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性?山东淄博临淄雪宫中学班级第二名把第一名杀了
2018年6月4号晚6:50许,山东省淄博市临淄雪宫中学初三四班秦子康,预先藏至临园生活区四号楼一单元楼栋内。挥刀将同班同学马自然一刀捅至心脏,在马自然挣扎到门外后,又起一刀将马自然脖子砍断一半,颈动脉砍断,又在胸前和背后连捅数十刀,刀刀致命,总计十三刀,凶残程度惨不忍睹。 死者死不瞑目,死者父母痛心不已,向媒体跪拜想要讨回一个公道。 而杀人凶手秦子康年仅14岁,为死者马自然同班同学。死者成绩优异,班级名列第一,凶手名列其下,班级第二。 杀人动机更是令人咋舌,凶手坦言,杀了第一名,他就会是班级第一名了。
抛去舆论不谈,首先来讲讲我国对此有关的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法律自会还人公道,但是,为什么还会有人知法犯法。 本案中,行凶之人秦子康――一个成绩优异的十四岁少年,本该是祖国明日的栋梁,为什么会心理扭曲到如此地步? 多方面因素混合杂糅使然: 心智的极不成熟直至扭曲变态,心里教育缺失任由变态心理的扎根生长,自我定位跑偏导致自我判断的不良,法律意识淡薄和法制观念的重度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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