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网络(并非原创,中国签署的反兴奋剂条例,注意是条例,我会后面重点标识出检查人员的资质问题,注意是中国签署的,WADA这次的解释完全是他自己的解释!!)
朋友:孙杨被禁赛八年,你怎么看?
从容:个人看法,CAS(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判罚超越了自身应有的权限。 6park.com
朋友:何以见得?
从容:作为上一级裁判机构,对下级的法规、条例的熟悉程度自然没有那么专业,对证据真实性的调查核实也不够直接,简单来说,就是对微观层面不可能那么具体,因而它的主业应该是从宏观层面把握,如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完整性、证据的完备性等方面作出判断,然后发下去,交由下级完善资料、作出判罚。
朋友:就类似于我们常见的“发还重申”?
从容:是这样。就这次孙杨案,CAS仅就孙杨案的检测人员的资质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即可,然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完善资料后交给国际泳联(FINA) ,或者直接交给FINA重新判罚。毕竟对游泳运动员禁赛的惩罚应该是由FINA作出的,而FINA去年1月认定孙杨的那次赛外检测无效,CAS认为那次检测有效,等于推翻了FINA的决定,理应责成FINA修改判罚。
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关于检测人员资质合法性,WADA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CAS将双方作为对等的实体来审理当然是不公平的。
朋友:那么,关于检测人员资质合法性,你如何看待CAS裁决结果? 6park.com
从容:问题大了。我们首先看看裁决结果的主要内容。第一点是CAS找到一个起草原文的专家,经过几个月准备(包括一再延期),坚持认定陪审团特别确认了负责此次药检的工作人员遵循了国际药检标准条例(ISTI)所提出的全部适用规则和要求。
朋友:这就是你刚才说的,WADA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从容:是啊,规则是WADA制订的,这就不公平了。在正常的官司中,如果原被告一方的律师对法律条文有了新的、更为准确的解读,得到了大家认可,进而打赢了官司,是律师的“本事”。可在一方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下,如果该方律师同样操作,则恰恰说明不科学、不准确甚至有漏洞,产生纠纷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引发的纠纷自然应该由它负责!它的这一“赢”,是不光彩的、甚至是耻辱的。
而正如前边所说,CAS作为上一级法庭,它的职责恰恰应该是审核规则的合理性,并责成下级修正!
再说判决的第二点,它反问孙,以前近200次药监中有59次也是资质不全,为什么这次暴力抗检?对资质有疑问,也必须先药监,事后再反映。它认为孙杨没有给出合理解释。
朋友:很多网友在网上也是这样问的。 6park.com
从容:但是此一问是有问题的,问题不小。
第一,它的此问,等于承认了资质问题是存在的,孙杨对此质疑是有合理性的,只是方式不对。
第二,此问是举证责任倒置,打个比方说,在一名运动员包中发现了违禁药物,就需要运动员作出合理解释,比如说是别人放进去的,自己毫不知情,否则就认定运动员服用禁药(而不是直接找到证据)。此次对孙杨从重顶格处罚,涵义就在这里:认为孙杨是服药了,才“暴力抗检”——这,才是它能够接受的“合理解释”吧?
朋友:一般情况下的确是“谁主张谁举证”。
从容:是啊,正常的法庭都应该“谁主张谁举证”,相应的,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谨慎使用,否则就是诛心。WADA有它的无奈,所以惯用之,但在CAS出现这种“诛心”式的举证责任倒置就不大合适了。大凡CAS审案,都是非常重要的,应该坚持“有疑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何况原告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使用举证责任倒置,恰好颠倒了。
何况还作为了判罚的主要依据:“诛心”验证“故意”,而“故意”与否决定是两年还是四年,“故意”四年加上“前科”才翻倍为八年。 6park.com
朋友:那么你认为“合理解释”是什么?
从容:很简单,就在于资质问题。天下人都知道,这次孙杨一方(包括国际泳联)与WADA的纠纷就在于检测人员资质合法性,既然孙杨一方(包括国际泳联)都认为此次检测人员资质不合法,因而是无效检测,那么血样就是废品、垃圾,孙杨拒绝(向杨女士为首的工作人员)提交血样就当然是顺理成章,怎么不合理?
