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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表为安徽六安、陕西安康、广西百色、四川大竹四个农村市场简单算术平均数。 ②表内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即供应农村工业品零售价格指数,包括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 ③本表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物资经济研究所编《农产品成本与价格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5月第1版,第86页。 上表如果用图形表示,即可明显地看出剪刀张开的形状。 价格指数 上述数字和图形可以看出,在旧中国三座大山压迫下,农民深受剪刀差的残酷剥削,特别是解放前几年,国民党政府滥发纸币,造成恶性通货膨胀,物价飞涨,国内剥削阶级勾结帝国主义趁火打劫,不断抬高工业品销售价格,压低农产品收购价格,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达到了高峰,1948年,农民用同等数量的农产品,只能换回1936年的60.36%的工业品。 分析这种以价格指数表现的剪刀差即比价剪刀差,对于研究和解决剪刀差问题,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第一、计算比较简便。比价剪刀差是运用抽样调查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及其指数计算出的,数字资料的取得比较容易,计算也不甚复杂和繁琐。 第二、在一定条件下反映了农民在工农业生产交换中的得失。这一条件主要是指一定时期内,工农业产品自身的价值没有变化或变化不大时,其表现形式是工农业劳动生产率不变或变化幅度不大。 第三、通过比价剪刀差的研究,分析农民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中的价值得失,为调整价格政策,指导农业生产,提供了一定的依据。如通过一定时期内比价剪刀差的分析,可以知道农民为了生活和扩大再生产,要换回同等数量的工业品,自己需要拿出的农产品是增加了或减少了?增加或减少了多少?如果超出了一定的警戒线,农民连简单再生产和最低的生活水平也不能维持,最终要引起工农业生产比例失调,农民破产,国民经济崩溃。 但是,比价剪刀差只是揭示出了工农业产品交换价格的一种表象,且计算方法也不够科学,并不能解释经济活动的复杂问题: (一)比价基期点是一种假设。 按工农业产品价格指数计算的比价剪刀差,都是以某一基期不存在剪刀差为假定,而事实上这一基期是否存在剪刀差,仅从价格本身并不能得到证明;而且即使比价指数相等,也不能认为是实现了等价交换。如1936--1948年旧中国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剪刀差,是以1936年作为基期,并假定该基期年工农业产品 比价指数相等。但事实上,1936年不但存在着剪刀差,工农业产品没有实现等价交换,而且1930〜1936年,正是历史上“工农产品比价剪刀差”的高峰期之一。据上海、天津两地物价指数估计,这七年间工业品换取农产品的指数分别比1926年高出23%至33%。如果我们再往前推,1926年是否就不存在剪刀差了呢?也不是。 (二)比价剪刀差概念含混,没有揭示出剪刀差的实质。 我们知道,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与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工农业产品交换比价,指的是工农业产品价格或价格指数之比,它反映的是农产品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直接交换到的工业品的数量,或工业品在一定时期内能够直接交换到的农产品数量,因而是两种商品价格之间的关系;它并不能正确地反映工农业产品之间,是否实现了相等价值量之交换,更不能反映价值量交换之变化,特别是不能反映通过交换所获得的利润状况。所谓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指的是工农业产品在相互交换时,各自所能获得的利润状况,即工业品利润越来越多,农产品利润越来越少。 当然,所谓等价交换,并不是指的相等价格之交换,而是相等价值之交换。但相等价值之交换,必须以工农业产品都能获得大致相等的社会平均利润为依据,从而才能实现各自的扩大再生产。此外,价格虽然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但在不同的商品身上,同一货币额可以表现不同的价值,即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价值可以不一。这样,两种商品交换时,从价格看,似乎是等价的,而从价值特别是从利润看则是不等价的,从社会平均利润看,则更是不等价的。 比价剪刀差显示出工农业产品价格之差犹如一把张开的剪刀,没有透过这种剪刀差现象,揭示出它所反映的工农业产品交换过程中的不等价交换的实质。这种不等价交换,既不是指的不等价格之交换,也不是指的不等量价值之交换,而是指的农民生产农产品能否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以实现扩大再生产。 (三)比价剪刀差忽略了工农业产品各自价值的变化。 比价剪刀差的前提条件,是工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不变,或只按同一方向、同一比例变化,而且在变化时产品的价格与价值相等。而这种前提条件只是一种主观的愿望或臆断,现实中并不存在。这是因为,无论工业或是农业,劳动生产率总是不断发生变化的,因而工农业产品的价格必须围绕各自的价值上下波动,而 且,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基础,是价值而不是价格。比价剪刀差的价格之比特别是价格指数之比,不能充分说明等价或是不等价交换,更不能表示交换双方是否获得社会平均利润。 (四)比价剪刀差逻辑演绎不严密,推导不能成立。 比价剪刀差认为,“剪刀差”的大小,主要看价格的涨落,只要工业品价格涨得比农产品快,剪刀差就扩大;农产品价格上升幅度大于工业品价格上升幅度,剪刀差就缩小,以至消失,甚至出现反剪刀差。这一理论演绎推导本身无法得到证明,有时按此推导甚至得出相反的结论。例如,当我们把劳动生产率变化的因素考虑进去的时候,那么,工业品价格增长速度快于农产品价格增长速度情况下,剪刀差不一定扩大;农产品价格增长速度快于工业品价格上升幅度时,剪刀差不一定缩小。这是因为,在工农业产品交换中,价格以价值为基础,价格与价值之间的距离不断受到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化、以及货币价值量变化的影响。