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敏康:不能说警察执法与司法部门之间存在协作关系,但香港的保释制度的确有商讨空间,因为保释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暴徒,让他们如“英雄般”又走回社会。在2016年初的旺角暴乱中,60多人被捕,被控人数有40多人,但大都在过堂后获准保释。虽然有些人被要求禁足旺角,但人们觉得不可思议的是:为什么这些人士被捕后,又可以申请保释而重返社会?有人举例欧美日的做法,认为被控暴动罪而能够获准保释的情况十分罕见,因为暴动罪是一项非常严重的反社会暴力行为。我查过美国的相关法律,例如“18 U.S。 Code § 3142 - Release or detention of a defendant pending trial”,美国对重罪犯是否给予保释十分慎重,是放在羁押项下考虑的,而位列第一的就是暴力犯罪。根据《公安条例》(第245章)第19条之规定,暴动罪的最高刑罚是十年监禁,在香港属于严重罪行。政府在这些被控人过堂时是否提出拒绝保释请求呢?如果提出请求被法院否决,那么法院又是根据什么理由同意保释的呢?这些问题均未看见答案,令人十分纳闷。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在香港获得保释已经成为被控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权利,所以有学者称之为“原则保释,拒绝例外”。当然,这显示出香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重要保护,但既然保释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拒绝,就说明保释作为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九条第三款就明确规定:“等待审判的人们被拘禁不应该是一般的规则,但是释放应保障能出席审判……”这些条文都清晰告知,在某些情况下,拒绝保释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且,《香港刑事诉讼法条例》第9D条规定:法庭如觉得有实质理由相信被控人会有下列行为,则毋须准予被控人保释:(1)不按照法庭的指定归押;(2)在保释期间犯罪;或(3)干扰证人或破坏或妨碍司法公正。为此,法庭作出不予保释决定前还需考虑以下情况:(a)指称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以及一旦定罪时,相当可能处置被控人的方式;(b)被控人的行为、态度及操守;(c)被控人的背景、交往、工作、职业、家庭环境、社会联繫及财务状况;(d)被控人的健康、身体和精神状况及年龄;(e)被控人以往任何获准保释的歷史;(f)被控人的品格、经歷及以往定罪(如有的话);(g)被控人犯被指称罪行的证据的性质及分量;和(h)法庭觉得有关联的任何其他事宜。尽管法官在拒绝保释申请时要考虑的元素比较多,但罪行的性质及严重性应该是最重要的考虑元素。暴动罪属于严重的反社会暴力行为,对社会有重大的危害性,被控人有可能在保释期间继续犯罪。所以,对这些人士的保释申请应格外谨慎,我个人更倾向于拒绝他们的保释申请。其实香港法庭在拒绝保释申请时所用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很难形成统一规则。但从过往的案例来看,不少被拒绝保释的案件性质均不能与此次暴动罪相比。我举几个例子,大家就可以明白了。比如2008年“艳照门”事件中有三人被检控,其中一名涉案程度最轻微的嫌犯,只有他被裁判官拒绝保释申请。当时裁判法官认为案情严重,被告定罪必判入狱。这名嫌犯被还押15天后获撤销控罪,当庭释放。据说这是某香港媒体在前一天报道他们较早前自行将数张照片提交淫亵物品审裁处评级后,揭发这名嫌犯所发布的一张照片只属不雅类别;律政司得悉评级结果后立刻检讨案情,最终律政司主动撤销控罪。2013年,警司黄冠豪处理酒牌申请时收受馈赠,被判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他犯的罪行是非暴力罪,法官都拒绝保释等候上诉。2014年,一名嫌疑人被控管有适合用作吸毒器具及藏毒两罪。当时的裁判官因为没有给予原因而拒绝该嫌疑人的保释申请,遭高等法院暂委法官司徒冕严词批评“明目张胆滥权”。但戏剧性的是,这名嫌犯在获得司徒冕批准保释后,案件开审当天就弃保潜逃,直到2015年2月才落网。如果报道准确的话,可见法官在决定是否批准保释方面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和差异性。如果连上面讲到的这些案件都可以拒绝保释的话,那相比之下,这些犯暴动罪的嫌疑人似乎更加不应该被保释。换句话说,给予保释决定本身可能发出一个错误资讯:这些人士的罪行并不严重,社会危害性不大。事实上,后来就有报道称,36个被控暴动罪的嫌犯全部获得保释的当晚及随后一晚,香港多处地方发生爆炸及大批车辆被故意纵火焚毁。虽然目前没有证据显示这些被保释人士与爆炸或纵火案有直接关联,但至少可以说明这36名嫌犯被保释,给那些故意制造爆炸和纵火的人士以极大鼓舞。观察者网:提到这一点,大家都会聚焦到香港外籍法官问题上,此前在“占中”、旺角案审理中就有质疑声,您作为法律界人士对外籍法官及法官本土化情况有什么看法?顾敏康:从制度上说,《基本法》允许外籍法官,但这种制度显然存在商榷的地方,那就是立场问题可能影响他们对案件的判断。在一般案件上,他们可以非常专业,但在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上,他们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情怀。法官向本地化迈进应该是一个趋势,但更主要的是法官必须尊重宪法和基本法,尊重人大常委会的权威。观察者网:此前港府宣布“The bill is dead”,若停止修例,对今后香港想要推动修法是否会造成连环效应,比如“23条立法”等?顾敏康:关键是港府要硬起来,平息暴乱,重塑法治秩序,立即推出惠及最广大香港人民的经济政策,比如全民退休保障等等,这样才能重新开始推动执政。现在《逃犯条例》修订等同撒回,“23条立法”就更加困难,只能看时机了。 6par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