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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冰棍,成为幼女噩梦,同村六旬老汉仅被判强奸罪?没那么简单
送交者: wwwyu[♂★★★★声望勋衔17★★★★♂] 于 2022-08-05 21:06 已读 924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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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十三岁的花季少女,懵懂年纪,遭遇人生滑铁卢,并不是家庭疏于管教,只因自身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便被同村恶魔老汉诱骗发生关系。

《刑法》上规定强奸罪的入罪标准,即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具有相当性的手段,强行与之发生关系,则构成强奸罪,刑事处罚一般为三到十年,如若只性侵妇女一人,一般量刑甚是低,可能三年,也由于其它如获得谅解、从轻情形等,可能低于三年,当然从重的情形除外。

但并不是所有强奸罪都适用以上的入罪标准的,否则就起不到打击罪犯的作用,特别是针对十四岁以下幼女的强奸,更不能适用此种标准。

因此,强奸罪规定了第二种标准,即是否明知幼女年满十四周岁,明知包括了应当知道、应该、可能知道。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强行与之发生关系的,一概构成强奸罪。

注意,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性的认知上是不成熟的,即使其自愿发生,亦构成强奸罪。

问题的关键,在于本案中,六旬老汉用冰棍,诱骗十三岁幼女发生关系,其诱骗时,是否明知幼女未满十四周岁?六旬老汉的行为仅仅只是定强奸罪吗?其中的主观明知又如何理解?下面,我们就结合该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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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流,张家兄妹六人,父亲母亲早早过世,张家大哥、大姊便成了家中的顶梁柱,二人刚成年,就选择了外出打工挣钱养家。

张家所在的村庄,很是偏远,这几年年轻人出去打工,人员流失严重,村中除了老人,就只是小孩,稍微有点能力的,十六岁就外出务工了。

张家小妹叶子年纪尚小,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是并不是不懂得自理的人,尚在读六年级的叶子,不仅能够读书写字,还能够照顾家中罪年幼的弟弟,只是相比于同龄人,缺少了些许辨知能力。

张家大哥、大姊外出打工时,读书放学的叶子就在伯伯家吃饭,吃完饭则回自己家休息睡觉。

见叶子习惯了这种生活方式,张家大哥、大姊也就放心了很多,于是安心打工挣钱,偶尔也回家看望叶子。

可张家大哥、大姊没有想到的是,2021年8月25日,叶子竟然怀孕了。

叶子才读六年级,当时才十三岁,不可能有男朋友,那么到底是谁,对如此年幼的妹妹下手?

叶子沉默寡言,张家大哥、大姊问不出所以然,于是选择报警。

经过警方走访排查,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同村的六旬老汉陈某。

据警方透露,陈某有妻儿,但妻儿常年外出务工,陈某成为留守老人。

据了解,陈某在叶子放学的路上,以给糖吃或者给冰棍吃等理由将其骗到自己家的二楼房间,随后对其性侵。

后无人发现,陈某越发大胆,先后对叶子性侵了四次,致其怀孕。

警方对陈某进行了逮捕。

事情发生后,叶子由天真无邪便变得沉默寡言,张家大哥、大姊事后带其引产。

但张家大哥、大姊称,引产后叶子身体留下了后遗症,性情大变,没有了之前的欢声笑语,令他们觉得难过的是,陈某家人一直选择沉默,不上门道歉也不进行赔偿。
对本案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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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六旬老汉陈某给予叶子糖果、冰棍,诱骗其至家中,发生关系,那么“诱骗”属不属于《刑法》强奸罪中规定的“其他手段”?能否采用强奸罪第一种入罪标准?

2、据叶子大姊称,叶子虽然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但行为与常人无异,六旬老汉拿糖果、冰棍引诱时,她是否具有常人对性的辨别能力?

3、即使叶子自愿发生关系,六旬老汉陈某是否明知叶子未满十四周岁,如何准备判断?