当工业劳动生产率增长慢于农业时,工业单位新产品所包含的价值量比原工业单位所包含的价值要少,若原工业品价格与原产品价值相等,尽管工业品价格增长的速度快于农产品价格增长的速度,但若工业品价格增长速度与农产品价格增长速度之比,小于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之比时,剪刀差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若上述两种价格增长速度等于两种劳动生产率增长速度之反比时,剪刀差保持不变。再说,农业劳动生产率上升,则包含在单位农产品中价值量比原单位农产品所包含的价值量变少,交换时价格下降,我们就不能以农产品价格下降而得出剪刀差扩大的结论。 (五)比价剪刀差中的价格指数受到严格限制,难以合理使用。 比价剪刀差由于是以某一基期年不存在剪刀羑,即价格指数为1或100%为前提的,其中的中轴线是代表1或100%的基期年假设价格指数,特别是单纯考察价格相对于基期年的变化,并未涉及其价值变化,更未涉及工农业产品各自获得的社会平均利润变化,因而其使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据张如海先生对美国 1947--1976年30年间工农业产品交换状况的研究,该期美国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比工业劳动生产率快2倍,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或工业品价格上涨速度与农产品价格上涨速度之比,小于2时,剪刀差不会扩大(张如海著:《农产品价格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2月版,第86页)。张如海先生以美国1947年为基期年,1976年美国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髙3.82倍,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 1.22倍,农业劳动生产率比工业快近2倍;同时工业品价格指数上升到257.49,农产品价格指数上升到174.68,比工业慢近2倍。按价格指数计算,农民用同样多的农产品,只能换回相当于1947年67.37%的工业品,剪刀差好象是扩大了;但若按变化了的价值量来计算,由于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包含在单位农产品的价值量减少,价格随之降低,虽然这期间工业品价格上涨得比农产品快,但农民1976年却可以比1947年换回数量更多的工业品,即从价值来看,农民并不吃亏,反而得到好处,剪刀差不是扩大了,而是缩小了。 总之,比价(格指数)剪刀差是一个很不科学的概念,它的运用常常为人们带来错误的信号,影响决策的正确性。 二、比(各自背离各自价)值剪刀差 在批评比价剪刀差的同时,以严瑞珍等代表的我国经济学界提出了比值剪刀差,即工农业产品各自背离各自价值而出现的剪刀张开状的概念。比值剪刀差的实质,就是工农产品交换中,工业品价格高于其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的不等价交换。相较于比价剪刀差,比值剪刀差更接近现实。但是,比值剪刀差也是一种既不科学又不便计量的理论,实际操作性不强。 如果我们将工业品价值和农产品价值视为在一条线上,那么,当工业品的价格越来越高于其价值,农产品价格越来越低于其价值时,用统计图把这两个变化运动的轨迹描画出来,即呈张开的剪刀状: 虽然,相对于比价剪刀差来看,比值剪刀差比较接近于剪刀差的实质,主要表现在: (一)比值剪刀差研究的出发点,是等价交换,即工农业产品各自背离其价值的状况。 我们知道,商品交换的本质,是商品生产者互换劳动,是社会分工出现以后,不同所有者之间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是工农业两大部门的劳动者互换其劳动的经济关系。这种交换必须以等价为原则。所谓等价交换,是指交换双方在各自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一定量的社会必要劳动,通过交换所能得到的同样多的社会劳动量补偿。在这里,交换双方的目的,是为了得到工业产品或农业产品的使用价值,但使用价值是不同质的,无法进行比较,只有借助于商品的另一属性-——价值来进行量的比较。因此,等价交换的实质,就是撇开了劳动的各种具体形式的、没有质的差异的、人的体力和脑力的耗费,即相等价值的交换。 比值剪刀差所力图揭示的,是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工业品中所包含的价值少于实现的价值,即占了便宜;农产品中包含的价值多于实现的价值,即吃了亏。例如,农民用100斤大米换回工人的100斤化肥,这从实物上是无法看出实际存在的问题的,若从各自价值量上就可以看出是不等价交换。假定农民生产100斤大米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20个小时,在交换中只被承认是10个,每小时劳动的货币表现为5元,那么其价格为50元,工人生产100斤化肥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1小时,在交换中也被承认为10小时,价格也为50元,则每小时的货币表现为50元。 表面看来,双方交换的实物相等、货币额相当,但实际上,农民是用20小时的劳动换回工人的1小时劳动,或者说工人用1小时的劳动换回农民20小时的劳动,其中农民与工人所付出的劳动比为20:1。在此,用比价剪刀差是无法计量的,而用比值剪刀差来表示,就是化肥-——工业品价格高于其价值的10倍,农民吃了大亏,工人占了大便宜。 (二)比值剪刀差注意到了工农业产品因其各自劳动生产率变化而导致各自价值量的变化,因而接近剪刀差的实质。 随着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工农业劳动生产率都是不断变化的,总的趋势是不断地提高。一般说来,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快于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特别是农业生产的特点是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相互结合的过程,要受气候、土地、地理位置、边际效益等因素的制约,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虽然从长期看,是呈平稳上升趋势,但上升趋势高不过工业,且从某一时期的各个年份看,甚至会出现停滞或下降的情况。这样一来,因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引起的工农业产品的价值量,也是不断变化的。