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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起源理论---奥尔森的“匪帮”理论
送交者: mysea[☆如沐春风☆] 于 2022-10-06 8:36 已读 10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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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尔森认为,国家是由固定的匪帮转化来的。每个个体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获得足够的资源,人们获取生存乃至发展资源的途径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生产性劳动,如采集果实、捕获猎物、种植农作物、饲养牧畜等;第二种是自愿交换,即用自己所拥有的资源同他人进行交易,获取所需之物;第三种则是直接通过暴力从他人那里掠夺资源。每种方式都有一定的成本,对于理性自利的个人来说,到底选择何种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取决于它们之间的成本收益比,人们会倾向于选择收益同成本之差最大的方式。不同生存方式的成本收益同个体自身的优势密切相关,若一个人同他人相比拥有很强的暴力资源(最原初最基本的是体能、智力、格斗经验、格斗技术等),其暴力掠夺的成本很低(对手的抵抗力很差),其将选择暴力掠夺、“白吃白拿”而非生产和交换。“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使用自己的力量,一种是生产或交换经济物品,另一种是掠夺他人创造的物品”。
 
[16]由于人们的实力或暴力资源存有差别,生而不平等,贤愚强弱两分,强者希望能够通过暴力掠夺获得资源。因此暴力冲突(个体间、群体间)贯穿着整个人类历史,或许更准确地说是整个生物界。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曾言:“战争是万物之父”。我们所熟悉的“以牙还牙,以血还血”都是对暴力冲突的反映。暴力的强弱在生存与社会关系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马基雅维里所言:“决定成败的不是黄金而是优秀的战士。优秀的战士不可能不会获得黄金。” 6park.com

 [17]掌握了强大的暴力就掌控了一切,拥有财富的人除非拥有暴力支持否则将不能保有自己的财产。这种以暴力为后盾的强制性服从的力量就是权力。 6park.com

[18]“如果一个人拥有比他人多得多的权力,他也许更可能通过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而不是自愿交换来实现自己的利益”, 6park.com

[19]其没有必要花费比武力或武力威胁更多的代价去生产或交易。只有理解了冲突才能理解和平,只有理解了权力的逻辑才能更好地理解秩序的生成。私人间的权力源于暴力资源的不平等,同时权力的使用又进一步扩大了实力差距,使其能够进一步扩大权力。当鲁滨逊凭着火枪征服了星期五使其成为自己的仆人后,就更有能力征服第二个,而后第三、第四个……当其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力量可能会成几何级数增加(成为一个暴力集团首领),直到受到疆域或另一权力的阻遏,这就是权力的滚雪球效应。 [20]   6park.com

  由于使用权力进行劫掠能够带来巨大的收益,加上权力的自我膨胀逻辑,可以想象出一个由单个强盗发展成众多流窜匪帮的社会,实际上历史曾反复处于这种状态。各匪帮到处劫掠,并相互攻杀,形成了类似于霍布斯的“狼对狼”的战争状态。在生存与利益最大化的逻辑支配下,各流窜匪帮会尽可能地进行劫掠活动,而不会考虑自身的劫掠给社会带来的损失。即使考虑到无止境的劫掠最终会导致无东西可抢的后果,理性自利的流动匪帮也不会改变“杀鸡取蛋”的劫掠策略。一方面只有尽可能掠夺更多的资源才能进一步招兵买马扩大自己的势力,从而避免被其他匪帮吃掉及获取更大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流窜匪帮不能有效地控制一个地区,即使自己不完全劫掠,为当地生产者留一部分,也于事无补,后来的匪帮照样会将剩余的部分抢光,这样一来只能是牺牲了自己壮大了敌人。
 
[21]实力越强者将攫取越多的资源。匪帮内部的分配亦由实力决定,如匪首占多少,小头目拿多少,喽啰分多少。总之,暴力能力(权力)决定着资源分配的规则。但这样下去,会导致所有匪帮劫掠收益的下降,原因在于在劫掠毫无节制的状态下,生产者将会因丧失基本生活资料而大量死亡(或直接被杀),活着的人亦无动力进行生产活动而是加入到劫掠者的行列,如此往复,狼越来越多而羊却越来越少,每只狼或每群狼分得的羊必然越来越少,进而不断趋近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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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的下降迫使一些有能力的匪首逐步改变劫掠策略。 6park.com

