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老教师奸污外孙女,致使对方生下女婴:当庭推翻自己性侵事实
“践踏伦理法律;透过现象就看本质,这里是缺舟也渡人”
此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强奸案作出二审刑事裁定。
原审认定罪犯王某,男,1953年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退休教师。
有如下犯罪事实。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早上。
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陈某(03年生人)在其外婆蔡某家房间内打地铺睡觉。
而王某(系蔡某二婚丈夫)外出归来,看见陈某躺在房间内睡觉。
于是便强行和陈某发生了关系,而且没有避Y措施。
之后更是多次侵犯陈某。
导致在2018年3月19日凌晨。
陈某因肚子痛被送往医院后,竟是生产预兆。
最终产下一名女婴。
未成年人怀孕产婴,遭遇了什么,做医生的自然清楚。
而这个时候陈某也是说出了之前被王某强奸的情况。
后续经过生物检测,确认王某系女婴的生物学父亲。
缺舟:
虽然王某是在传唤后主动到案,也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承认了自己有强奸的故意。
但是却在庭审的时候,当庭翻供,说自己没有强奸。
很多罪犯都是这样。
庄严的法庭,即将迎来的黑暗,被限制自由的恐慌。
让一个人有所癫狂,作出最后的反抗。
但是法律的枷锁,会狠狠地锁住,让他们长长记性。
第一,生理证据,毋庸置疑,王某的兽行。(法院驳回了王某二次鉴定的诉求,为了防止对于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第二,一开始王某到案后所做的有罪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
过程中王某陈述自然,没有迟疑和卡顿,也没有诱导逼供的情况发生。
真实有效。
而且当庭翻供,也提不出有效的理由。
后续虽然认定的就是陈某的岁数。
能够确定的是陈某是2003年8月3日生人。
根据怀孕周期,向上推算。
最终可以得到王某奸淫陈某的时间,必定在2017年8月2日之前。
也就是说陈某当时未满十四周岁,系幼女。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王某奸淫幼女。
且情节恶劣,认罪态度恶劣。
而且身份特殊,系被害人外公,且是退休教师。
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王某在宣判后提出上诉。 法院驳回上诉,维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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