比值剪刀差相对于比价剪刀差,可以大致地反映出这一变化趋势。 因劳动生产率变化而引起的价值变化,进而产生的剪刀差,有如下几种情况: 当工业劳动生产率上升,工业品价值必然下降,而工农业产品价格不变时; 当农业劳动生产率下降,农业产品价值必然上升,而工业品价值不变时; 当工农业劳动生产率同时提高,但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速度快于农业,工业品价值的下降比农产品多时; 当工农业劳动生产率同时下降,但工业劳动生产率下降的幅度慢于农业,工业品价值的上升比农产品慢时,等。 有的同志不同意把因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而产生的工农业产品价格差距,称为剪刀差。如王振之、乔荣章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由于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一般情况是,工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快,农业劳动生产率增长慢,那么,通过相对稳定的价格表现出来的工农产品价值量变动的差距是存在的,这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的剪刀差完全不同,因此不能再称为剪刀差,而应该称为工农产品交换差价。” (《中国价格改革的回顾与展望》,中国物资出版社1988年11月第11版,第100页)。 这一命题是不能成立的。实际上,工农产品交换差价的实质和表现形式,就是剪刀差。 我们赞成区分两种社会制度下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的不同性质,但是,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剪刀差,或把社会主义社会的工农产品交换差价不称为剪刀差,既不符合实际,也在理论上不能成立。如果我们撇开因社会制度不同而人为地导致剪刀差的政治原因,从经济方面探究剪刀差的原因。恰恰是工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而引起的价值量下降,从而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导致工业品能获得高于其价值的社会平均利润,农产品不但不能获得低于其价值的社会平均利润,而且所获利润逐步下降,以至不能补偿其劳动支出。 (三)比值剪刀差注意到了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动态变化,并力图描述这一变化轨迹,因而相较于比价剪刀差接近于实际。 当然,比价剪刀差通过价格指数的变化的描述,也是计量剪刀差不同时期的动态变化的,但是由于工农业产品价格指数的变化,既受各自价值的影响,又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以及劳动生产率、政策行为等的影响,考察它的变化,仅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农产品交换的剪刀差实质,并不能全部反映其实质。特别是比价剪刀差的价格指数确定的基期年的假设性,使这种描述往往背离实际情况。 比值剪刀差在描述工农产品交换状况时,以价值为基础,考察交换价格各自背离其价值的相对量与绝对量,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比价剪刀差中价格指数的不确定性,接近于剪刀差的实质。 但是,比值剪刀差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实践中操作性也不强。 (一)比值剪刀差定义为工农业产品价格背离各自价值的剪刀张开状况,在此,工农业产品各自价值并不是同一条线,无法作为对此的中轴线。 如果我们将比值剪刀差的定义,用图形描述出来,除了工农业产品各自价值的重合线外,则有如下几种图形: 当工业品价值高于农产品价值时,其图形如下: 显然,这是一种不同轴线的剪刀差,只能粗略地说明或描述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的状况。 当工业品价值低于农产品价值时,其图形如下: 在这一图形中,以工农产品价格线交点为中心,呈现双向剪刀差状:左边剪刀差为逐步缩小状,至中心交点时剪刀差消失;并由此点才开始呈逐步扩大的趋势。就实际情况看,由于工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一般高于农业,即工业品价值逐步下降趋势快于农产品价值下降趋势,那么,以上图形将呈以下修正状: 显然,这一图形只能近似地反映剪刀差状况,且在工农产品价格交点上,使剪刀差失真。 (二)比值剪刀差价值中轴线确定的依据不充分,因而使其难以准确地反映工农产品交换剪刀差的实质。 目前,理论界提出的工农业产品价值量中轴线的计算方法,一是成本盈利法,二是可比劳动法,并力图使工农产品的价值成一重合线,以便计量剪刀差。这一设想的主观愿望是好的,思路也是正确的。但是,这两种方法虽然理论依据正确,但实际操作起来缺陷和漏洞很多,从而失去了现实意义。 先看成本盈利法。这种方法是根据商品的价值等于产品成本加合理盈利的公式,利用成本核算资料,分别计算出工农业产品各自的价值,再同各自的现行价格进行比较。这一方法的缺陷有三: 一是农业和工业产品的成本缺乏可比性。这是因为,工业产品成本核算比较严密,国家投资、企业投资或其他经济主体投资所转化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劳动工资等,都通过比较严密的计算,计入了工业品成本。但是国家或集体对农业生产的投资,一部分是无偿的,如大江大河的治理、大中型水利工程等;另一部 分虽然是低息或贴息贷款,一般也都未计入农产品成本。至于农户的投资,特别是农户活劳动的投入,由于农产品价格的国家低定价控制和市场调节,也并未计入农产品成本。因此,工农业产品成本之间,不具有条件相同的可比性。 二是无法界定农民活劳动的价值。活劳动的估值问题,是长期以来农产品成本核算中的一个悬而未决的难题。难点主要在于农业生产的季节突击性,特别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各个农户家庭既是生产经营单位,又是消费单位,农产品的收益是总收入同总支出的差额。在此,总收益通过出售农产品获得;总 支出不仅仅包括农户资本和活劳动,还包括土地的绝对地租和级差地租的贡献,以及国家和集体的投资、国家定价和农用生产资料价格等的影响。由于农民对自己的活劳动投入一般没有计量,而且除此外的其它影响因素及其比例也是难以确定的,因而农产品价值的确定难度很大。 三是以成本盈利法计算剪刀差,在逻辑上导致循环论证的错误。这是因为,成本盈利法计算的成本当中,就已经包含着价格背离价值的因素,如农民投入活劳动的计量,一般是低于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的;又如农用生产资料的价格,一般又高于其自身的价值。