[22]当流窜劫掠无利可图时,一位实力庞大的匪帮的首领可能会率领匪徒占据一个地方固定下来,这个地方最好易守难攻有利于排除其他匪帮的入侵,且资源丰富(如土地肥沃、猎物丰富等)。为维持生计,匪首可能会强迫部分匪徒从事生产劳动(所谓屯田),更有可能是向当地的居民及外来人承诺他们只要每年在收获时上交一部分财物(如收入的十分之一或十五分之一等),平时就不会去打劫他们,保证他们保有剩余的生存或再生产乃至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财物,由杀鸡取蛋到养鸡生蛋。如此一来,在这一地区,生产活动将再次变得有利可图,会有更多的人从事生产活动,社会财富创造得以恢复,随着生产的增加,匪首及匪徒的收益亦会增加。当然要做到这一点,匪首必须要能够保证生产者免受外来匪帮及自己手下匪徒的恣意骚扰。为证明自己的承诺(规矩)可信,该匪首必须在有外敌入侵时派人击退入侵者,在手下匪徒违犯规矩时予以惩罚(必要时处死)。不久匪首会发现这是一条比流窜劫掠更好的生财之道,自然会更有动力去执行这一策略。当然匪首只会在自己能够控制的地盘上执行这一策略,在其不能控制的地方,其仍然是一个流窜匪帮,最佳策略仍是“涸泽而鱼”。
 
[23]附近苦于其他流窜匪帮的居民听说后会纷纷向此“策略”匪帮靠拢,愿意缴纳贡赋,以换取他们的保护,尽管这仍是一种劫掠却比被无数流动匪帮无节制的劫掠要好得多。这样一来,能够良好执行此种策略的匪首将攫取更多的财富,从而能够进一步招兵买马扩充武装,去占领更大的地盘,获取更多资源,直到遇到地理限制或另一同样强大的匪帮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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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时,匪首自然不再喜欢称自己为匪徒,他们给自己及其子孙冠以高贵的头衔与血统,宣称自己是神派来统治大地的,至少会宣称自己是应臣民的要求来统治的。
 
[24]历史是胜利者书写的,持剑的人身后总有一批持笔的人,因此他们就由血腥的匪徒变成了高贵的专制国王,其手下的大小头目亦成为公侯伯子男等贵族或丞相将军总督县令等大大小小的国家官吏,喽啰们则成为骑士或士兵,匪帮变成了专制国家,劫掠变成了臣民的劳役、贡赋或税收。这一切都是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运用权力的结果,其背后是暴力的多少决定资源分享比例的逻辑,没有什么自愿缔结契约的可能。匪首之所以保护其领地上的居民免受其他匪徒的侵扰,禁止臣民间的相互侵犯行为,维持和平秩序,在于不这样做将会破坏社会财富的再生产,进而导致自己的收入减少。此外,匪首还将发现若其将自己劫掠的一部分资源投资于公共服务,如打击犯罪维持治安,提供解决纠纷的司法服务,修筑道路和公共水利设施等,能够有效地增加社会财富的产出,并从这些增量中获益,因此亦有动力提供部分公共服务。因此,国家的出现即使是专制国家亦比无政府状态要进步,它会在一定范围内维持和平,保护产权,促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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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匪帮首领若强大到能够稳定地控制一块地盘,从而垄断该地盘的劫掠行动时,匪首在该领地上就拥有共容利益。此共容利益会驱使匪首克制自己的劫掠欲望,并选择一个合适的劫掠率,此外,匪首还会利用自己控制的一部分资源提供公共服务(为民众即劫掠对象谋福利)。由于定居的劫掠对象是匪帮的稳定财源,因此匪首会禁止他人杀害或伤害他的劫掠对象。此外,民众相互间的偷盗及自行采取的防止偷盗的措施也会减少匪帮的收入,因此匪首会禁止偷盗。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匪首会用自己控制的一部分资源来阻止各种犯罪行为及提供其他一些公共物品。拥有足够力量控制其领地的匪首有强烈的动机成为定居下来、头戴王冠提供公共物品的专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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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这一过程中,有一个极其重要的变量就是共容利益。所谓共容利益,是权力者个人收入同社会总收入的密切一致性。若其能够分享社会总收入增加量中的很大一部分,亦会承担社会总收入损失中的相当部分,该权力者就在社会中拥有共容利益关系,分享或承担的比例越大,共容利益关系越大,权力者越有激励关心自己的行为对社会总产出的影响。
 
[26]固定匪帮同流动匪帮的行为不同,就在于前者在其领地上拥有巨大的共容利益,而流动匪帮几乎没有共容利益。他们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单个小偷同能够稳定控制某个社区的黑帮间的关系。小偷也喜欢生活在富裕的社会(有东西可偷),但小偷一般不会考虑自己的盗窃行为对社会带来的损失(包括其本可以为社会创造的部分财富,及人们把本用于生产的资源改用于防盗及生产激励下降带来的损失)。原因在于小偷只会承担该损失中很小的一部分。如在十万人的社区中,其将只承担损失的十万分之一,却将独得偷盗的收入,因此理性的他将照偷不误,除非前次偷盗带来的损失将是其偷盗所得的十万倍。
 
