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公有制有哪些不尊重人,不保护人,侵害人,戕害人的行为?
公有制常识普及30问之-26
26。公有制有哪些不尊重人,不保护人,借虚无目的与抽象概念侵犯人、迫害人、戕害人的行为? 践踏人的自我意愿,自我选择和基本人权,决定了公有制是不以人为本,不尊重人,不保护人,缺乏人性基因的强奸、侵害制度。 财产(自主)权是其它权利自由的基石,对财产权的侵犯,与对人身的侵犯,距离微乎其微,公有制对财产权的侵犯将不可避免地漫延为对人各种权利、自由的侵犯,并引发严重的人身伤害。 公有制社会有以下不尊重人,不保护人,侵犯、迫害、戕害人的行为: (1). 个人意愿、个人选择每每要让位、听命于组织安排; (2). 抽象的公有神圣不可侵犯,个人所有却随时可能在公有名义下被剥夺,几乎所有人的拥有都不可靠; (3). 严重缺乏对个体的保护意识,保护机制和保护措施; (4). 回避个人权利与价值,提倡、鼓励个体为抽象的公共、集体作奉献,甚至作生命上的牺牲;公有体系的建设、完善永无尽头,个体的奉献、让步与牺牲永无止境; (5). 以公共或大局之名侵犯个体权益,如强制拆迁、强制移民、驱逐低端人口等等; (6). 对思想界、知识界反复进行大规模改造、迫害(如知识分子思想改造运动,反右,打击资产阶段自由化等等),以消弥对公有制意识形态的挑战和威胁; (7). 在建立、巩固公有经济的运动(如土改、公私合营、公社化等等)中无视个人权益和生命。 (8). 以民为敌,频繁发动政治运动(如土改、肃反,镇反,一打三反,严打,扫黑除恶等等),整肃、杀戮、清洗“反动分子”、“反革命”、异见者,不惜将“杀20万稳定20年”作为统治手段; (9). 公有制的反人类本质不断酿造人为灾难并加剧自然灾难(如社会主义各国多次大饥荒,中国数次大地震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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