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0年3月1日,网友把司法部官微骂的关了评论。
如你所见,这几天一部名为《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的法律在司法部观望那个挂出,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条例一出,阅罢全文,愤慨万千!
不禁疾呼:如此卖国之条例一旦通过!后果将不堪设想!
为何不可?请看原文!
第十二条 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取得国际公认杰出成就的外国人,可以直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近些年外国对于我国的意识形态、教育、文化的渗透比比皆是。在外国做出贡献,那自然是对于外国意识形态、教育、文化做出贡献,而非对我国意识形态、教育、文化做出贡献,所以这两个领域的外国人,我们并不需要。不仅不需要,还需要严控进入
第十三条 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引进的外国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引进并经主管部门推荐的急需紧缺人才;
(二)国家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人员,以及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引进并推荐的教授、研究员;
(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以及国内知名企业引进并推荐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四)根据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推荐的专业人才。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真实、可靠的推荐函件,对引进事由及推荐对象相关资质的真实性负责。
关键人才需要我国自己培养,核心技术,需要我们自己掌握。这一基本原则,在近两年的国际关系实践中早已有了实践检验。原文中的“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以上”,并没有讲明是否包含“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这一职称。未讲明,就表明存在人为量化可能,而助理教授、助理研究员,并不是必须的关键人才,也并不掌握核心技术,相关人才国内足以供应,无需从国外引进。
请看第十三条第四款,则更是让人无法理解!
原文第十三条第四项内容,直接将机构权限赋予了第十二条中获得中国居留权的外国人,这很显然是将机构权限归属个人,属于超国民待遇特权
按照国际惯例,外国人居留一国时,获得的是准国民待遇,而非超国民待遇。第十三条第四项不仅与国际惯例不符合,同时也与国内国情社情不符合。既然推荐权在全文中都属于公权,那就不应在此处授于个人。
【原文】
第十五条 外国人依法在中国境内工作,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纳税记录和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者从国际知名高校毕业,在中国境内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
(二)在国家重点发展的行业、区域连续工作满三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一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四倍;
(三)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四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二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六倍;
(四)在中国境内连续工作满八年,其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四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所在地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工资性年收入为最低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这一条简直是可笑至极!
以工资收入水平和纳税情况作为外国人是否获得永久居留权的依据,根本不具有科学性。
原因如下:目前,国内存在着将子女移民国外、且拥有大量资本财富的群体。该群体将子女移民国外,其子女本身就已属于外国人。
如果按照原文规定,为了使子女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权,他们只需将子女放置在自己的企业工作,并开出超过平均工资的翻倍工资,即可使得其子女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权。
而他们的子女,自然可以在中国生活八年以上,也自然可以缴纳相应税款——但是,事实上,这样的税款,每个人不都在缴纳么?
外国人永久居留权,与中国国籍,理应都是严格管理的权限,不应为特殊群体的特殊利益需求打开缺口的工具。
【原文】
第十七条 外国人有家庭团聚需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一)配偶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者永久居留外国人,婚后已在中国境内与配偶共同生活五,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父母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父母;
(三)年满六十周岁,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籍直系亲属或者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外国籍直系亲属,已在中国境内连续居留五年,且每年实际居留累计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
(三)永久居留外国人居留地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登记的;
(四)有其他违反出境入境法律规定情形的。
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推荐函件的,同时取消推荐资格。
我国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市的落户政策严格,我国居民尚且无法随意获得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市的购房、教育、医疗等资源,如果外国人仅因婚姻即可获得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自治区首府市的相应资源,对于其他我国居民而言是实质不公平。
【原文】
第十九条 外国人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这一条我都懒得骂了!我敢保证!这一条措施百分百会变成权力群寻租的空间!
什么叫“正当理由?”我呸!!!!!!
即便是美国这种移民国家,都没有对外国人可以永久居留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的内容过于宽泛,不能杜绝因个人利益、部门利益而出卖国家利益的情况。建议从实际情况出发,直接删除,扎死制度牢笼,将特权锁紧笼子。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造成特权的可能,都应在起点处杜绝。
还要点脸吗?!!
【原文】
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通用语言文字培训、国情常识、法律政策咨询等社会融入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和规范永久居留外国人所在单位、社区和相关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为永久居留外国人提供社会融入服务。
这一条我也懒得骂了!
纵观全世界,有哪一个国家给“永久居留的人”提供这种服务的?
跪舔外国人,连最起码的一点尊严都不要了吗?
洋人就是大爷?就是神仙?天生就高人一等?
外国人永久居留中国,语言关都过不了,居留做什么?!
建议参与条例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专家、学者、领导及起草人正视民心民意,善用立法权。
努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尊严,努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之尊严,努力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尊严。
在外国人永久居留权及移民问题上,保障无“超国民待遇”对待,是基本底线,切勿轻易予以超国民待遇。
我国不是移民国家,外国高端人才、资本,毕竟少数,理应从加强国家建设,使国家影响力成为吸引高端人才、资本的主因,避免使用降低国格的方式吸引不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外国人进入我国。
中国不是移民国家。
中国不需要洋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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