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经济观察首页]·[所有跟帖]·[ 回复本帖 ] ·[热门原创] ·[繁體閱讀]·[版主管理]
中美达成FATCA,国之将衰,其政必苛,富人们移民吧
送交者: 白垩纪[☆★声望品衔8★☆] 于 2014-07-08 18:31 已读 1929 次  

白垩纪的个人频道

  美税务部门向“美国人”全球征税,并不是一个新话题。

  只是,随着今年6月24日,美中就FATCA达成实质上的跨政府协议,让那些在中国的“美国人”心头一紧:山姆大叔真的来了。FATCA,会给美籍华人及其家庭带来些什么?从现在起入籍美国或去美国设立公司,你需要考虑哪些成本与风险?

  本周,我们试图来解答这些富人们的烦恼。我们也尝试为他们寻找一些合规的税务筹划方式,但很遗憾,因为FATCA对主要离岸中心和信托成立人、受益人申报的纳入,目前几乎无功而返。

  你的账户,要见光了。或许,任何所谓“有效的”避税模式,都还需时间检验。

  本报记者 秦伟 香港报道

  对一些人来说,美国梦,或许正在从美梦变成噩梦。

  7月1日,美国《海外账户纳税法案》(FATCA)正式生效,影响到的除了持有美国籍或美国绿卡的美国公民或居民,还包括同美国税务居民相关的各类金融机构、公司、信托等。

  根据FATCA,海外金融机构须与美国税务局(IRS)签订协议,承诺识别其美国账户持有人,并向IRS披露其资料,如有关账户持有人拒绝披露账户资料,金融机构便须预扣税款或取消其账户。不在豁免范围但拒绝签订协议的海外金融机构,须就其来自美国的所有“可预扣付款”(目前包括股息、利息和某些衍生工具付款)扣除30%的惩罚性预扣税。

  今年6月24日,美国与中国就FATCA达成实质上的 《跨政府协议》(下称“《协议》”),截至7月1日,全球范围内,与中国一样签署模式1实质性《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已经达52个。此外,还有34个国家(或地区)及5个国家(或地区)分别签署模式1和模式2《协议》,8个国家(或地区)签署模式2实质性《协议》。

  看起来,一旦符合FATCA认定的“美国人”,无论你的账户是在中国、英国法国,还是在BVI、开曼、泽西岛等离岸低税率地区,可能都将逃不出IRS的监控范围。

  “FATCA本身并不是为了增加纳税人的税负,无论有没有FATCA,美国纳税人都有向IRS申报其全球范围内资产的义务。”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刚强调,FATCA的目的在于增强执法的力度,“担心FATCA的实施会导致自己美国税负增加的个人可能已经处于资产未按时申报的违法状态了,此时切记的是不可以一错再错。”


  中美交换信息细项并无定论

  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仅为实质性协议,尚未公布具体交换内容等方面的细则。不过,在2014年底前,依旧会被视作已经签署有关协议。

  因FATCA而起的新一轮关注点,是上月中美双方达成实质上的《协议》,令内地符合“美国人”定义的个人再生忧虑。

  2012年6月,美国财政部公布计划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协议》,以简化尽职审查和资料披露的规定、减少或消除FATCA与有关国家或地区法律存在抵触的内容等。选择与美国签定《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为本地金融机构提供额外豁免或简化的申报程序,令其减轻合规负担。

  政府之间就FATCA达成的《协议》分为两种模式。在模式1之下,签约国的金融机构会向当地相关主管当局汇报美国人的账户资料,再由当地相关主管当局把资料送交IRS。选择此模式签署协议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等34个国家或地区。

  在模式2之下,相关金融机构则就披露帐户资料一事先征求美国客户同意,然后再向IRS汇报其税务资料。瑞士、百慕大、日本等5个国家(或地区)均在此列。在模式2下,如果金融机构的美国客户拒绝向IRS披露其帐户资料,有关机构需披露的信息范围则缩窄至包括相关账户的余额、收支总额及数量的综合资料。

  同为模式1,但与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不同的是,中国与美国签订的仅为实质性协议,尚未公布具体交换内容等方面的细则。不过,这并不代表有关协议尚未生效,根据美国方面4月初公布的安排,在7月1日前已与其签订实质性《协议》的国家或地区,只要对方同意披露双方已达成有关协议,在2014年底前,一律可以视作已经签署有关协议。

  模式1下,再根据是否对等互惠交换信息分为“1A”和“1B”。尽管FATCA本身并非具备互惠性质,但协议双方可就是否互惠进行磋商。


  避税天堂签约,信托纳入申报

  常见的“避税天堂”—BVI、开曼、泽西岛、瑞士、百慕大均已与美国达成协议,提交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

