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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的三个通知
送交者: 咱两亲近[☆品衔R4☆] 于 2014-11-30 2:07 已读 16502 次 3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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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今日发布通知,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1.00元/升提高到1.12元/升;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0.80元/升提高到0.94元/升,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2014年11月25日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简称) 提高幅度(元/升)
27101210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0.12
27101220石脑油0.12
271012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12
27101911航空煤油0.14
27101912灯用煤油0.14
27101919其他煤油馏分产品0.14
271019225-7号燃料油0.14
27101923 柴油0.14
27101929其他燃料油0.14
27101991润滑油0.12
27101992润滑脂0.12
27101993润滑油基础油0.12
27101999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0.14
27102000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0.14
ex38260000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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