与乡之间的交错土地,原属何乡农民耕种,即划归该乡分配(该项与改革开放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地原则相仿)。
  十二、原耕农民自有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其租入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予原耕者适当照顾,使其分得的土地(包括自有土地)适当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至少不低于当地人均土地数。原耕农民租入土地有田面权(可以继承的永远租佃权)的,在抽动时应给其保留相当于当地田面权价格的土地。
  十三、对特殊问题有八条处理规则:(1)只有一或两口人而有劳动力的贫苦农民,在本乡土地条件允许时,可分给多于一或两口人的土地。(2)农村手工业工人、小贩、自由职业者及家属,应酌情分给部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以下简化为分地)。但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家庭生活的可不分。
  (3)农村烈士家属(烈士计算在家庭人口内)、解放军指战员、荣誉军人、复员军人、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及家属(包括随军家属),均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以下简化为应同样分地)。但人民政府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可视薪资所得及其他收入与对家庭生活所能维持程度,酌情少分或不分。(4)本人在外从事其他职业、家属居农村的,家属应酌情分地。其职业收入足以经常维持家属生活的可不分。

 

(5)农村僧、尼、道士、教士及阿訇有劳动力愿从事农业生产而无其他职业维持生活(以下简化为愿种地)的,应同样分地。(6)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证明失业的工人及家属,回乡后要求分地而又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在当地土地情况允许条件下,应同样分地。七、还乡的逃亡地主及曾经在敌方工作现已还乡人员及家属愿种地,应同样分地。八、乡村经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政府)确定的汉奸、卖国贼、战犯、罪大恶极反革命分子及坚决破坏土改的犯罪分子,不可分土地。家属未有犯罪活动,愿种地的应同样分地。
  十四、分配时可根据本乡土地情况,酌量留出小量土地,以备本乡情况不明的外出户和逃亡户回乡耕种,或用作本乡调剂。此项土地暂由乡政府管理,租给农民耕种,但所留数最多不超过全乡土地1%。(15)县以上政府可根据当地土地情况,分配时酌量划出一部分土地归国有,用作一县或数县范围内农事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此项土地在未办农场前可租给农民耕种(这是国家搭车无偿征地,日后不再允许)。
  十六到二十七项,是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办法:十六、没收和征收的山林、鱼塘、茶山、桐山、桑田、竹林、果园、芦苇地、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应按适当比例折成普通土地统一分。为利于生产,应优先分给原从事此项生产的农民,而少分或不分给他们普通耕地。分配不利于经营的,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并合理经营。
  十七、没收和征收的堰、塘等水利设施,可分配的应随田分配;不宜分配的应由当地政府根据原有习惯予以民主管理。十八、大规模的森林、水利工程、荒地、荒山、盐田和矿山及湖、沼、河、港等,均归国家所有,由政府管理经营。原由私人投资经营的,仍由原经营者按政府颁布的法令继续经营。
  十九、使用机器耕种或有其他进步设备的农田、苗圃、农事试验场及有技术性的大型竹园、果园、茶山、桐山、桑田、牧场等,由原经营者继续经营,不得分散。但土地所有权属地主的,经省以上政府批准,可收归国有。二十、没收和征收土地时,坟墓及坟场上的树木一律不动。
  二十一、名胜古迹、历史文物应妥为保护;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及其他公共建筑和地主房屋均不得破坏;地主在农村中多余房屋不适合农民使用的,可由当地政府管理,充作公用。二十二、解放后开垦的荒地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内。二十三、为维持农村修桥、补路、茶亭、义渡等公益事业所必需的小量土地,可按原有习惯保留而不分。二十四、华侨的土地和房屋,应本照顾侨胞利益原则,由大行政区政府(军政委)或省政府依照本法一般原则,另定适当办法处理。

 

