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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例:强行与仅存名义夫妻关系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送交者: 桃花岛的嗷喵儿[♀☆★★😊★★☆♀] 于 2020-11-15 19:43 已读 618 次 2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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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规则】

行为人与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未同居,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属于非正常的婚姻关系,不能推定妻子承诺对行为人履行夫妻同居义务。行为人在双方之间仅存在名义上的夫妻关系的情况下,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 

【关 键 词】

刑事 强奸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同居 财产 夫妻同居义务 威胁 殴打 强行 性行为

【基本案情】

孙X亭在经人介绍与顾XX相识后,双方登记结婚。孙X亭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向顾XX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顾XX的拒绝。双方此后并未同居,且财产也归各自所有。其后,顾XX向法院起诉离婚,被法院以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为由,驳回了顾XX要求与孙X亭离婚的诉讼,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而后,孙X亭至顾XX的工作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门口,强行将顾XX拉上出租车,将顾XX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盐仓老街412弄2室孙X亭的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顾XX发生性关系。后顾XX被接到群众报警后赶至现场的公安机关解救,同时孙X亭被抓获。

此后,顾XX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孙X亭离婚,法院判决准予顾XX与孙X亭离婚。

公诉机关以孙X亭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孙X亭及其辩护人辩称:案发时孙X亭与顾XX仍是合法夫妻关系;顾XX有多获得动迁拆迁补偿的目的,才和孙X亭结婚。孙X亭文化程度不高,其行为是认为自己的利益被损害后的反应过激行为。对本案事实定性无异议。希望对孙X亭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行为人与其妻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从未同居,双方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之间仅存在名义上的夫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采取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其妻子发生性行为的,是否构成强奸罪。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孙X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未经对方同意,禁止在三年内接触、滋扰顾XX及其近亲属。

宣判后,孙X亭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可知,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本案中,孙X亭强行与顾XX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虽然发生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鉴于双方自领取结合证书后从未同居,且财产亦归各自所有,故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属于非正常的婚姻关系。鉴于夫妻同居义务系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的义务而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故在二人之间仅存名义上的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不能推定顾XX对与孙X亭发生性关系是同意的承诺,即顾XX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同居义务。因此,孙X亭二人非正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威胁、暴力等手段,强行与顾XX发生性行为,严重侵犯了顾XX的性自主权,其行为完全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另外,由于孙X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孙X亭强奸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码】刑法分则·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强奸罪·普通强奸·婚内强奸(S100101011)

【罪 名】 强奸罪

【判决日期】 2011年07月01日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3辑(总第81辑)收录

【检 索 码】 P0815++184SH++PD0311D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第一审程序

【公诉机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孙X亭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亭。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X亭犯强奸罪,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X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X亭经人介绍于2006年10月与被害人顾XX相识,并于08年9月24日与顾XX登记结婚。在领取结婚证书的当晚,被告人孙X亭提出与被害人顾XX发生性关系的要求,遭到顾XX的拒绝。之后,孙X亭与顾XX既未同居,财产也各归各自所有。2010年3月被害人顾XX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于同年5月18日驳回顾XX要求与被告人孙X亭离婚之诉,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于2010年6月9日生效。2010年6月14日13时许,被告人孙X亭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新金桥路2077号上海京瓷电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顾XX的工作单位门口,强行将顾XX拉上出租车,将被害人顾XX带至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盐仓老街412弄2室孙X亭的暂住处,采用言语威胁、殴打等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顾XX发生性关系。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机关在接群众报警后至现场将被害人顾XX解救,同时将被告人孙X亭抓获。

被害人顾XX于2010年6月21日再次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人孙X亭离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准予顾XX与被告孙X亭离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顾XX的陈述笔录,证人顾建凡、孙春美、计凤南、周彩云、顾军卫和顾珏等人的证言笔录,验伤通知书、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鉴定书、民事判决书、动迁协议书、案发经过等证据。

被告人孙X亭及其辩护人提出:1.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仍是合法夫妻关系;2.被害人有多获得动迁拆迁补偿的目的,才和被告人结婚。被告人文化程度不高,其行为是认为自己的利益被损害后的反应过激行为。对本案的事实定性无异议。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孙X亭从轻处罚。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害人顾XX与被告人孙X亭结婚系顾XX之父顾建凡所逼,并非出于顾XX自愿。双方在领取结婚证书后从未同居过,双方的财产也各归各所有。顾XX向法院起诉离婚亦表明两人的夫妻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名义上的夫妻关系。被告人孙X亭也对其与顾XX的婚姻关系实质上已经消失有所认识,此时孙X亭与顾XX的婚姻已属非正常的婚姻关系,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因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故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即顾XX已不再承诺履行夫妻间同居的义务。被告人孙X亭在这种特殊的、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内,采用殴打、威胁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顾XX发生性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以及性自主权利,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依法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孙X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孙X亭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孙X亭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未经对方同意,禁止在三年内接触、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本案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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