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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男网恋奔现开房后,上演教科书式白嫖。警方:既不是强奸,也非嫖娼!
送交者: 狂心中[♂☆★★★★如狂★★★★☆♂] 于 2021-09-11 5:58 已读 1025 次  

狂心中的个人频道

男子发生性关系前,承诺支付10000元给女方,事后却溜之大吉。男子王某在游戏中认识女子任某,奔现当天,王某与任某发生性关系前,答应支付任某10000元。第二天王某不辞而别。一气之下,任某报警声称被强奸。来看看最后是怎么处理的.....



1997年出生的重庆男子王某,在游戏中认女子任某,在游戏中两人以“老公、老婆”互称。去年8月5曰,两人相约奔现,当晚在王某入住的酒店房间内,王某想与任某发生性关系时,任某反抗并推开对方后说,自己现在没工作没收入,还不想谈对象,除非你能先给我10000元生活费。王某回答一句我知道了后,两人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任某向其讨要10000元时,王某则说等明天退房时再支付。不久后,王某又再次与任某发生了性关系。

第二天,任某醒来后发现王某已经离开酒店了,于是报警声称被王某强奸。

(一)本案王某是否涉嫌强奸罪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的行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简单点说,只要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即构成本罪。

综合本案案情,虽然任某在第一次发生性关系前有反抗并推开男方,但当任某提出要生活费10000元时,其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即代表在一定的条件下任某是同意发生性关系的。即两人发生性行为时,男方并没有违背妇女意志。即使事后王某并支付,但这并没有改变两人发生性关系时,女方是同意的。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二、不构成强奸,两人是否构成卖淫嫖娼?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曰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或者处500元以下罚款。

许多人认为男方事后未支付钱财就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这种认知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只要行为人与失足女就嫖娼卖淫一事议定好价格并达成一致,即便事后男方未支付或因故两人未发生性关系,但这并不影响认定双方有嫖娼卖淫的违法事实。故可按卖淫嫖娼处理。

嫖娼卖淫是指与不特定的同、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案王某与任某认识已有一年多,除了在游戏中每天有联系外,两人在私下也常有联系,所以两人并不是“不特定的异性”,属朋友关系,故二人不构成卖淫嫖娼。

三、任某的10000元能否要回?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只要不违反以下四点,即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必须是表达真实意愿;

(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经调查发现,本案任某明知王某是有妇之夫,但仍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属于违反以上规定的第(四)款,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两人的民事行为无效。

四、个人观点

在社会实践中,很多女性在受到金钱或钱物的引诱下,同意与异性发生性关系。有人认为女方有正当职业,虽有金钱、钱财往来,但这只是“一夜情”,并不构成嫖娼。凭心而论,只要两人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即便男方适当赠与对方钱物,确实很难认定为卖淫嫖娼。但是这是有违社会良俗的行为,法律和道德层面上是不支持的,而司法实践告诉我们,这种行为极易引起纠纷,一不小心还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行为。如女方事后一口咬定是不愿意的,甚至会演变成犯罪行为。所以奉劝那些游走于法律边缘的人,还是“回头是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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