朋友:所以核心还在资质问题。
从容:是啊。所谓的“暴力抗检”(这也不是事实,等会儿再说),这完全是合理解释。至于有人问“为什么以前不质疑”,是无理的,是谎言!因为孙杨以前就质疑过、投诉过,而且质疑的对象恰恰是这次药监的主检官杨女士,只是WADA搞“官僚主义”,完全置之不理。
朋友:原来孙杨和主检官以前就已经有“过节”,这是不是这次纠纷升级的导火索。
从容:倒也未必。从过程看,事归事,人归人,这次双方纠纷过程气氛并没有那么多火药味。让我们还原一下2018年9月4日那起纠纷吧。 6park.com
当天,杨女士通知孙杨要药监,孙杨就赶忙回家等待。一开始双方合作顺利,但出现了点小问题:杨带的两位助手,见了孙杨这样的大明星很兴奋,特别是临时出任尿检官的司机还连连拍照。
朋友:作为老百姓,心情可以理解。但现在他们是药监人员,代表官方,的确应该注意身份。
从容:后来问题更大,爱拍照的小伙子需要监督孙杨提取尿样。孙杨就不乐意了,撒尿被人观摩,甚至还可能被拍照,个人隐私岂不全暴露了。小伙子看起来这么不专业,以前参加过吗?
这一问,纠纷来了:小伙子自称是临时充当的。孙杨就不干了,照这个做法,孙杨一年要经历那么多次药监,如果都这样随便找个人来“观摩撒尿”,谁吃得消?
朋友:的确应该注意保护隐私。
从容:不仅如此,问话结果,不仅尿检官没有资质,连血检官的护士执照也是上海的,不是浙江的,违反了中国的法规。 6park.com
朋友:有人会问了,世界不是大于中国吗,中国的法规能管了WADA?
从容:不能这样说。第一,中国是主权国家,法律法规应该受到尊重。药监是针对孙杨这样的特定人群的,属于“小众”范围;而隐私保护、护士执业是面对全社会的,属于“大众”范畴。“小众”没有背离“大众”的道理啊。第二,要求护士身份合格并不是刁难,比如说杨女士完全可以在浙江找一位护士(还可以通过兴奋剂检测机构)啊。
这时,杨女士也意识到问题严重了。你想,血检官是她的朋友啊,如果因为“客串”这一下给她帮忙,本来是赚点小外快的,假如因此回上海背个处分,岂不是“坑队友”?所以她也认可这次检测无效了。
朋友:这倒真是个麻烦事。那么问题出在哪儿?
从容:WADA有问题。第一,《WADA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ISTI)的中第5.3.3条对检测人员资质有要求,但大家的理解不一。特别是FINA内部的兴奋剂法庭即DP认为应该“三证齐全”,但WADA现在(请注意,是现在)解释说只需要主检官有资质即可。第二,它还制订了《ISTI血样采集指南》,第2.5条文字是:“采样人员中的每一位个体需要受培训并被授权以实施其各自分配的职能”,但没有严格执行。
朋友:WADA不是解释说,《采集指南》中本来就明确“这些指南并不具有强制力”吗? 6park.com
从容:什么叫“不具有强制力”?恐怕也有歧义。打个比方,有规定“不允许吸毒”,则是有(完全)强制力的,只要发现就制裁;但如果有规定“不得在大街上拍他人的头”,则就未必一定会制裁了,比如说你拍了熟人的头,或者说拍了陌生人的头、马上解释并道歉,人家不追究,也就可以不处罚,这也是“没有强制力”。
朋友:“民不告官不究”?
从容:是这个意思。但如果你拍人家的头,人家报警了,恐怕就要说法了。药监资质也是这样,大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也就罢了。但如果有人(如孙杨)追究了,特别是象这次,上海护士(违反中国法规)有可能因之受处分了,恐怕就另当别论了。WADA这一次实际上将之“解释为”“(《采集指南》)没有用”,则不仅是对护士不负责任的严重官僚主义,也是打自己的脸——既然“没有用”,你们干嘛制订它?
朋友:这一质问有力!点赞!
从容:还有一问更“给力”:WADA不是质问孙杨为什么近200次检测只有一次闹大吗?那我反问:为什么对孙杨的近200次检测,只有60次资质不齐、而其它70%的检测“三证齐全”?按其这次解释,既然对助手的资质没有要求,那么另外一百多次检测不是资源浪费吗?
朋友:这与“博士看大门”异曲同工。 6park.com
从容:是啊。这说明什么?你WADA这次运用自己的“最后解释权”硬说“(《采集指南》)没有用”,可这一点,孙杨团队不认可,杨女士不认可,国际泳联不认可,连采集方70%的主检官都不认可啊!