这样一来,成本盈利法的论证前提下,已经包含了结论 的因子。 再看可比劳动法。据可比劳动法的集大成者严瑞珍、龚道广、周志祥、毕宝德等人的设计,这种方法“是根据等量劳动创造等量价值的原理,把工农业劳动者折合为可比劳动力,再按他们在社会总劳动中占的比重分配新创造的价值,加上物质消耗,计算工农产品的总价值量,然后同按现行价格计算的工农业产值进行比较,得出价格背离各自价值的幅度。”(《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10月版,第30页)。这种方法的理论依据当然是科学的,问题出在正确理论的操作运用上。 一是工农业劳动者劳动力折合的主观随意性。目前,我国理论界往往依据文化程度、工农业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费用、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相结合的差异等,论证工人从事的是复杂劳动,而复杂劳动是农民从事的简单劳动的倍加,由此得出工人创造的价值多、农民创造的价值少的结论。 文化程度决定劳动复杂程度的论断是正确的。但是,不可忽视工人文化程度高于农民,主要在于国家或社会对城市教育投资高于对农村教育投资所致;当然这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不可能对农村教育投资较多有关。工农业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费用,硬性规定城市工人高于农村农民,这是一种主观歧视农民的错误作法。一个从精卵的结合在母亲肚里发育、到成长成为合格的社会劳动者、直至死亡的生命体,其生产与再生产费用,人为地规定工人高于农民,认为工人在吃、穿. 用、住、行等方面,应该生活得好一些,农民则应该生活得差一些,工人吃肉,农民喝汤,工人看彩色电视机,农民看黑白电视机,等等,并以此计算出工人和农民生活必要费用,显然是与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总要求不合,更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风马牛不相及。 在此,持工农业劳动力再生产费用论的同志可能会辩解说,他们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研究问题的,即现实中工人的生活费用高于农民,农民由于生活在农村,生活费用低于工人。这一现实是存在的,它是历史的和现行维持剪刀差的政策所决定的。因此,这一论据也陷入了论证前提中包括结论因子的错误。 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折合,即根据各部门平均工资的比率,基本上可以把各部门的职工折合为可比劳动力,由此,工人工资高于农民,工人生产的工业品价值也相应地高于农民生产的农产品的价值。1950年代中期开始,全国统一的职工工资级差,虽然考虑到了各部门劳动的技术水平、繁重程度和复杂程度,但理论与实际早已证明这一全国统一职工工资级差缺陷甚多甚大,特别是它没有反映各部门的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的实际需要,即忽视职工所在企业的经济社会效益。至于农村因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的推行、按农产品实际收获量的分配形式,“可以根据农业劳动力及家庭成员的实际生活费用来确定劳动报酬水平^既不符合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生产责任制下按标准产量分配的实际情况,更不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不断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本质规定和客观发展规律,因而是不可折合的。正如尹德光同志所说:“在工农产品价格与价值背离程度较大时,各部门职工平均工资与农民劳动报酬的比率,往往不能确切反映他们之间可比劳动消耗的比率。”(《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4页)。 工资水平与劳动生产率相结合的折合,这是尹德光同志的一个创造。这一方法是选用农业劳动生产率来计算国营农场职工和农民的折合系数,即每人创造的净产值之比;再按平均工资来计算国营农场职工和工人的折合,最后消去国营农场职工这个中间项,得出工农业劳动折合比。在此,无论是工农各方创造的净产 值之比,或是平均工资之比,都是以现存的工业品价格高于其价值、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为前提条件的,逻辑推导错误,因而也不科学。 二是工农业劳动者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问题。社会总劳动中的工人数量,可以从当年职工的统计数中获得,这是没有争议的。农民数量的确定,据严瑞珍等人在《中国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中的研究,考虑到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村辅助劳动力的使用等,可在求出种植业占用劳动力、种植业实际使用劳动力、 种植业剩余劳动力比例、农业剩余劳动人数的基础上,按照工农劳动力折合的比例,得到与工人同质的劳动力。这一理论推导和数量计算的值得商榷之处,在于仅仅从种植业来计算,没有考虑林、牧、渔等在内的大农业所使用的劳动力;没有考虑农民为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每年投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的义务工、民办公助工、以工代赈等所使用的劳动力;也没有考虑农民自己出售农产品,农民缴公粮、合同定购粮等以实物税形式所花费的劳动力等。经济研究当然要舍去一些具体的特殊的因素,但舍去的太多,其准确性必然降低,科学性也值得怀疑了。 (三)比值剪刀差计算方法繁琐,可操作性不强。 比值剪刀差在计算时,首先要测算工农业产品价格背离价值的幅度,即测算工业品价格同它的价值对比,农产品价格同它的价值对比,分别高于或低于百分之几。其测算步骤,一是把五大物质生产部门划分为工农两大部门,并按照相同的口径计算两大部门的总产值和劳动者人数;二是按2.21:1的折合系数把农业 劳动者人数折合成工人;三是把工农可比劳动力相加,并分别计算工农可比劳动力占可比劳动力总数的比重;四是按可比劳动力的比重重新分配当年新创造的价值;五是分别用工农业总产值减去其净产值,计算当年工农业部门的物化劳动转移价值;六是将工农业物质消耗分别与这两个部门的劳动者当年实际新创造的 价值相加,计算工农业全部产品的价值量;七是用工业总产值减去工业品价值量,或用农产品价值量减去农业总产值,得到价格转移额;八是分别计算工业品价格高于价值的幅度和农产品价格低于价值的幅度。 