4、六旬老汉仅仅只是按照强奸罪判处而已吗?
《刑法》中的“其他手段”是否包含诱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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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他手段”指的是,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不敢反抗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最常见的有几种: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利用妇女熟睡之机、冒充妇女的丈夫或情夫、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等等。

2、毫无疑问,“其他手段”的程度必须与暴力、胁迫一样,都必须达到使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

3、注意,明知是精神病妇女而与之性交的,无疑成立强奸罪,但并没有所谓手段行为。这是因为,当被害人是精神病妇女时,其与之性交的行为本身就可以评价为使用了违反被害人意志的强行方法。

那么,在本案中,叶子是否属于精神病患者呢?张家大姊妹称,叶子与常人无异,能学习完、玩手机、照顾弟弟,显然不是精神病患者的,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只是说明智力发育缓慢问题。

因此,六旬老汉利用“诱骗”手段与叶子发生性关系,不再适用强奸罪第一种入罪标准。

笔者亦认为,“诱骗”不属于“其他手段”,除非达到使受害人无法反抗的程度,当然,本案中不知陈某带叶子返回家中是否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等,但如果采用第一种入罪标准,就等于反向承认陈某不知道叶子未满十四岁,按照第一种入罪标准处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陈某承担刑罚程度就会达不到社会效果。
采用第二种入罪标准时,司法实践对“主观明知”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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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第19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怎么理解呢?主要分三点:

1、该《意见》总共分三款,按照其意思,第1款系总则规定,明确行为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系未满十四周岁,而实施奸淫性侵行为的,规定为“主观明知”,认定行为人构成强奸罪。

2、第2款系对不满十二岁幼女的规定。

此种情况,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其误认为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

显然该款是为了保护未满12周岁的人,结合司法实践得出来的,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3、第3款则是对年龄在十二到十四岁之间幼女的规定。

此年龄段的幼女被侵害时,需要从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判断行为人是否明知。

该款考虑到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年龄段的幼女,其身心发育特点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少女较为接近,故做了如此规定。

也就是说,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行为人是否主观上明知:

一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接近成年人。

二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

三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

比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否则按照强奸罪处理。
具体到本案,六旬老汉是否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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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六旬老汉陈某系同村人,距离张家才几百米远,同村人,低头不见抬头见,叶子经常上下学,从叶子的穿着打扮来看,陈某不可能不知道叶子还系学生。

2、陈某对叶子的四次性侵,都是用糖果、冰棒给叶子食用得逞,现在的小孩哪个不聪明?即使叶子不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陈某也应当知道叶子年龄幼小,且很可能不满十四周岁。

3、《意见》第20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按照强奸论处。

这条款虽然提及的是“金钱财物”,糖果、冰棒虽不具有金钱财物属性,但是具有相当性,对于幼女来说,更具有诱惑性,陈某的行为更应当构成强奸罪。

综上,无论从叶子的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和生活作息规律上,都是可以判定叶子系幼女,且作为同村人的陈某,在明知叶子系幼女的情况下,还依旧利用糖果、冰棍诱骗,先后与之发生四次关系,导致其怀孕,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六旬老汉不只是被判处强奸罪那么简单,且需要从重处罚,承担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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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之一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1、从重、从严到底是多重、多严?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说明,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那么奸淫幼女属于从重,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还有种情形,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则处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情节恶劣,《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做了规定。

存在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的。

或者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等后果的。

皆属于情节恶劣情形。

陈某的行为恶劣至极,不只是偶发性事件,长期利用叶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的情况,长期对其实施性侵,最终导致叶子怀孕,属于情节恶劣,应当从重从严处罚。

2、同时,叶子由于被性侵怀孕,引产导致身体出现问题,亦可以向陈某提出赔偿。《意见》第25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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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12日,广西北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与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奸罪,且陈某在庭审中过程中避重就轻,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行为不符合坦白的规定,不具有坦白情形,最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9年7个月。

同时,判处陈某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6876.09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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