[27]更何况在小偷看来,即使我不偷,或只偷一部分,别人也会全部偷走,我的“牺牲”对维系社区繁荣,避免出现无东西可偷的结局没有任何意义。但一个有能力控制该社区的黑帮则不同,他们的利益同该社区的繁荣度拥有相当的紧密联系。若该社区的犯罪猖獗以致居民纷纷迁走,商业萧条,他们将不能收到足够的保护费(既然社区居民一无所有或只有很少的财富,自然不可能交太多的保护费),越富有的人往往交纳的保护费越多,这一点同税收一致。该黑帮为了保证自己的保护费来源,会竭力阻止其他黑帮进入自己的地盘,并打击除自身收取保护费外针对自己及其他社区居民的犯罪活动(某种意义上扮演了警察的角色)。
 [28]固定匪帮显然比黑帮具有更大的共容利益,毕竟前者是其领地的独家垄断者,而后者还有政府同其竞争。
[29]固定匪帮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在共容利益的指引下运用权力保卫其领地,为社会成员提供和平与安全秩序,逐步把自己的劫掠规矩与分赃规矩正规化、神圣化为法律制度,建立起法律执行机制,提供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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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即为奥尔森以“理性自利的人”为前提、以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方式使用权力(或劫掠或保护生产与贸易)为基本逻辑所建构的国家起源的“匪帮理论”模型或隐喻。奥尔森的理论同其他理论(如上面的契约理论)相比,除其简单可靠的前提与严密有力的逻辑外,其尽管不是(也不应该是)对事实的描述,却更能够为众多的历史经验所印证,符合所谓逻辑与历史的统一。国外学者PeterKurrild-Klitgaard和GreatTinnggaard
 
Svendsen运用奥尔森的视角对公元780年到1080年的北欧海盗现象进行了研究,写了《理性的匪帮:劫掠、公共物品与北欧海盗》一文,不仅检验了奥尔森理论的解释力亦为理解与证成奥尔森模型提供了大量有力的实证历史经验材料。下面我们主要借助该文提供的资料,透过历史现象进一步亦更为直观地理解奥尔森理论中的各个变量及其逻辑关系,同时检验该理论的解释力与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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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世纪的北欧海盗活动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6park.com

[30]公元835年前属于第一阶段,早期主要是零星的Norse的海盗(priates)偶尔洗劫西北欧的沿海地区,其规模较小。后来海盗的规模与数量逐渐变大,洗劫的次数和地区也越来越多,但基本上还都是针对沿海地区的流窜海盗。海盗数目的增多应是掠夺作为“无本生意”的“正”激励与劫掠导致生产收益下降的“负”激励的双重结果。公元835年后,拥有舰队和临时性基地的大规模的真正意义上的北欧海盗(Vikings)开始形成,这是海盗活动的第二阶段。他们不仅攻进沿岸的村镇与市场,还溯河而上深入内地,实力强大的海盗被称为“伟大的军队”(GreatAr-my)。有的海盗发展出了比直接暴力洗劫成本更低的掠夺方式,即要求当地社区缴纳一定的金钱作为免遭攻击的报答,此种方式只需必要的暴力威胁,而勿需真刀真枪的暴力行动。相信这一过程同时也应是海盗间的权力“大鱼吃小鱼”滚雪球式发展的结果。随着海盗规模与数量的增多,其劫掠次数与范围亦不断扩大。如此海盗劫掠就面临着“公共池塘资源”的危机,由于池塘不属于任何人,任何人都能来捕鱼,并尽可能地多捕而没有人有动力关心渔业资源的养护,因此鱼越来越少,每个人所能捕获的鱼也越来越少,最后趋近于零。这同保存下来的那段时期有关海盗劫掠数量与所劫财富数量的经验数据相一致。在公元850年后的第三、四阶段,有实力的海盗部分作为雇佣军受雇于附近的国王同其他国王或海盗打仗,大部分则由流动的匪帮逐步定居下来,其中一些还建立了海盗王国。海盗定居下来的方式大约有三种:一种是本身直接征服某块土地;一种是受当地国王或居民邀请居留下来,同当地人一起抵御其他敌人(包括其他海盗)的进攻;还有一种则是当地国王为换取自己其他领地的安全,将部分土地授予某个强大的海盗。英国诺曼王朝的建立者威廉的祖先罗伦就是一位强大的北欧海盗首领,当时法兰克国王为换取巴黎及其他领地的安全将诺曼底地区授予他,其摇身一变由海盗头子成为公国的大公。当然能够定居下来并建立国家的海盗必须是强大的有足够实力者,在这一过程中,各种不正式的杂乱的保护费、贡赋体系逐渐被统一的正规的税收体系取代。实证材料表明,定居下来的海盗(尤其首领)攫取了比流窜时多得多的财富。定居下来的海盗会用一部分钱加强军队建设,修筑堡垒要塞以保卫自己的领地。同时还制定法律建立起正式的法律制度与执法体系,许多海盗国王成为这一时期有名的改革者和立法者,留下了为后世称道的法典。还有部分国王把原来的海盗基地变成商业中心,以促进贸易进而增加自身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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