这一计算方法的繁琐是不言自明的,至于它的科学性,我们将在后面章节加以评述。 三、比(成)本剪刀差 所谓比(成)本剪刀差,即工农业产品价格背离各自成本状况的剪刀形。这是斯大林提出的概念,他在1927--1929年期间曾先后说过。如斯大林在《和外国工人代表团的谈话》中说:“如果把‘剪刀差’了解为从成本方面来看的农产品价格和工业价格之间的差异,那末‘剪刀差’的情形如下:毫无疑问,我们的工业品出售的价格比在其他条件下所出售的价格还是贵一些。这是因为我们的工业还很年轻,必须保护它,使它免受外来竞争的侵袭,必须给它创造能够使它迅速发展的条件。……否则,我们就不可能对供给农民经济以数量充足的布匹和农业机器。这种情况造成了工业品价格和农产品价格之间的差异而使农民经济吃一些亏。”(《斯大林全集》第10卷,第195页)。 我们知道,产品成本是C+V,是产品价值C+V+M中的主要部分。因此,斯大林提出的这种比成本剪刀差,实际上是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最近有学者提出的投入产出剪刀差,与它有一定相同之处。 (一)比本剪刀差忽略了产品价值中的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仅仅从简单再生产的角度考察问题,其前提仍然是歧视农业、农民和农产品。 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价值是由不变资本C,可变资本V和剩余价值M组成的。不变资本C是固定资本的转移部分,可变资本V是劳动力的工资价格,剩余价值M是劳动者创造的超出自己劳动力工资价格以外的劳动价值,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者所有,是实现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唯一源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M表现为社会为人民群众提供的剩余劳动,具体表现为国家税收和企业利润,是社会主义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唯一源泉。如果某一生产部门一个再生产过程结束后,出售的商品价格中只包含C+V部分,而不存在M,即只能补偿成本部分,那么,这一生产部门的今后的生产过程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而不能进行扩大再生产,在循环几个周期后必然出现萎缩以至停滞,最终破产。 比本剪刀差考虑到了农产品在与工业品交换时应该获得补偿成本的价格,以维持农业的简单再生产,不致于使农业在生产一个周期后便遭受萎缩、停滞和破产,这是它的正确性的一面。但是,它不考虑农产品价格应该包括农业部门的利润和国家的税收,即不考虑农业的扩大再生产,显然是犯了歧视农业的理论错误。 (二)比本剪刀差从良好的主观愿望出发,导致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后果。 按照斯大林的比本剪刀差,“农民除了向国家缴纳普通税即直接税和间接税以外,还要缴纳一种超额税,既在购买工业品时多付一些钱,而在出售农产品时少得一些钱”(《斯大林全集》第10卷,第45页),国家拿这些钱用于发展工业,从而可以“及时供给农民经济以数量充足的布匹和农业机器”。 接照斯大林这一政策设计的主观愿望,农民通过成本剪刀差吃点亏,但可以获得数量充足的工业品和支农产品,结果对农业和农民是有好处的。但是,他没有看到,如果农民在出售农产品时仅能得到成本补偿,而不能获得剩余价值的部分,农民从直观上就无论如何也没有扩大再生产的经济动力源泉,农业的萎缩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那么,能不能把比本剪刀差理解成农民把剩余劳动价值的贡献给了国家,象斯大林讲的那样是为工业作出的贡献呢?也不能。因为斯大林是把剪刀差“了解为从成本方面来看的农产品价格和工业品价格之间的差异”,即农民出售农产品可以连成本C+V这一部分也不要收回,其结果只能是作亏本买卖。这样一来,农业连简单再生产也无需维持了,只能破产而已。 (三)比本剪刀差的实践,造成了工农业生产萎缩的恶性循环。 原苏联从十月革命胜利到实行新经济政策时期,工农业产品之间的不等价交换,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不仅引起了农民的严重不满,影响了农业的发展,而且也引起了工人的严重不满,影响了工业的发展。据《联共(布)党史》所述:“一九二三年秋,经济上的困难略有紧张,这是因为我们的工商机关违犯了苏维埃的价格政策。工业品价格与农产品价格很不相符。粮食价格很低,而工业品价格则太高……农民既不利于购买城市商品,于是就停止购买这种商品了。结果便酿成了销售困难的危机,接着便使工业受到影响。在工资发给上感到困难,因而引起工人的不满。在某些工厂中,最落后的工人曾经抛弃过工作。”(《苏联共产党(布)历史简明教程》,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350--351页)。 其实,原苏联当时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实质是,农民因粮价太低,收入太少,无法购买城市工业品;工业品价格太高,一方面是农民不买,另一方面是工业超额利润的一部分进入国家财政,因而使工人工资发不出。 应该指出,原苏共曾采取过一些措施来消除工农产品价格交换剪刀差,也取得过某些成效。上世纪50年代以来,原苏联还曾大暈增加对农业的投资和数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但是由于农业投资效益下降,农业成本不断上升,财政因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而背上越来越沉重的包袱;工业在特殊照顾和僵化的体制 下,除军事工业和航天工业外,越来越陷入活力不足、效益低下、结构单调的境地。结果是,工农业生产双双陷入逐渐萎缩的境地,最终导致亡党亡国。 四、比利剪刀差 (一)比利剪刀差的概念 所谓比利剪刀差,就是比社会平均利润剪刀差,是工农业商品在交换时各自获得利润的变动趋势,在图表上按时间序列表现为逐渐张开的剪刀状。 当以社会平均利润为基准线来衡量工农业商品交换状况时,工业品所获利润逐渐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呈上升趋势;农产品所获利润逐渐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呈下降趋势;这两条线呈剪刀张开的形状,故称剪刀差。反之,当工农业两种商品交换所获利润的变动呈现与此相反的形状时,称为“反剪刀差”。