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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远地区的“典妻”陋习:穷人为传宗接代违背道德,租老婆生孩子
送交者: 狂心中[♂☆★★★★如狂★★★★☆♂] 于 2020-07-01 9:56 已读 108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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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时期,产生很多的陋习,其中包括一种叫做“典妻”的陋习,是偏远地区穷人为了传宗接代想出来的一个办法,对女人极不友好,更违背道德,只不过当时山高皇帝远,鞭长莫及之下,有许多“漏网之鱼”,依然将这种陋习延续着,那么,这种陋习究竟是怎么回事儿呢?


“典妻”陋习由来已久,南宋时期就已经有史料对此有明确记载,而那些无史料记载却真正发生的具体时间已经无法考证,毕竟“典妻”陋习在历朝历代都是违背道德,让人所不齿的事情,而且还违反历朝历代律例,所以,这种事情一般都发生在偏远的地区。


最初的“典妻”陋习产生,主体主要是富人和穷人之间。一些地区的富人,在娶妻多年以后,却迟迟生不下儿子,一般这个时候,古代的人都会认为是女人身体有问题,想要纳个妾生孩子。但是你不要忘了,古代的婚姻都是包办婚姻,讲求“门当户对”,有一些有钱人家的男人,也不敢得罪女方家,人家不同意你纳妾,但是你又想传宗接代怎么办?这个时候就产生了“典妻”陋习。

好人家姑娘自然不会做这种事情,也就只有吃不上饭的穷人家媳妇儿才有可能接受。于是,一些为了生存,混口饭吃的穷人,为了钱就答应富人的条件,将妻子暂时“租”给富人,并且签订一个契约,在契约中约定好相关内容。

例如:妻子去富人家具体都做什么,做的越多,自然价钱就越高,这里自然就要包括生育。除此以外,契约内还包含一些时间、金钱等等约定,按照双方临时协商结果来定。等到契约结束,女人依然回到穷人丈夫身边,二人度过生活的难关后,继续一起生活。


而且带有生育约定的契约,一般都会要求女人在契约规定期内不许回家住,更不能和丈夫同 房,在生育完回到家以后,也不能再来看子女,更不能纠缠。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所谓的“典妻”契约,其实就是一个有时限的卖身契,在规定的时间里,女人的命运由不得自己,即便是契约结束之后,女人也要面对骨肉分离的痛苦,让人唏嘘不已。

“ 典质妻子, 衣不蔽体 , 侮 日求乞得百钱,仅能菜粥度日。”——《夷坚志》

这段史料记载的是南宋时期穷人的一个状态,“典妻”的基础上,依然不能保证温饱,“仅能菜粥度日”。这还是富庶的南宋时期,看来也不全是昌平盛 世。


“典妻”陋习的执行方式和标准,看似是简单的契约方式,其实并非如此,这样的陋习根本不是执行完就结束,它的遗毒之害才更加厉害,更加考验人性。


在“典妻”契约结束之后,女人按照约定应该回到穷人丈夫身边。但是你要明白,人非草木,又岂能毫无感情?在富人家中这段时间,朝夕相处又亲密无间,而且生儿育女,在分离时刻又怎会如约定一样轻易地一刀两断。

有一些“典妻”的当事女人,在契约结束之后,便不愿意再回到穷人丈夫身边,对于孩子的牵挂,对于富人的依赖,对于吃饱穿暖日子的留恋等等,都成为她不愿意再回去过穷苦日子的理由。这样的情况发生以后,如果富人愿意留下她,可以拿出更多的钱,重新签一个契约,让他留在身边,而穷人可以得到一笔钱缓解经济压力。

但是,有时候女人愿意,但是富人并不愿意。比如笔者前文提到的富人妻子很强势的情况,即便你愿意留下来做婢女都不可以,那么你想留下也不可能让你留下,只能按照契约离开,回到穷人丈夫身边。这个时候要注意一个问题,穷人丈夫虽然没钱,但是他对家庭的主导地位仍在,等到女人不愿意回来,或者女人愿意回来,但是穷丈夫却开始嫌弃她的时候,她的结局会怎样?无非是在暴力或者冷暴力中度过,亦或者再次走上被“典妻”的道路,她还能怎样呢?


“其妻既入 典雇之家, 公然得为夫 妇, 或 为 脾妾, 往往 又 有所 出, 三 年五 年 限期满之 日, 虽 日归还 本主, 或典主贪爱妇之姿色, 再 舍银财 ; 或妇人 恋慕 主之 丰足, 弃 嫌 夫主, 久 则相恋 , 其 势不 得 不然 也。 ”

对于“典妻”这种陋习,元朝的浙东海右道 副使王朝就看不惯,当时就写了奏折上奏朝 廷。元朝当时的“典妻”陋习盛行于世,危害极大,让许多人陷入“典妻”带来的痛苦之中,王朝就此洋洋洒洒的写满奏折,但是递上去之后,也就如泥牛入海了。


“典妻”难管,主要是因为皇权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另外是双方都同意的事情,他们也不互相告发,元朝对于此事的态度也没有足够的重视,最终王朝的努力没有什么结果,“典妻”陋习还在延续。


到了清末民初时期,“典妻”陋习在偏远地区开始“抬头”,清朝的腐败成为一个摇摇欲坠的王朝,饱受战火的人们好多都吃不上饭,但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啊,传宗接代的事情他们还得继续。

在清末特殊时期,“典妻”陋习的主体开始发生改变,不再是富人和穷人之间,开始转变为穷人与穷人之间,也有“典妻”契约产生了。

“ 男 子妻亡 , 无力续妻 , 或妻久不 育 , 常在 外 别谋一妻, 订 立契 约, 限以 岁月 时期, 久者称 ‘典妻, ,暂 者称 ‘租妻夕 , 期 至则 各离。——《 清稗类钞》

男人妻子去世后无力再娶,或者妻子不孕不育,这个时候就要“典妻”。在史料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典妻”外还多了一个“租期”,主要根据“典妻”的时间长短来区分,身份也有所不同,“租妻”的主体主要是寡妇。这样一来,产生一种“奇特”的场面,穷人为了传宗接代,就要一直存钱,存够了之后,去找另一个有妻子的穷人“典妻”。


这种“典妻”直到80年代的偏远山区还有过一起案例,但是这样的事情可违反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是在所难免了。

浙江省宁海县凤谭公社凤谭大队,仇姓男子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由,让自己的妻子做媒人,去找同村的寡妇进行“借妻生子”,最可气的是,他竟然还大摆宴席,请了全村的人来喝酒。这位仁兄可能是搞错了年代,还以为这是古代的封建社会,新 中国可容不得这样的事情发生,最终,仇某因为重婚罪锒铛入狱,为自己的无知付出应有的代价。

“典妻”陋习,在如今已经销声匿迹,以“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由,触犯法律的人也只有入狱一条路可走,这样的陋习消失在历史长河中,大快人心!大家觉得呢?

参考文献:《 清稗类钞》《夷坚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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