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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厦门一对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谁才是孩子的妈妈?法院判了
送交者: xanfan[♂☆★★★声望勋衔16★★★☆♂] 于 2020-09-09 19:38 已读 94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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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峡导报

她们都说自己是孩子的妈妈!

她们是一对同性伴侣。

一位声称孩子是自己亲生血脉,

一位声称孩子由自己怀胎分娩。

究竟谁才是孩子的妈妈?

该如何确定亲子关系?

孩子究竟该由哪位妈妈抚养?

近日,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并宣判了

这样一起特殊的抚养纠纷案。

今天

从湖里法院了解到

这起案件是法院宣判的

全国首例

同性伴侣争夺抚养权案件

原告:

“她只是代孕,

我才是孩子母亲”

原告小提(化名)起诉称,自己是个单身主义者,一直希望有个孩子,但因身体问题不便生育。2018年,她与阿美(化名)相识,对方了解她的情况后表示愿意帮助代孕。

2019年3月

小提联系了某生殖服务机构后,两人多次到医院进行前期检查、治疗,为接受试管助孕做准备。

不久后

小提通过医学手段取卵,与购买的案外人的精子培育出胚胎。

五天后

该胚胎被移植到阿美体内,阿美怀孕。

2019年12月

阿美在厦门某医院产下一女婴。

2020年2月

阿美将孩子抱走,并将孩子登记为其女儿,表示之后不再让小提接触孩子。

小提表示

阿美是“代孕”,因为自己希望生育孩子且有一定经济基础,于是就提供卵子并承担购买精子等各项费用,由阿美代孕。所以,孩子与阿美并没有血缘关系,自己才是孩子的母亲。

被告:

“我们是同性伴侣,

孩子由我生育”

“我们是同性伴侣,

不是代孕!”

法庭上,阿美辩解道。

阿美辩称

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共同居住生活,生育小孩系双方经过协商后的共同决定,小提称阿美为其代孕完全是捏造事实。

“当时在共同生活居住期,做出由我生育小孩是我们双方共同的决定。”阿美说,当时双方还说好小孩出生后户口跟随阿美,并由双方共同抚养成人。

阿美称其同样具有

抚养孩子的经济能力

“孩子由我十月怀胎分娩孕育,我与孩子具有天然的亲子关系和浓厚的情感联系。”阿美坚持说,自己是孩子的母亲,而且孩子尚小,更需要阿美的哺育和陪伴,而小提跟孩子并没有坚固的情感和血缘联系,既不是孩子的母亲,亦不是孩子的父亲。

真相:

双方系同性伴侣关系

无证据表明存在代孕协议

近日,

湖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

小提与阿美原系同性伴侣关系。

双方恋爱期间,阿美于2019年12月在厦门一家医院生育女儿丫丫(化名),丫丫出生医学证明上载明母亲为阿美,未记载父亲信息。根据小提与阿美之间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定,丫丫的孕育方式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经过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决定,小提亦无证据证明其与阿美存在代孕协议。

经查,

原被告双方均确认

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是小提的,

精子是购买的。

丫丫系双方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将上述卵子和精子结合后由阿美孕育分娩。而且丫丫自出生至2020年2月26日由双方共同照顾,之后由阿美带离住处,并与阿美共同生活至今。

2020年5月9日,小提曾向湖里法院申请对其与丫丫之间是否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但是遭到阿美的拒绝。

针对小提的亲子鉴定申请,阿美表示,双方已对丫丫的出生方式进行了确认,其亦认可形成丫丫胚胎的卵子系小提提供,没有进行鉴定的必要;孩子尚且年幼且与她共同居住在外地,也无法配合进行鉴定。

判决:

无法证明小提与孩子具有血缘关系

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提并无证据证明其系丫丫的母亲,其要求丫丫由其抚养,既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本案中,虽然双方均确认丫丫系以小提的卵子与购买的精子培育成受精卵后,由阿美孕育分娩。但是,在无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双方确认或仅因丫丫具有小提的基因信息,就认定其与小提存在法律上的亲子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认为,小提诉求确认其与丫丫存在亲子关系,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所以,针对小提的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判决还指出,因为丫丫系由阿美孕育分娩,出生医学证明载明阿美其母亲为阿美,孩子出生后亦一直由阿美照顾,现未满周岁仍需母乳喂养,法庭判决由阿美抚养符合法律规定且有利于丫丫的健康成长。

法院判决

近日,湖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小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因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尚在二审中。

法官说法:

同性伴侣进行胚胎移植违法

法官说,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进步,使用辅助生殖技术的人群已不局限于不孕不育的夫妻双方,而扩展至受自身因素和婚姻状态等情况影响的人们。此类群体现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实现生育意愿,但若未能在法律许可的框架内实施,相应行为及后果将有可能无法受到现有法律的保护。

在本案中,小提与阿美作为同性伴侣,尚不为我国婚姻法乃至其他民事法律所规范,无法根据我国现有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实现生育目的,故双方购买精子进行体外受精乃至胚胎移植的一系列行为是违法的。购买精子、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孕育生命的行为既非我国法律所允许,也违反我国社会一般性的伦理要求和公序良俗原则。

而且,将于明年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买卖人体细胞的禁止性规定已经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上述行为的否定性评判。同时,以此方式出生的子女的亲子关系认定应符合最基本的民法公序良俗的原则。在公众最朴素的伦理观念当中,母子关系的确立并非基于生物学上的基因延续,而在于“十月怀胎”的孕育过程和分娩阵痛带来的情感关联,这也是《出生医学证明》以孕育分娩来记载母亲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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