  根据美国财政部公布的名单,常见的“避税天堂”—BVI、开曼、泽西岛、瑞士、百慕大均已与美国达成协议,提交美国客户的账户信息。

  以BVI与美国签订的《协议》内容为例,提交的信息包括:账户持有者的姓名、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账号;BVI有关金融机构的名称及识别码;年末或申报期末有关账户余额;保管账户的利息、分红及其他资产收益总额,房产销售及赎回收益或损失金额;储蓄账户的利息总额等。

  “在FATCA生效之前,美国纳税人一直都有向IRS申报海外资产的义务,当然也包括离岸资产,从美国税收及监管法律的角度来看,不向IRS申报海外资产其实就已经处于违法状态了。”王小刚说,例如对一个非美国信托(Foreign Trusts)而言, 如果一个美国人向一个非美国信托转入资产、或者被认为拥有一个非美国信托中的份额、或者从一个非美国信托中得到分配,都需要填写相关的表格,向IRS申报。

  因此,对于一直如实披露全球资产的“美国人”,FATCA并不会带来额外负担,但对于曾选择性披露海外资产的“美国人”而言,随着金融机构如实披露账户信息, 则会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境地:如果继续不如实申报,则有可能被IRS调查;如果从现在开始如实申报,那过去那些年没有申报的事实会被IRS发现,导致罚款。

  以上述非美国信托为例,如果IRS发现有关个人未做出申报,可以做出相当于相关资产总额35%的罚款,而如果在IRS发出通知后仍未缴纳罚款,还可以对有关个人做出每30天加罚1万美元的额外处罚。


  那些伪避税模式

  对非美籍个人而言,在拿到美国绿卡或国籍之前进行资产转移同样行不通,因为FATCA对资产赠予行为可追溯到成为美国纳税人前数年。

  过去,美国一直是移民热选地,尽管全球资产征税早已为人所知,但曾有一些高净值人士认为,借着注重隐私保护的离岸架构,持有美国绿卡或国籍,将资产藏匿于离岸地可以有效的降低美国税负。

  这一游走在法律边缘的省钱模式随2008年美国政府对某国际性银行的调查而打破。应运而生的一些所谓新避税模式,又会将中国拖回了到几十年前国际金融机构已犯的错误上。

  例如一个受到部分机构推荐的模式是—将资产从“美国人”名下转移至非美国人名下,由后者设立信托,以“美国人”为信托受益人。例如,儿子加入美国籍,但父母仍为中国籍,儿子将资产转给父母,再由父母设立以儿子为受益人的信托。

  由于账户持有人不再是美国人,这种方法看似可以有效规避FATCA的影响。

  但事实上,“这种方式也许不能帮助客户规避美国税务风险,倒有可能增加涉及相关安排的金融机构的合规风险。”王小刚解释,资产从“美国人”名下转出,除非对方以公允价值购买,否则可能被IRS认定为赠予行为,而美国是有赠与税的,但若以公允价值转让,则违背这个安排的初衷;另一方面,即便“美国人”只是信托受益人, 不仅“美国人”自己,连这个信托的受托人,也须向IRS就信托安排作出申报。

  对非美籍个人而言,在拿到美国绿卡或国籍之前进行资产转移同样行不通,王小刚解释,对于资产赠予行为可以追溯到成为美国纳税人前数年。

  同样,放弃美国国籍,也要先就全球范围内的资产缴纳离境税(或弃籍税),其中持有一年以上的资本类资产税率约20%,其他资产,如某些持有时间不足一年的资产,税率可能高达39.6%。

喜欢白垩纪朋友的这个贴子的话, 请点这里投票,“赞”助支持!
[举报反馈]·[ 白垩纪的个人频道 ]·[-->>参与评论回复]·[用户前期主贴]·[手机扫描浏览分享]·[返回经济观察首页]
帖子内容是网友自行贴上分享,如果您认为其中内容违规或者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核实后会第一时间删除。

所有跟帖:        ( 主贴楼主有权删除不文明回复,拉黑不受欢迎的用户 )


用户名:密码:[--注册ID--]

标 题:

粗体 斜体 下划线 居中 插入图片插入图片 插入Flash插入Flash动画


     图片上传  Youtube代码器  预览辅助

手机扫描进入,浏览分享更畅快!

楼主本栏目热帖推荐:

>>>>查看更多楼主社区动态...






[ 留园条例 ] [ 广告服务 ] [ 联系我们 ] [ 个人帐户 ] [ 版主申请 ] [ Contact u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