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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不通,为什么有人要去共情拐卖妇女儿童案中的“买家”?
送交者: 热天赋[★★春雷★★] 于 2021-07-17 17:54 已读 708 次 1 赞  

热天赋的个人频道

前言:

此文经过辗转反侧两夜,终于决定写下,可能是一篇不太成熟的想法阐述,如有谬误,欢迎指正。尤其欢迎公安、法律、公益等相关领域的朋友充分发表看法。

首先我要申明一个概念,很多人管买下郭新振的人叫“养父母”,我认为这不对,正确的称呼应该是“买家”,下文我也都会用这个词,如果您觉得不妥,建议直接退出本文不看,免得高血压上来了。

正文开始:

【1】

刘德华主演的电影《失孤》原型郭刚堂,近日找到了失散24年的儿子郭新振,但这对“买家”夫妇他们不是不能生育,他们有两个女儿,就因为一些不可知的原因,所以才在人口贩子手中买下了郭新振,而那个时候,他们的大女儿都快成年了。

郭刚堂失去儿子24年,失去了陪伴儿子成长、毕业、结婚...很多个美好瞬间。当他好不容易找到了孩子以后,却还要和“买家”“共享”孩子?这难道不荒唐吗?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在司法实践当中,如果“买家”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解救过程,则往往可以从轻处罚。

问题是,怎样的行为才应该叫“不阻碍解救过程”呢?现实中的很多情况都是,孩子被找到以后都早已成家立业,往往也一直被“买家”隐瞒身世,直到公安机关找上门,才知道自己是被拐来的。

孩子一边是面对抚养自己多年,一直视其为真正父母的“买家”,无法割舍这一部分亲情,另一边是自己的亲生父母,为了寻找自己花光积蓄,饱受精神和身体的双重折磨,两方都割舍不下,这可以理解。

亲生父母为了孩子能够尽快认可自己,往往也会接受“买家”可以从自己这里,继续分走一部分为人父母的权利。这很可悲,但无可厚非。

但“买家”凭什么有权利说自己对孩子有“养育之恩”,应该享有天伦之乐呢?你的“天伦之乐”都是当年花钱,让人贩子从孩子亲生父母那里夺走的啊!为什么有人会去跟这样的人共情?

【2】

回到郭刚堂寻子这件事上来,最后他们也达成了妥协,孩子在两家人之间走动,宛如多了一门“亲戚”但主要还是和“买家”一起生活。

有人说不重罚“买家”是为了不对被拐孩子二次伤害,不要让被拐孩子仇视亲生父母。那被拐孩子的亲生父母好不容易找到了孩子,却还要和仇人共享为人父母的权利,这难道不是相当于第二次失去了孩子吗?这难道不是明知的二次伤害吗?(假设孩子被拐时遭受的第一次伤害为不知的)

被拐孩子成年后认亲,然后接着和“买家”一起生活,这其实是一个非常非常坏的示范。比如郭新振的“买家”就想要个儿子,现在儿子买回来了,也养到成年了,亲生父母也找来了,但以后还是能继续带着自己生活。

如果“买家”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这等于是在告诉所有潜在想买孩子和已经买了孩子的人,不用担心风险,只要把孩子养到成年了,就算TA的亲生父母找上门来,这个孩子大概率也不会跟着亲生父母走。就算想走,也可以用道德绑架的方式,让孩子夹在两个家庭之间,仍然有人给自己养老,自己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我真心认为“不阻碍解救过程”应该只适用于那些以为自己是收养,实际上孩子是走失的情况,亲自出钱去找人贩子的“买家”从一开始就已经参与到阻碍解救过程中来了!哦~公安找上门了,孩子也成年了,这个时候你说“我不拦着孩子去找亲生父母”?

【3】暴论:

应该让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期,长到足以让买家在监狱里老死,即便这个孩子仍然认这对父母,也不能轻易给买家减刑,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断绝“买儿防老”这种恶毒又愚昧的想法和做法。

谅解“买家”这是被拐孩子和亲生父母要做的事情,但作为一个新时代的育龄青年,我认为不应该就此轻易放过,必须要用应有的惩罚,让“买家”们意识到,就算这个孩子长大了,对你有感情了,你自己也七老八十了,你照样会进监狱!“买家”只配得到一个身败名裂深处监牢的凄惨晚年,而不是买来的孩子就算被找回认亲了,还能给TA们继续养老。

【4】极不成熟的想法:

公安部门的刑侦手段早已是日新月异,近年孩子被找回的案例大多都是通过DNA比对的方式,寻回走失多年的孩子,我认为已经有了通过重刑来以此威慑潜在“买家”的客观条件。就像倒逼诈骗犯一样,重刑手段不一定真的全部落地,而是给足缓冲期,主要目的是为了倒逼很多人回来自首,追回赃款。

买卖孩子这个也一样,重刑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倒逼那些现存的“买家”主动申报,让孩子去寻亲。类似“至此公告发出后至XXXX年XX月XX日前,主动联系警方为孩子和妇女寻找亲生父母的视为自首,期限后视为‘干扰解救过程’”就行了。

【5】尾声:

想想郭新振认亲直播后那个去“蹭热度”的父亲吧,借此传播一下这张图。


我认为,单个案例中被拐孩子的认知痛苦只是一时的,应该让更多的父母不必再担心孩子会被人拐走,让更多失去孩子的父母可以早日找回孩子,而不是对买家共情,对可能铤而走险的人贩子妥协。不应该只宣传“这个热度蹭得应该”而是为他和现在、以后的无数父母做更多的事情。


孩子被找回后是应该跟亲生父母生活,还是和“买家”生活,应该有一次广泛的大讨论,就像当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样,形成新的社会共识。我认为这是有关乎到什么是大善、什么是小善和什么是伪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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