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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陕西两地联合起诉农业部案始末:一个转基因信息公开案跨越六年
送交者: 开水送服[★★吃不起茶叶蛋★★] 于 2019-07-05 9:10 已读 127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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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即本周三下午,西安市民孟振荣和北京市民沈美丽,起诉“农业部致函教育部阻碍各地学校食堂使用非转基因油信息不公开”案即将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这次案件意义重大,关系到中国绝大部分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所以让我们来好好梳理一下事情的前因后果,看看农业部致教育部的公函到底有无道理和依据,到底该不该公开。 6park.com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要求学校不用转基因食用油

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难以保障,危害越来越加显现,近些年一些地方的教育、卫生等部门为学生健康考虑,要求辖区学校不得使用转基因食用油。

2006年8月杭州市教育局率先发文要求“检查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单位食堂是否使用转基因油,如有立即停用”。

2010年5月6日,乌鲁木齐市教育局、乌鲁木齐市卫生局、乌鲁木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规范化管理规定》规定学校“禁止采购以下食品……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2010年12月农业部机关幼儿园官方网站披露该幼儿园“食用油采用非转基因油”。

2011年2月21山东省安丘市教育局、安丘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1月颁布的《安丘市学校食堂管理规范》明确规定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以下食品:……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及含有棉籽食用油和转基因大豆食用油的调和油”。

北京小学生家长选择非转基因油何其难

2010年11月,北京一小学生家长发现学校使用的“兰清”牌转基因大豆油,一些家长通过搜索查证发现“兰清”系北京市教委下属的北京京育学生营养餐饮管理服务中心提供,北京市三十余万份学生营养餐的主要原料均出于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2011年1月9日,一些学生家长召开了一个“北京中小学午餐安全研讨会”,并于当日发表致北京市教委的公开信,学生家长组成的“换油联盟”开始呼吁将北京学校食堂里的转基因大豆油换成非转基因油。

公开信发出四个多月后,北京市教委表示,“兰清”油已更换,但家长们随后发现,“兰清”的后继者——“大烹”牌大豆油同样是转基因的。换汤不换药,北京家长争取选择权的呼告仍在继续,要求学校换用非转基因食用油的家长也越来越多。

2011年9月2日,新学期伊始,“换油”仍不见动静,家长代表们在这天第三次给北京市教委寄信,一位北京市教委的处长告知需听农业部专家意见。不久,一位不便透露姓名的北京高校负责人,给家长们提供了一份2011年10月10日由北京市教委发给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关于“高校食堂使用转基因大豆油”的回函:“目前国家主管部门允许市场销售、使用转基因大豆油,学校和企业依法选择,市教委不是食品主管部门,无权禁止学校和营养餐生产企业使用转基因大豆油。” 6park.com


北京市教委的回函把皮球踢给了主管食品安全的卫生部及其下属单位,那么卫生部批准了转基因大豆油上市销售吗?让我们来看看卫生部的说法。

2011年11月21日,北京市民向卫生部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批准美国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品系采用“化学浸出”工艺加工生产转基因大豆油的审批文件。

卫生部政务公开办公室2011年11月23日以《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卫政申复[2011]42号)回复:“我部未受理或审批过您信息公开申请中所提产品”,证实卫生部没有批准转基因大豆油与其他转基因大豆成分食品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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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2日,要求“换油”的学生家长代表应邀来到教育部,向主管高校后勤管理的发展规划司领导陈情,要求教育部采取措施推动大中小学食堂使用非转基因食用油,然而却被告知“有难处”,并拿出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的“公函”给家长代表看。农业部这份公函要求教育部“纠正”各地教育部门下文禁止学校食堂给孩子吃转基因油的所谓“错误”,特别批评乌鲁木齐市和山东安丘市教育局。

民告官:农业部拒不公开“公函”,申请人依法起诉

北京市食品安全志愿者于2012年7月向农业部申请公开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的这个“公函”。农业部回复:

“我部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的公函为‘秘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不予公开。”

北京市食品安全志愿者杨晓陆、李香珍2014年6月14日向农业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业部2004年对孟山都抗草甘膦转基因大豆颁发“安全许可证”后,农业部是否批准益海嘉里集团或任何其他企业生产转基因大豆油、“化学浸出”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加工食用转基因豆粕与食用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2014年6月27日,《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农公开(科)[2014]12号】确认:

