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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村民挖到10余斤黄金,被青海公安扣押27年未还,公安部:责令返还
送交者: hgao[♂☆★★★★声望勋衔19★★★★☆♂] 于 2021-02-22 23:31 已读 818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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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岁的甘肃人马光辉在27年前通过淘金的方式挖得一批黄金,马光辉自称有7800余克,在联系银行途经青海西宁准备出售时,却被青海省公安厅相关人员抓获,6个月后马光辉被释放,但其挖得的黄金却被扣押至今未予归还。

马光辉在多次讨要无果后,向青海省公安厅申请刑事赔偿。

2020年11月25日,青海省公安厅认为赔偿请求人的请求无确实充分证据,且赔偿请求已超过时效,决定不予赔偿。后马光辉向公安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要求赔偿义务机关退还涉案黄金。

2月22日,潇湘晨报记者从马光辉代理律师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处了解到,马光辉在当日上午已经接到公安部的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责令青海省公安厅在收到决定书60日之内返还黄金5183克。

挖得黄金后被羁押6个月后释放,黄金却被扣押

马光辉是甘肃人,今年59岁,这27年以来,他一直努力做一件事情——要回被青海省公安厅扣押的黄金。 6park.com

根据马光辉的代理律师,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新宇介绍,1994年,马光辉与同村几十人在甘肃省肃北奎腾郭勒金矿采金共7800余克后,共同商议由赔偿请求人联系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办理出售。

但因该行当时的收购指标已经用完无法收购赔偿请求人的黄金,马光辉遂回甘肃另找银行出售。在马光辉乘出租车从西宁至兰州途中,在西宁市城东区小峡口附近,被青海省公安厅九处工作人员周某龙、王某梅拦截并抓捕,马光辉携带的黄金被全部扣押,且相关工作人员拒绝出具扣押清单。

次日,马光辉被押送至平安县看守所羁押。三个月后,被押送至湟中县黑马泉看守所继续羁押。共羁押六个月后被释放,但其携带的黄金被全部扣押。

张新宇说,马光辉自被羁押后释放至今,案件并未移送审查起诉或作出其他处理。在被释放后,马光辉多次向青海省公安厅讨要被扣押的黄金无果。

2016年5月21日,马光辉向青海省申请刑事赔偿,但青海省公安厅在收到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

马光辉遂于2016年8月11日向公安部申请刑事赔偿复议,公安部于2020年9月25日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该决定之日其二个月内作出决定。

青海省公安厅曾认为“赔偿请求超过时效”,当事人再次向公安部申请复议

2020年11月25日,青海省公安厅出具决定书,认为马光辉的请求无确实充分证据,且赔偿请求已超过时效,决定不予赔偿。

在收到青海省公安厅的赔偿决定书后,马光辉又向公安部提出国家赔偿复议申请。

马光辉的代理律师在申请书中提出了几点理由:

扣押行为属于刑事司法行为,赔偿义务机关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进行处理属程序错误。

虽然扣押黄金的数量存在争议,但赔偿义务机关曾对黄金进行扣押证据充分。青海省公安厅众多工作人员也承认确实扣押过黄金,只是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黄金的具体数量。

在刑事诉讼中,对经依法认定不构成犯罪的涉案财物应当及时退还。2003年2月,国务院已经取消了对收购黄金等行为的行政许可,赔偿请求人携带、买卖黄金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已经失效,赔偿请求人携带、买卖黄金的行为已属合法,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赔偿义务机关继续扣押赔偿请求人的涉案黄金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赔偿义务机关理应依法主动向赔偿请求人退还被扣押的7800余克黄金,但时至今日,赔偿义务机关还继续扣押赔偿请求人的涉案黄金,其行为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违法行为,应予纠正。

该扣押行为虽然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施行之前,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赔偿义务机关的扣押行为自案发时一直持续到现在,在经过依法确认后,当然应当适用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公安部:扣押违法应予返还,60日内返还黄金5000余克

2月22日,张新宇向潇湘晨报记者介绍,马光辉在当日上午已经接到了公安部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

潇湘晨报记者在这份决定书看到,公安部在该份决定书中对几个关键问题进行了认定:

问题一、公安厅扣押黄金是否违法?

关于黄金是否属于违法扣押的问题。公安部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对财产采取刑事扣押措施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赔偿义务机关办理赔偿请求人涉嫌贩卖黄金案,将涉案黄金扣押后交售给当地人民银行,但由于未提供原始办案证据,无法证明扣押和交售涉案黄金的合法性,应当视为违法扣押。对赔偿请求人要求返还扣押黄金的主张,对本机关予以支持。

问题二、赔偿请求是否超过时效?

关于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时效问题。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该案发时间为1994年8月,黄金没收上缴时间为1994年8月27日,具体行政行为已实施完毕,赔偿请求人2016年6月申请国家赔偿已超过2年的赔偿请求时效。本机关认为,虽然扣押涉案黄金发生在国家赔偿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之前,但赔偿义务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对涉案黄金作出处理并将处理决定送达赔偿请求人,应视为对涉案黄金的扣押处于持续状态,应当认定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适用国家赔偿法,且未超过赔偿请求时效。对赔偿义务机关的该项主张,该机关不予支持。

问题三、到底有多少克黄金?

关于被扣押黄金具体数目的问题,马光辉主张其被扣押的黄金为7800余克,青海省公安厅提交的其2016年4月19日询问原办案民警周某龙的笔录中,周某龙称扣押黄金称重5000克左右,折合人民币45万元至46万元之间,1994年8、9月份,其和另外两名工作人员去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后改制为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将黄金上缴。

青海省公安厅还在办理赔偿案件期间向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调取的其1994年向中国人民银行青海省分行交售黄金的三份《金银(银元)验收清单》中,1994年8月27日清单载明缉私罚没黄金毛重4661.620克,成色95%,净重4428.539克, 单价96.46元,金额427176.87元, 似与本案有关。

公安部对事实上扣押黄金的数量不予评判,仅依据法律规定和在案证据确定赔偿黄金数额。《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但赔偿请求人所受损害的程度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的,赔偿数额应当结合赔偿请求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

本案中,赔偿请求人主张返还黄金7800余克,没有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另主张扣押黄金价值四五十万元,按照价值50万元及当时人民银行收购单价96.46元/克折合黄金数量为5183.496克,与原办案民警周文龙所述扣押黄金在5000克左右、折合人民币45万至46万元,以及1994年8月27日 清单载明的黄金毛重4661.620克、金额427176.87元基本相符,该机关据此酌定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返还黄金5183.496克。

公安部决定,责令青海省公安厅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赔偿请求人返还黄金5183.496克(足金)。

张新宇表示,在收到该决定书后,马光辉正在考虑是否服从该决定。 6par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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