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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教师奸污外孙女,致使对方生下女婴:当庭推翻自己性侵事实
送交者: ssep[☆★宁静而致远★☆] 于 2021-11-26 8:45 已读 1663 次 2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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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踏伦理法律;透过现象就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


原审认定罪犯王某,男,1953年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退休教师。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早上。


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陈某(03年生人)在其外婆蔡某家房间内打地铺睡觉。

而王某(系蔡某二婚丈夫)外出归来,看见陈某躺在房间内睡觉。

于是便强行和陈某发生了关系,而且没有避Y措施。

之后更是多次侵犯陈某。



导致在2018年3月19日凌晨。

陈某因肚子痛被送往医院后,竟是生产预兆。

最终产下一名女婴。

未成年人怀孕产婴,遭遇了什么,做医生的自然清楚。

而这个时候陈某也是说出了之前被王某强奸的情况。


后续经过生物检测,确认王某系女婴的生物学父亲。

缺舟:

虽然王某是在传唤后主动到案,也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承认了自己有强奸的故意。

但是却在庭审的时候,当庭翻供,说自己没有强奸。

很多罪犯都是这样。


庄严的法庭,即将迎来的黑暗,被限制自由的恐慌。

让一个人有所癫狂,作出最后的反抗。

但是法律的枷锁,会狠狠地锁住,让他们长长记性。

第一,生理证据,毋庸置疑,王某的兽行。(法院驳回了王某二次鉴定的诉求,为了防止对于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第二,一开始王某到案后所做的有罪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

过程中王某陈述自然,没有迟疑和卡顿,也没有诱导逼供的情况发生。

真实有效。

而且当庭翻供,也提不出有效的理由。

后续虽然认定的就是陈某的岁数。


能够确定的是陈某是2003年8月3日生人。

根据怀孕周期,向上推算。

最终可以得到王某奸淫陈某的时间,必定在2017年8月2日之前。

也就是说陈某当时未满十四周岁,系幼女。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某奸淫幼女。

且情节恶劣,认罪态度恶劣。

而且身份特殊,系被害人外公,且是退休教师。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王某在宣判后提出上诉。

法院驳回上诉,维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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