朋友:WADA关于检测人员资质的规定的确有很大问题。
从容:没错。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WADA的规定如果大家都不理解,这说明其规定不够严谨、不实用甚至可以说漏洞很大。你WADA找了学富五车的专家、花了几个月功夫才“整明白”的东西,凭什么苛求以前的检测员和运动员不折不扣准确执行?人家理解不了,进而产生纠纷,是你的责任!退一步说,即使这次CAS裁定说,从今往后,检测人员不需要“三证齐全”了,那也得等WADA将规定完善、把《采集指南》的地位讲明白了,再次重申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才是CAS应该干的事。它的这次听证会“审”孙杨,其实是在为WADA“干活”)。而2018年9月4日的那次检测,已经被孙杨和杨女士双方认定为无效,这是WADA的规定不清晰造成,怎么能追溯回去?
朋友:的确,这是法律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另外,有人批评孙杨“无论如何不应该砸瓶子、毁样品”,你怎么看?
从容:是孙杨砸的?
朋友:孙杨的妈妈找保安的,WADA解释说视同孙杨砸的。 6park.com
从容:瞎说了。请保安,是主检官请示上级后,上级说要把外包装拿走,让孙杨一方分离。这才找保安砸。这个过程,是检测方首先提议的,他们一直在现场并没有阻止,所以严格而言,是双方砸的,而且是检测方的主意。样品也没有砸掉,只是分离,一直保存着。
朋友:原来如此。可为什么CAS裁定孙杨(一方)“暴力拒检”?
从容:错了!根本没有“拒检”一说!有很多朋友拿足球赛为例来攻击孙杨,说什么如果在比赛中对裁判的判罚不满,可以申诉,但不能罢赛啊!
朋友:的确很多人认可这一点。
从容:但是这种说法严重违背事实!首先不是对(合法)比赛的判罚不满,而是质疑比赛本身的合法性。更为重要的是,孙杨根本不是“罢赛”(“拒检”)。象他们说的,足球场上的罢赛是怎么回事?提出质疑的足球队退场了!可是我们看孙杨案,孙杨“退场”了吗?不仅没有“退场”(也没有驱赶药监人员),相反请来的人都在往药监现场赶!
朋友:那么使用你的“停检”一词,为什么会“停检”? 6park.com
从容:“停检”决定是兴奋剂采集机构(IDTM)的一个经理作出的。就是刚才说的“主检官请示上级”,杨女士请示她的经理(属于IDTM),经理命令杨女士把血检瓶的外包装拿走、然后撤离。你想啊,如果这名经理给杨女士的命令是你等等,我再找当地(浙江的,不违反中国法规)护士赶来继续检验,还会“停检”吗?
朋友:事实的确如此,孙杨没有“罢赛”。那么CAS的裁决肯定有问题了。
从容:法庭不让当事人出场!它对孙杨一方的证词根本不听,只采信WADA的说法既杨女士的部分汇报而没有当庭质证、确认!所以它更应该将裁判的问题局限于检测人员资质,否则就是很不严肃的,也是违法的。
朋友:看来这次裁决问题不小。
从容:可能有文化差异,也可能我们参与这些国际法庭的经验不足吧? 6park.com
————————————————————————————————————分割线: 6park.com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全国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并可以决定对省级体育竞赛的参赛运动员实施赛内兴奋剂检查。
其他体育竞赛需要进行赛内兴奋剂检查的,由竞赛组织者决定。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兴奋剂检查计划,决定对在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注册的运动员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四条 兴奋剂检查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实施兴奋剂检查。
第三十五条 实施兴奋剂检查,应当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兴奋剂检查证件;向运动员采集受检样本时,还应当出示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签发的一次性兴奋剂检查授权书。
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体育训练场所、体育竞赛场所和运动员驻地。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检查人员履行兴奋剂检查职责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六条 受检样本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兴奋剂检测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
兴奋剂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兴奋剂检查规则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对受检样本进行检测。 [4] 6park.com如果以默认状态:至少是2人以上,并出示证件。(以语境来说,就是都要有证件。不然,直接说只需要一份文件就好。很多人以搜查令举例 6park.com但那是文件,不是证件。 同时,如果2人以上起的作用,当然不会是只有1分证件就够的,违背约定俗成的习惯,当然可以有争议,我只是提出 6park.com我自己的看法。) 6park.com公平——在这个case里,只体现给了WADA 而没体现给孙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