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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小区遛狗不拴绳致他人伤残 被判赔偿近8万元
送交者: qeeee[★★声望品衔9★★] 于 2018-07-16 20:28 已读 28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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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 记者何生廷 通讯员宁宇报道 在广州,养狗人士在小区内遛狗不拴狗绳的现象普遍存在。出门遛狗不拴绳,造成他人受伤就不好了。新快报记者昨天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曾审结一宗因遛狗不拴绳导致路人惊吓造成十级伤残的案件,狗主人被判赔偿79872.9元。

  2016年8月14日7时许,家住广州市花都区某小区的简女士起床后去买菜,在小区内碰到同住该小区的邹女士正在遛狗。

  邹女士觉得自己饲养的小狗性格温顺,遛狗时便取下狗绳拿在手中。邹女士饲养的小狗看见简女士后,突然冲到其身旁围着打转,简女士受到惊吓而摔倒在地,致左手受伤。

  邹女士见状立即带简女士前往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并尺骨茎突骨折。

  简女士受伤后一直都由邹女士照料生活,邹女士还多次陪同简女士前往医院治疗、复查,并主动承担了所有费用。

  同年12月27日,花都区某社区居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对赔偿数额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简女士左上肢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此后,简女士与邹女士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简女士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邹女士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邹女士在庭审中承认其饲养的小狗给简女士造成的伤害,并对此深表歉意。但邹女士认为她饲养的宠物狗个头较小,性格温顺,从不咬人。案发当日,该小狗只是围着简女士打转,并未撕咬简女士,简女士自己惊慌失措摔倒在地,其对自己受伤一事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

  花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简女士在小区道路上正常行走,并未故意逗弄邹女士饲养的小狗,对其自身所受损害没有过错。

  最后,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决邹女士赔偿简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费用合计79872.9元。

  判后,简女士和邹女士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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