如下图所示: (二)比利剪刀差正确地反映了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的实质 所谓利润,即产品价值C+V+M中的M,是劳动群众为国家、为社会和本企业部门扩大再生产所提供的社会资本金。有的同志把V仅仅理解成劳动者为国家、为社会所提供的社会基金(参见许涤新《论社会主义的生产、流通和分配》,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62页)。就理论上看,这一理解并不包括企业本身扩大再生产所需基金部分,主张企业只从事简单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所需基金由国家财政统一拨付,仍是产品经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理论;就实践上看,不符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是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需要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客观实际。 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各自获得的利润绝对量的比较,不具备实际操作的意义,而利润率M/C或M/C+V,即剩余劳动价值量同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价值和劳动工资的总和的对比,特别是社会平均利润率,较好地反映了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实际情况。 比利剪刀差的出现有以下情况:当工业品平均利润率不变,农产品平均利润率下降;农产品平均利润率不变,工业品平均利润率上升;工农业产品平均利润率同时上升,但农产品平均利润率上升幅度小于工业品的平均利润率上升幅度;工农业产品平均利润率同时下降,但农产品平均利润率下降幅度大于工业品平均利润率下降幅度。反之,则称为反剪刀差。 这样,相对于比价剪刀差、比值剪刀差和比本剪刀差来看,比利剪刀差有一个公认的基准轴线一一平均利润率,较好地揭示和描述了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双方能否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以实现扩大再生产这一剪刀差的本质问题。 相对于比值剪刀差来看,比利剪刀差把价值C+V+M中的M抽出来,并以C+V与M的比率,即社会平均利润率作为剪刀差的计量凭证,较好地克服了比值剪刀差中工农业产品价格各自背离各自价值的无法对比问题。当然,比利剪刀差的C+V与V的比率,是指工农业产品在出售时所能获得的总价值量与总成本的比率,而不是指的单个的产品的比率。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社会平均利润时指出,资本家所能得到的剩余价值或利润,是“社会总资本在所有生产部门在一定时间内生产的总剩余价值或总利润均衡分配时归于总资本的每个相应部分的剩余价值或利润。”(《资本论》第3卷,第177页)。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竞争,每个生产部门的利润率,均衡化为一般利润或社会平均利润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通过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方法,即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根据国家在一定时期中社会主义生产与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有关经济政策,自觉地规定、调节各部门各企业的利润率,同时允许和鼓励各部门大规模地进行技术改造,节约原材料和活劳动,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按照市场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合理的公开竞争,达到一些部门、行业特殊利润率的均衡化。 相对于比成本剪刀差来看,比利剪刀差不但强调工农业产品交换时农产品既能获得成本补偿,以利于简单再生产,而且又主要着眼于农产品获得社会平均利润,以保证扩大再生产的实现。 (三)影响比利剪刀差的因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比利剪刀差的存在,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 首先是不同的生产成本,即农产品成本的提高和工业品成本的降低。农产品是自然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相互作用的结果。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不强,农业资本金的有机构成还不高,农民的素质仍然偏低,农业科技的大面积运用推广尚需一个过程,特别是我国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过 程中,投入的边际效益较为突出,整个社会农业的成本呈上升趋势,农业平均利润率呈下降趋势。相比之下,工业由于资本金的有机构成较高,与农业等量的资本金投入会推动较少的活劳动,资金的周转周期相对较短,劳动者素质相对较高,成熟科学技术特别是高新科学技术的运用,整个工业成本呈下降趋势,平均利润呈逐步上升趋势。这样一来,相对于社会平均利润率来看,工业和农业的产品利润必然呈张开的剪刀形状。 其次是不同的投资,即工业不断获得越来越多的投资和农业投资的相对减少。工业由于投资的回收期短、见效快、利润大,无论从政府部门、企业或是个人,都乐意投资,因而企业资本金的有机构成越来越高,新技术采用的快、多,设备更新快,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农业由于投资回收期长、见效慢、某些项目利润小,无论是政府部门、企业或是个人,投资的积极性不高,新技术采用的慢、少,农业机构使用的少,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慢于工业。这种因投资引起的工农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反映在工农业产品交换时的利润,工业品大都在社会平均利润之上,农产品大都在社会平均利润之下。 再次是不同的价格政策。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此,商品的价值及其转化形态是价格形成的决定性因素。此外,影响价格的重要因素还有商品的供求关系和国家政策。