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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之锋公开记者资料还煽动网友滋扰 专家:涉嫌违法
送交者: peter1688[♂★★★高富帅★★★♂] 于 2020-07-09 23:27 已读 489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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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耻!黄之锋被问不想回答的问题 就煽动网友滋扰记者
图源:东网

  海外网7月10日电香港大公网10日报道称,前“港独”组织“香港众志”秘书长黄之锋在个人公开资料中播“独”,被港媒记者追问求证时,不仅只字未提,反而将记者资料在网上公开,令记者收到大量滋扰。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黄之锋有关行为已涉嫌犯法。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表示,会根据既定程序和法例作出跟进处理。

  港媒发现,黄之锋在知名资料查询类网站上公开播“独”。《大公报》记者就有关情况向黄之锋质询,黄之锋做贼心虚,不仅没有作出任何回应,反而将带有记者姓名、工作单位及电话号码的截图在脸书上公开,并煽动网民来回答记者提问。随后,记者手机收到大量滋扰短信,更有匿名电话多次骚扰。

  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民建联副主席陈勇批评,黄之锋曾经不满他人公开其个人资料,但如今却公开记者资料,是明显双重标准及网上欺凌,无论从法律上、道德上都站不住脚,“这些人无论怎样用民主自由包装自己,终究会露出其魔鬼的本性”。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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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主席、大律师马恩国表示,根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0条,使用电报、电话、无线电报或无线电话传送任何极为令人厌恶的信息,或任何不雅、淫秽或威胁性质的信息,可处罚款1000港元及监禁两个月。而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9条,任何人协助、教唆、怂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属就同一罪行有罪。他指出,黄之锋将记者信息放在网上,并留下链接,叫网民直接联系记者作答,已涉嫌煽动他人对记者作出滋扰。

  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回应此次事件时表示,根据《私隐条例》中有关使用个人资料的保障资料第三原则,除非资料使用者(不论个人或机构)取得有关资料当事人自愿给予的订明同意或有关资料的使用获《私隐条例》第八部所豁免,否则个人资料不得用于“新目的”,即原先收集资料时拟使用或相关的目的以外的目的。私隐公署视这查询为投诉,并根据既定程序和法例作出跟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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