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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中列明,任何人无合法权限或解释而在公众地方随处便溺,可处罚款五百元或监禁三个月。惟法律假定十岁以下儿童没有犯罪意图,故小朋友不在此限,同时紧急生理需要亦能作合理辩解。" 引自前面某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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