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再婚,儿子花10万雇凶扮维修工杀继母,被继母察觉未得逞
岳某,生于1980年,是青海省西宁人,2003年因意外坠楼高位截瘫,生活无法自理,一直由父亲照顾起居。父亲再婚后,岳某与父亲关系逐渐疏远,自己也未得到妥善照料,岳某将这一切归咎于继母翼某某,对继母渐生怨恨,遂心生歹念。 6park.com 6park.com 2020年7月中旬,岳某通过某社交软件发布“有事做,请私聊”的消息。被告人王某甲,34岁,家住山西省长治市,无职业,看到岳某发布的消息后主动与岳某取得联系。二人利用通讯软件密谋并最终约定岳某出资以10万元的报酬雇佣被告人王某甲杀害继母。
同年7月28日,王某甲应约从深圳出发后到达西宁市,并按照岳某的指示数次前往西宁市城西区的被害人冀某某家附近踩点。
8月5日14时许,王某甲佩戴事先准备的手套,谎称自己是维修工人以需要进门检修为由进入冀某某家中意图杀害她,冀某某发觉异样后站在门口拒绝关门,王某甲没能继续作案随即离开现场。
2020年8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岳某被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王某甲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王某甲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岳某、王某甲故意杀人,二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岳某属于情节较轻。
被告人岳某、王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放弃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系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岳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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