但是,供求关系和国家政策只是在一定的时期、一定的场合起作用,即因供求关系和国家政策的影响,价格可以偏离其价值;而从较长的时期看,商品的总价格是等于总价值的。这个总价值,不是个别价值,而是社会价值,即由产品生产过程的社会必要耗费决定的产品社会价值。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一些价格可以由国家计划制定,但必须以价值规律为依据,必须以统一的利润率或社会平均利润率来确定价格构成中的利润额,而不能象传统观点认为的社会主义社会产品价格只能以计划或分配政策为依据,更不能同意那种反对用统一的利润率作为定价标准的观点。(参见许毅,陈宝森、梁无瑕:《社会主义价格问题》,中国财经出版社1982年12月版)。当国家采用抑农经济政策的情况下,例如“以农业积累发展工业”、“重(工业)轻(工业〉农(业)发展道路”等,工业品价格定的偏高,工业部门所获得的利润高于社会平均利润;农产品价格定的偏低,农业部门所获利润低于社会平均利润,必然出现工农业产品交换的剪刀差。 五、正确把握比利剪刀差的概念 为了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比利剪刀差的概念,以下几个问题须加以注意: (一)剪刀差是在市场交换时表现出来的,不能仅仅考察生产过程。 有种观点认为,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根据等价交换的原则,这种在生产领域中所创造的价值,恰好在交换时得以实现,否则,当工业品的价格高于其价值或农产品价格低于其价值时,所产生的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就是剪刀差。 这种观点正确地看到了劳动对价值形成的决定作用,这是正确的,但它忽视了生产领域形成的价值实体由市场交换表现的一面,把工农业产品交换时能否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单纯地看成由供给行为一方决定的,因而既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剪刀差的实质,也使价格、利润等理论脱离了马克息的劳动价值分析的基础。 价值、特别是利润,是在市场交换中实现的。马克思指出:“事实上价值规律所影响的不是个别商品或物品,而总是各个特殊的因分工而互相独立的社会生产领域的总产品。因此,不仅在每个商品上只使用必要的劳动时间,而且在社会总劳动时间中;也只把必要的比例量使用在不同类的商品上。”(《资本论》第三卷下册,人民出版1975年版,第716页。)“如果某种商品的产量超过了当时的社会需要,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就浪费掉了,这时,这个商品量在市场上代表的社会劳动量就比它卖际包含的社会劳动量小得多。”(《资本论》第三卷下册,人民出版1975年版,第209页。) 这就是说,如果某种商品的生产量超过了社会的需要量,那么,即使生产每个商品所耗费的C与V都是符合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支出的,其中的价值虽然已经形成,但这部分价值并不能实现,不能交换出去,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因而这部分劳动时间也不能算是社会必要的劳动时间,不能构成社会总的必要劳动时间的一部分。只有在“用来生产某种物品的社会劳动的数量和要满足的社会需要的规模相适应,从而产量也和需求不变时再生产的通常规模相适应,那么这种商品就会按照它的市场价值来出售。”(《资本论》第三卷下册,人民出版1975年版,第209页。)否则,当生产规模扩大、产品超出需求时,“这些商品必然要低于它的市场价值出售,其中的一部分甚至根本卖不出去”(《资本论》第三卷下册,人民出版1975年版,第209页),这样一来,社会“必要劳动”也就成为不必要的了,价值不能实现,利润也无从谈起。 因此,商品的合理利润水平的确定影响着合理价格水平的确定,它不仅决定于生产领域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量,而且还决定于流通领域所能够实现的符合社会客观需要的劳动量,或者说,商品的合理利润水平及价格永平取决于生产这种商品所实际耗费的社会劳动量和社会需要投入这种商品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量均衡,即马克思称其为市场价值。偏离了这种均衡,人为地压低或抬高其种商品的价格水平,以使其获得低于或高于社会平均利润率的利润,必然导致价格与价值的背离,如此情祝持续下去,剪刀差也就必然出现。按照生产价值决定价格的观点,理解工农业产品交剪刀差在消除剪力差的过程中,将会导致对农产品生产者的不公平;转而走向对农产品消费者的不公平。这是因为,它认为农产品生产者不论生产什么或生产多少只要在生产过程中投入了C+V,就应该实现其价值;而不顾及农产品在使用价值上和价值总量是否符合消费者的需要。显然,这是一个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的有害观点。 (二)剪力差是超经济强制的结果,与正常的市场供求波动无关。 社会供给和社会需求均衡状态的出现,是相对的、暂时的,而供求矛盾则是绝对的,经常的。这种因供求规律而出现的价格差异和利润差异,由于是非超经济强制的正常情况,不能视为剪刀差。 在非超经济强制的情况下,由于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当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价格呈上升趋势,而技术水平在短期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原有生产者将通过增加资金、设备和人力等要素投入,扩大生产规模来增加商品的供给,新的生产者也因较高的价格、利润而加入这一行业。但是,生产的扩展对价格变动的反应并非是同步的,而是受到供给形成期的制约,处于滞后状态。也就是说,从初始投资到向市场提供商品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在供给形成期内,新增投入以潜在供给的形式存在着,市场上是看不见的。因此,供不应求的状况不会改善,价格依然居高不下,从而继续诱导着新的投资。一旦市场上出现供求失衡时,实际供给已超出市场需求了。这时,由于供过于求,价格下跌,但市场上过多的商品不会瞬时消失,而且库存的商品还将不断地注入已经饱和的市场,这种状况会持续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过于偏低的市场价格致使某些生产成本较高的企业不能不缩减产量,以至停产转产,直到市场重新恢复到供求的均衡为止。由于过低价格滞后效应及库存商品的销售,实际剩余的生产力将缩减到市场需求以下,从而开始新的一轮供求波动。这种供求波动,如果没有超经济强制性于扰,总是围绕着商品的价值特别是市场价值而上下呈周期性变化。 