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剖析郭敬明,于正道歉事件
刚刚过去的2020年,被无数人称为是见证奇迹的一年。
而要说到当年最令人意想不到的一件事,“2020道歉日”必定榜上有名。
12月31日零时,郭敬明通过新浪微博在侵权案败诉第十五年的最后一天就《梦花落知多少》抄袭了《圈里圈外》向作者庄羽道歉。
10小时后,于正也在侵权案败诉第六年的最后一天就《宫锁连城》侵犯了《梅花烙》的改编权向作者琼瑶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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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几个小时,两人轮番的道歉接连登上热搜,但他们的这一统一的致歉行为,却让很多网友仍感到“疑惑”。 一句简单的“对不起”,为什么会拖延数年之久?
“抄袭者”道歉的背后 有人分析,那封由百余位影视从业者共同发起的联名公开信,是原因之一。 时间回到12月21日。 当天,111位编剧、导演、和作家发表联名公开信抵制郭敬明、于正,呼吁不给抄袭剽窃者提供舞台,随后联署人数增加到156位。 参与联名的编剧汪海林表示,郭敬明、于正都曾被法院判定抄袭而没有道歉,如今以导师的面目出现,令行业气愤。参与本次联名公开信的影视从业者们共同呼吁,内容生产不要一味追求流量,要守住社会底线。 ↑ 上下滑动查看图片 ↓ 4天后(12月25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旗下的“侠客岛”,点名批评二人,表示“文艺作品的核心是原创,作品的质量是能力问题,但抄袭是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 12月30日,央视新闻发布报道,“136位网络作家联合发出倡议:拒绝跟风、抄袭、侵权盗版等行为 ”, 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官媒针对抵制郭敬明、于正事件的直接发声。
随着事件的不断发酵,两人一个宣布退出《我就是演员3》,另一个人定档的新片《晴雅集》也被提前下架。 虽然不好对两人的道歉真正原因进行判断,但以上这些也多少能对12月31日的道歉事件做出一些背景补充说明。
喊冤的郭敬明,真的冤枉吗? 2003年,郭敬明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在春风文艺出版社出版,青年作家庄羽认为《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了其新作《圈里圈外》,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始了漫长的维权和等待,那一年,庄羽23岁,郭敬明20岁。
2004年12月3日,北京一中院判定郭敬明抄袭,郭敬明不服并上诉。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郭敬明的上诉要求,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赔偿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庄羽精神抚慰金1万元。 终审判决还要求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应在15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歉。 郭敬明在赔偿21万元之后,却未履行致歉,且公开表示拒绝道歉。他说:“我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和停止销售,那是我出于对法律的尊重。但我不会道歉。哪怕是简简单单一句话,也绝不会迫于压力而放弃自己的原则、放弃创作时的辛苦。” 然而,郭敬明真的如他所说的那般冤枉吗? 并不是。 法院通过综合对比判断,认定《梦》中的主要人物关系、十多处主要情节和数十处一般情节、语句系郭敬明抄袭庄羽《圈》中的相应内容。
很多人没有仔细对比过两本书中的内容,仅仅通过判决书和媒体转述,很难想象出“抄袭”二字蕴含的严重程度,也就难于理解拒绝道歉的恶劣性质。 郭敬明在《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中,不是一时的模仿疏忽或者引用失误,而是彻头彻尾的剽窃,是对于法律和正义的践踏。 于正,亦同样。 文学创作是一种独立的智力创造过程,包含作者独特的生活体验,而长篇小说又是一种叙事性最复杂的文学体裁,在人物关系和情节上的高度雷同,很难用“纯属巧合”进行解释。 那些在为“抄袭现象”推波助澜的人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在众多类似的事件中,原创者被指责、噤声,抄袭者却在众多拥护者的“捍卫”中平步青云。 那些被贴上成功标签的抄袭者们,受到了粉丝的拥戴、平台和资本方的追捧,他们堂而皇之地出入各类活动,谈创作、谈梦想、谈成功之道,俨然青年楷模和社会榜样,还有部分无良出版商对于法院的判决毫不在意,反而庆幸侵权事件可以成为提高图书销售的炒作卖点。 各行各业的人在产业链各个环节各取所需,作品的原创度却被大大忽略。 在2007年9月,郭敬明被法院判定为抄袭的一年之后,经著名作家王蒙、文学评论家陈晓明推荐,郭敬明更是破格加入了中国作家协会。 对于抄袭事件,推荐人之一陈晓明表示了“宽容”的态度:“年轻人做事总有疏漏的地方,我们应该以关怀、教育、培养、帮助为主,不能因为犯了错误就一棍子打死。” 但是,郭敬明将抄袭作品作为代表作填入申请表,也引起许多作家的反对。
中国作协主席团成员,著名作家陆天明就曾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强烈反对:“中国作协不能是小偷的天下,郭敬明抄袭了,如果他愿意改正,那么还可以考虑,但他没有认错,这个小偷的认错态度不好。不能因为他是80后,作品有市场,就将他吸收进来,这是对中国作协的一种侮辱。” 当时间回到2020年,这一个迟到十五年的道歉,折射出那个小时代的傲慢与偏见,庸俗和市侩,也更加彰显出正义之声的光芒。
法律,正在成为保护原创者的大炮 中国传统文化一向缺乏私权文化意识,尤其是在文学创作领域。古人多把创作看作功名之外的余事,最早的私人著作都不署名,靠献给皇家传播。 由于创作权得不到有效的奖励和保护,导致今天流传下来的图书和技艺,远远少于历史长河中湮没掉的。 缺乏私权文化意识也导致人们对于抄袭、侵权的容忍程度颇高,大有“笑贫不笑娼”的意味。 尤其在互联网野蛮成长时期,本应助力知识经济的平台,却让抄袭盛行。 所幸的是,在捍卫原创者权利的路上,我们的国家一直在行动。 在2021年1月1日起已经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加入了知识产权保护条款,根据第123条(五)侵犯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即将于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著作权法》中,也扩大了保护作品的类型,包含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还提升了赔偿标准,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将赔偿上限从50万元调整至500万元,大幅提高了违法成本,能够扭转当前著作权“维权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实情况。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推进,2020年相继签署了中欧投资协议和RCEP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 协定,RCEP协定中内容最多、篇幅最长的一章,就是知识产权章,在著作权和相关权利中规定:
所有缔约方均应当授予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专有权,有权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或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缔约方应当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制止侵权行为。
作为曾经经历过那个小时代的过来人和参与者,我们都应该深刻反思:在那个泛滥着傲慢与偏见、庸俗和市侩的小时代里,我们又扮演了什么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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