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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处分法草案征求意见 学者建议强化权利保障
送交者: dm2000[♂☆★★声望品衔12★★☆♂] 于 2019-10-14 2:04 已读 8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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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多月前提请立法机关审议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下称草案)首次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全文,公众可在11月6日前登录该网站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意见。

  记者注意到,草案共七章、66个条文,主要规定了政务处分的主体和原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程序、救济途径等内容。行政法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表示,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助于从严治官,是提升国家治理能力、行政管理的效力的必要之举。

  哪些人可能受到政务处分?草案列举了六类,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姜明安表示,公职人员不仅包括公务员,还包括大学校长、村委会主任等,范围较广,“这部法律也是对他们利益的程序法保护”。

  此前,中国没有政务处分的统一立法,相关规定散见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监察法》中,且较为粗疏。比如,《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仅针对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包括法院、检察院、人大、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的公职人员,范围较窄;《公务员法》主要规定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对政务处分等规定不够具体;《监察法》则主要是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只有第四十五条要求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但什么行为对应警告处分、什么行为对应记过处分,并没有规定清楚。

  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谭宗泽介绍,政务处分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产物。2017年11月5日,“政务处分”这一概念首次出现在关于纪检监察部门的新闻报道中。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正式颁布实施,明确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政务处分”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下来。

  草案试图框定公职人员“负面”行为清单。如公职人员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将面临直接开除处分。

  在处分程序上,草案确立了处分法定原则,包括处罚行为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幅度法定、处罚程序法定。比如对于处罚种类,草案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也就是说除了这六种,不能再有其他种类的政务处分,比如罚款。”姜明安表示,“处罚法定可以防止处罚机关滥用权力,实施打击报复,实际上对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起到保护作用。”

  草案还规定了复审、复核、申诉等救济机制,且救济不加重处分。如规定公职人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申请复核、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受理复审、复核的监察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对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及处分不当的,则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予以变更。

  在姜明安看来,草案在前述规定外还需增加权利保障条款。

  比如,在立法目的上,除了强化监督、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等,姜明安建议加上“保护被调查、处分的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条。姜明安称,依法治国一方面要求从严治吏,另一方面要求严格保护公职人员的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二者不可缺一。

  在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中,姜明安建议在前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增加一项“权利保障”。政务处分的被处分人对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所给予的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处分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审、复核和申诉。姜明安称,现代法治的最重要原则之一是权利救济,这一原则必须在法的总则中体现。

  谭宗泽针对保护下级公职人员的权益提出了相关建议,建议在第八条中增加“下级公职人员依据上级公职人员的书面命令作出应受政务处分的职务行为,应当免责、轻责”的规定。谭宗泽认为,这符合职业伦理的需求,有利于令行禁止,既能使上级谨慎下令,又保护下级公职人员职业安全。

  关于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姜明安在修改意见中予以强调。他建议在第四十五条中增加保护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内容: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三日内提出;监察机关应当在七日后组织听证。姜明安认为,开除是一种非常严厉且涉及当事人基本权利的处分,应有更严格的程序保障。此外,他建议,第五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职人员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因违法的政务处分受到侵犯的,可以依《国家赔偿法》申请国家赔偿。

  谭宗泽提醒,《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后,将成为关于政务处分方面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专门法和特殊法,但不能完全替代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处分决定,因为不同领域具有特殊性。如涉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等领域的处分决定,不能完全被《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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