因供求规律而出现的商品价格波动,是“调节社会生产、合理分配社会生产要素的一个有效杠杆。恩格斯指出:“商品价格对商品价值的不断背离是一个必要的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并由于这个条件,商品的价值才能存在。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215页)。因此,根据社会供给和社会需求的状况随时地而不是僵化不变的价格波动,无论是政府部门的计划調节,或是市场的自发调节,都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只有充分利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两种手段,及时合理地配置社会生产要素,国民经济才能健康协调的发展。 当然,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在供求失衡的情况下,只要不存在外来的超经济强制的干预,在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的作用下,价格与价值就不会出现长期的根本的背离。问题出在不尊重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超经济强制。如果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人为地抑制价格上升,甚至长期压低价格,例如我们长期以来对农产品价格的作法,那么,剪刀差的出现就带有必然性。因此,对于因价值规律和供求规律的作用,在市场供求正常波动下而产生的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不应简单地将其看成是构成剪刀差的一个因素。 (三)近现代经济发展进程中、农产品相对价格水平下降,不应包括在剪刀差内容中。 我们知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将不断地流向第二、三产业,从而导致第一产业份额的下降和第二、三产业份额的上升。这一变动趋势,首先是由英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提出来的。他在著名的《政治算术》一书中描述到,从事制造业比从事农业,进而从事商业比从事制造业能得到更多的收入,因此劳动力会从农业向制造业和商业转移。之后,柯林·克拉克将其称为“配第定律”,并搜集了许多国家的历史资料,进一步证实和发展了配第在近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结构变化而引起的部门间收入不平等的一般形式。库兹涅茨在研究“现代经济增长”时,对于这一问题曾经作过细致的以经验为根据的分析,并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即在现代经济增长的初期,部门间收入不平第趋向扩大,然后在后期缩小。这就是著名的“库兹涅茨U形曲线”。造成“库兹涅茨U形曲线”的主要原因在于,由于农产品的收入与消费需求弹性较低,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支出中用于农产品(主要是食物)需求部分所占的比重逐渐下降,其绝对需求量最终将会在某个临界点趋向饱和,必然使农业的规模进而使农产品的价格水平,不能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保持与第二、三产业的规模及价格水平长期相对稳定不变的比例。 以美国为例。虽然美国农业产品一直是世界贸易中的战略物资,但在1950~1982年的32年间,人均国民收入由1728.51美元,增龙到11647.42美元,增长673.84%;农业人占总人口的比重,由15.0%下降到2.1%;农业产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7%下降到3%;农民出售农产品价格指数与购买工业品价格指数的比例,由100.8%下降为77.0%。(据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5年版《国际经济和社会统计资料(1950~1982)》所载有关数据计算)。在此,我们不能认为美国存在工农业产品交换剪刀差。 在现代经济发展的初期,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较小和工业品、服务业需求的不断旺盛增长,所必然存在的农产品相对价格水平及利润水平增长较慢,这是促进一个国家、地区经济结构升级转型,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能将其视为剪刀差。 在一些学者理解和解释的剪刀差理论中,往往从静态分析的角度出发,忽视了结构转型对工农产品贸易条件的不同影响,把社会消费需求的增长看成是不存在结构变化的简单数量扩张,包含着经济结构保持不变这样一个有悖于经济发展事实的前提,无论从理论上或是从实践上看,都是错误的。 五、工农业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的变化 比利剪刀差的计算及其他剪刀差乃至经济的计量,判断其计算结果是否正确的标准,一是理论上要站住脚,二是逻辑上要说得通,三是数据取得要权威,四是计算要简便。根据这四条标准,我们以统计部门的权威统计数据,运用比利剪刀差的理论,对云南省和全国工农产品交换比利剪刀差进行了初步的计算。 (一)比利剪刀差的计算过程 鉴于长期以来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经济运行拒绝利润这一重要经济指标,粗暴地把利润当成资本主义的专利,因而统计部门没有利润指标的统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拨乱反正,消除了对利润的歧视和误解,经济运行中逐步重视经济效益,重视投入产出,重视成本、价格、利润、税收、工资等等经济杠杆,开始使用资金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等经济概念,与此同时,统计部门开始涉及利润指标。 但是,在十几年的改革中,由于人们对利润的认识有一个过程,统计部门有个统计观念转变、统计改革的过程,加上价格体制改革与财政、金融、税收改革的滞后,因而目前尚无法顺利地进行社会平均利润和各部门平均利润的计算与统计。这是比利剪刀差计算的一个重大难点。 工农产品交换利润的比较,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资金利润率,二是成本利润率,三是工资利润率,四是产值利润率。应该说,这四种指标都是可行的,其理论依据都是正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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