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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华人应该采取一些法律行动了
送交者: 闲云入画[布衣] 于 2016-04-18 12:39 已读 9366 次 6 赞  

闲云入画的个人频道

对于吴维事件,今天看到跟进的新闻,说此人主动辞去教职职位,并公开道歉。我个人认为他本人并没有真心道歉,也没有因为他的行为付出任何有意义的代价。吴维在道歉中声明,说今后将尽量克制自己的言行,换句话说,他并没有认为自己的言行有任何不妥,二来,他的职位本身只是一个相当于TA的职位,辞去该职位,在悉尼大学有全奖的情况下,对他本人没有任何影响。试想一下,这样一个种族主义者,以后将顺利从PhD中毕业,并由此拿到澳洲,甚至北美的学校的教职职位,那么,他会如何对待他未来的中国学生,华裔学生?在外的那么多华人以及他们的子女,还有将来想出国的国内留学生,有没有可能遭遇到吴维的不公平待遇?有没有可能遭遇到其他因为吴维本身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胆大妄为的其他吴维式教员?这些教员可能是中国人,更可能是白人,印度人,我之前所就读学校就有华人学生遭印度裔教授打压的情况。学生有向学校反应,没有任何用处。 所以,我认为对于吴维事件采取法律手段处理,不仅仅是个情感或正义的问题,更是一个维护自身和未来华人权益的实际问题。如果吴维能够受到法律的约束和制裁,那么无疑将为其他华人学生在同类问题上,无论是受到哪一类人的歧视或不平等待遇,都能提供一定的法律和案例依据,鼓励和帮助他们维权,这样我们在海外这些努力生活的华人,才能有更公平的环境。 我本人不是读法律专业的,也不在澳洲,但还是花了一些时间查询了一些资料,对于吴维先生的行为,从法律上来讲,有以下几条可能适用: 1, 联邦来说,澳大利亚有 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里面的PartII 18C 有法可依: Part IIA—Prohibition of offensive behaviour based on racial hatred Offensive Behaviour because of race, colour or national or ethnic orign:  1) it is unlawful for a person to do an act, otherwise than in private, if a) the act is reasonably likely, in all the circumstances, to offend, insult, humiliate or intimidate another person or a group of people; and  b) the act is done because of the race, colour or national or ethnic origin of the other person or of some or all the people in the group.   从这个澳洲联邦法律文件来看,吴维先生的行为无疑有触犯种族仇恨条款的嫌疑,虽然他与被害人同属一类种族,但该条款将种族仇恨的范围已经扩大至不同国籍间的仇恨行为,鉴于吴维本人已经是澳大利亚公民,那么他对于中国公民的公共攻击是可以适用于此条款的。另外,此条款也强调,这种行为并不需要针对某个个人,也可以适用于针对某一组人或某一类人的全体人员。那么,吴维的行为,是针对中国留学生以及所以中国籍人士甚至华人的。 澳洲新南威尔士本身也有相关之法律,不再累述 2 悉尼大学本身教职员工的行为准则: 悉尼大学 Code of Conduct: 9, Public Comments Policy: 公共发言政策有以下条款: g) Staffcommenting publicly on an issue not in their field of expertise should: 1)if they wish identifu themselves as a university staff member they must also indicate unambiguously that they are expressing their personal opinion and not presenting.the opinion or position of the university. 如果他们在发表并不属于自己专业领域的公共声明中,公开了自己悉尼大学教职员工的身份,那么他们需要告知公众,自己的声明是个人行为。吴维明显没有做到这一点。 2)be mindful that they show respect for the options of others, do not injure a person's reputation or create a basis for defamation action. 在公共声明里小心谨慎,尊重他人的意见,并不去伤害他人名誉。吴维在对留学生的评价中,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责他们抄袭论文,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也违反了此条例。 3) Staff should maintain the highest professional and ethical standards when they associate themselves with the University in public statements. Any public statement made by a member of staff should not bring the University into disrepute. 教职员工应该保持最高的职业和道德标准。教职员工的任何公开言论不得给大学带来争论。 以上的所有法律条款和行为准则都适用于吴维先生的行为,我认为首先应该还是有悉尼大学的学生再次向校方表明吴维先生的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code of conduct 并对学生和学校的名誉有很大的危害,然后争取能够在澳洲华人中做出行动,采取合理的法律行动。悉尼大学的华人留学生和澳洲华人,作为直接受害人,是有权利进行法律诉讼的,而且胜诉的几率应该不小。 就我个人来讲,我始终认为,言论自由是应该受到保护的,但言论自由并不是没有约束的,对吴维先生的行为,最好的回应不该仅仅是指责和唾弃,因为也会有人认同他的行为,那没有关系,这都是言论自由的范围,关键是对与错,要让法律来下结论,才能告知公众,这样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应承担怎么样的结果。损失一个TA,可能只是一学期的事情,但同样的种族仇恨的危害会依然存在,依然会损害海外华人以及他们的子女的切身利益。真心希望澳洲的华人能够有力量做出一定的法律回应,大家在海外,应该使用法律保护自己,不要以小事化之。 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澳洲的学生,华人能考虑本人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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