   二十五、地主或公共团体所有的沙田、湖田均收归国有,由省以上政府另定适当办法处理。二十六、铁路、公路、河道两旁的护路、护堤土地及机场、海港、要塞等占用的土地不得分配。已划定线路并指定日期建设的铁路、公路、河道及飞机场等应保留土地,须经省以上政府批准。二十七、国家所有土地由私人经营的,经营人不得出租、出卖或荒废。原经营人如不需使用该项土地,必须交还国家。
  二十八、土改期间,县以上各级政府,经人民代表大会议推选或上级政府委派适当数量人员,组织土改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处理土改各项事宜。二十九、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协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协委员会,为土改合法执行机关。
  三十、土改完成后,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经营、买卖及出租其土地权利。土改前的土地契约,一律作废。三十一、划定阶级成分时,应依据中央政府颁布的相关决定,按自报公议方法,由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在乡村政府领导下民主评定。本人未参加农民协会的,也应邀集到会参加评定,并允许申辩。评定会由乡村政府报请区政府批准。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批准后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法庭申诉,经县人民法庭判决执行。
  三十二、为保证土改顺利进行,各县应在土改期间组织人民法庭,用巡回审判方法,对罪大恶极被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并要求惩办的恶霸分子及一切违抗或破坏土改法令的犯罪,依法进行审判及处分;但严禁乱捕、乱打、乱杀及各种肉刑和变相肉刑。人民法庭组织条例,将另行制定。
  三十三、土改完成前,为保证土改秩序及保护人民财富,严禁一切非法宰杀耕畜、斫伐树木,并严禁荒废土地,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违者应受人民法庭审判及处分。三十四、为保障土改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利益及意志,各级政府应负责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农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一切工作人员权利。侵犯上述人民权利者,应受法律制裁。
  三十五、法案适用于一般农村,不适用于大城市郊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土改业已基本完成的地区。大城市郊区土改办法另行制定,在汉人占多数地区零散居住的少数民族住户,在当地土改时应与汉人同等待遇。三十六、各地何时施行土改,由各大行政区政府(军政委)及省政府以命令规定并公布。三十七、各省政府应依本法案所定原则及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当地土改实施办法,提请大行政区政府(军政委)批准施行,并呈报政务院备案。

 

         该法案细细读来,不仅原则性、可操作性俱强,而且比较温和,即使对地主这个革命对象也留有较好的出路(无非是经济地位下降到分地后的贫雇农水准),至少在字面上体现了中共作为执政党的宽阔胸襟,以至于反共分子从未对其进行过诋毁。这真不枉费润之几个月精心筹划的一番苦心,应该也有华东、中南两局的草拟之功(华东局利用上海法学人才优势,应该贡献更大)。
  但也应该看到,该法案是向全社会公布的,不仅全国人民会了解,就连老蒋、美帝这些反动势力也能知晓,故不太可能突出革命性、暴力性,授敌予口舌,这样看来,新区土改温和还是血腥,不能只看法案,还得结合实际操作情况,才能得出结论。 6park.com


  在本章结束之时,要仔细评析一下少奇在对待富农出租土地问题上跟润之唱反调,对新中国前三十年政局走向的影响。应该说,这种做法很不地道。首先,反对不是基于一贯立场:他在一年前为了安抚天津资本家,提出“剥削有功”、“剥削救人”的右倾观点,就算是权谋,也至少表明不像李立三那样,立场一贯左倾。
  其次,反对不是认识不清:少奇乃党内公认的理论家,如果头脑昏聩,又如何能获得润之:“(指自己)三天不学习,赶不上刘少奇”的美誉?再次,反对的理由站不住脚(前已分析)。最后,反对有故意跟润之对着干的嫌疑:毛、周在莫斯科时就已联名致电少奇,道理讲得很透彻,他当时未表示不同意见,估计是因为还未确认润之立场。也就是说,若润之思想左倾,坚决要动富农出租土地,少奇就会反过来主张不动。
  再看此后,除上纲上线的路线之争外,凡是事关国家前途的重大决策讨论,只要润之在中央不占优势地位,少奇一定会站在对立面上。比较著名的有:抗美援朝、1957年请党外人士监督(后恶化反转为反右)、反对搞三自一包、原子弹工程、自力更生工业化(少奇说造不如买、买不如租)。
  当润之占有优势,反对会影响自身形象,少奇则会在赞成同时,用极端方式努力把事情办砸。比较著名的有:大跃进、四清运动和文革初期派工作组进驻高校。而当润之对某些利国利民之事尚未形成清晰认识暂不表态、他倒已形成清晰认识时,一定会表现出“共产党员高风亮节的情怀”,“不计个人得失”地加以推进,最为著名的是三年困难时期纠偏措施。总之,少奇想方设法使自己不犯错误只有成绩,尽量让润之没有成绩只有错误。
  少奇这么做的目的前已点出,此处进一步挑明,就是要利用润之探索中华民族复兴之路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错误,反衬出自己的一贯正确。从而使润之威信不断下降,而使他自己威信不断上升,最终取而代之。值此国家、民族刚刚显露生机之时,他想的不是与润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合力寻到正确发展之路;而是为了能当上一届党和国家的掌舵人而小动作不断,竭力干扰润之决策,败坏润之名誉,客观上也在败坏国家前途,思想境界之低令人咋舌。不客气地说,这其实是对国家、民族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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