“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证实农业部从未审批过益海嘉里集团或任何其他企业生产(包括“化学浸出”方式生产)转基因大豆油、及其副产品加工的食用转基因豆粕与食用转基因大豆蛋白粉。

西安市民孟振荣于2015年12月18日,北京市民沈美丽于2016年1月6日,又分别向农业部提交了内容相同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

农业部则于2016年1月11日对孟振荣,2016年1月15日对沈美丽,分别给予了内容相同的回复,称“原告申请公开的‘公函’为秘密文件,依法不予公开。”

原告认为,学校食堂是否采用转基因食用油等转基因食品对青少年学生健康、及其家人乃至整个社会关系重大,根本就没有保密的必要和根据。理由如下:

其一,国家行政机关文件之所以要保密,是为了保护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而掩盖行政机关及其领导过失、错误甚至罪行的文件公函,就不应在国家“秘密”保护之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致教育部办公厅阻止“地方教育部门禁止学校使用转基因油”的公函就在上述应该公开的范围,找不到有任何正当合法的保密理由。

青少年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学校食堂采用什么食材对青少年学生、及其家人乃至整个社会关系重大。但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转基因大豆及其制品(包括食用油),不仅有严重危害健康的安全性问题,而且全部都是非法食品。农业部“公函”违反我国法律(《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新资源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的规定,所要维护的无非是孟山都、益海嘉里等跨国公司转基因大豆及其加工食品的商业利益,为此不惜牺牲亿万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健康,这本身就是应揭露、公开的违法犯罪行为,怎能用国家保密制度为其掩盖?

其二,根据宪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公民健康,也是农业部等国家职能管理机构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1条“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

宪法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命权是人类生存最起码的基本权利;

宪法第46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中就有“生命权、健康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条规定: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少年儿童正值身体发育时期,健康的食品对于孩子的成长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因而绝不可以给他们提供安全性无保障且存在重大争议的转基因成分食品!

“转基因食用油”是“转基因食品”,其“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管辖权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部门,农业部对“转基因食用油”的“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管辖权,更无权过问各地教育局发文禁止辖区学校学生食堂用餐使用转基因油关爱下一代健康的正义合法举措!

农业部作为国家农业管理机构,根据宪法有保护公民(尤其青少年)生命健康的职责,而其“公函”却站在利益集团的立场,维护跨国转基因农业公司的非法利益,为此不惜牺牲亿万青少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剥夺其不吃转基因食品的选择权,如此应受党纪国法严肃追究之渎职罪行,难道也是国家保密制度应为其保守的秘密吗?

根据以上理由,两位申请人认为:被告农业部的2011年9月28日“公函”属于应揭露、公开的违法违规、渎职犯罪的证据资料,而不属于应维护国家民族和人民利益的国家保密制度为其保密的范围。

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为维护法律尊严,两位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于今年7月11日上午来到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分别提交了内容相同的对农业部的行政起诉状,要求法院:

依法撤销农业部2016年1月11日、15日分别给两位原告的(农公开(科)[2016]2号、3号)《农业部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农业部办公厅2011年9月28日给教育部办公厅要求阻止各地教育局下文要求学校食堂禁止使用转基因食用油的“公函”。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接受了原告孟振荣、沈美丽的诉状,并于7月13日立案。

因起诉对象和内容一致,起诉内容关系到全国中小学生的健康,起诉人上月底向受理法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由于原告孟在陕西,另告在北京,状告主体是农业部,故建议两案并案审理。现场直播,媒体参与。

二、为在法界落实习总《两学一做》司法公平、公正、透明,要求开大庭,旁听者带身份证预先登记即可。

三、民告官要见官是十八大以来形成的一项司法机制,故要在庭审中见到相应的官,以体现习总倡导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被告农业部坚持信息不公开,要求法院驳回原告

农业部也于7月底提交了答辩状,承认了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和相关答复属实,但还是认为其“依法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此“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其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还有后半部分为“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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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没有驳回原告,同意审理,两案并一案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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