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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大象被训练表演,西双版纳野象谷是否存在虐待
送交者: jmzjmz[♂★★★★平凡之人★★★★♂] 于 2023-04-11 10:07 已读 8707 次 3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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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大象被训练表演,西双版纳野象谷是否存在虐待?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开庭

4月10日下午,环境保护组织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下称环境研究所)向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下称野象谷景区)围绕景区是否存在“虐待”大象行为提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环境公益律师曾祥斌、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公益诉讼律师黄楠代表环境研究所出庭。据悉,该案为全国首例亚洲象公益诉讼案。



据原告方代理律师曾祥斌介绍,他们认为本案的核心主张是野生亚洲象行为改变的所需条件。“要想让野生亚洲象产生表演行为,需要在虐待条件下才能使其行为发生改变,因此我们认为这些表演行为是虐待的产物。”曾祥斌说,他们在举证时,曾以在野外救助回来的两头象“羊妞”和“龙龙”为例,来反驳野象谷景区并无虐待动物的论述。“这两头象都属于本地救助回来的野生小象,它们不属于进口的‘表演象’,却被训练成会踢足球的‘网红象’,这本身就是一种违背动物天性的行为。”而被告方辩称,大象与人类互动踢足球的行为,展现了人与动物和谐相处,始终否认景区存在虐象的行为。

原告认为“训象专利”含虐象行为,被告予以否认称未投入使用

公开资料显示,北京市昌平区多元智能环境研究所成立于2015年,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昌平区科学技术委员会,成立至今多次以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案由,向从事矿业、环卫、水电开发等方面的公司提起过公益诉讼。西双版纳野象谷景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是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成员,大股东为云南金孔雀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据人民法院公告网资料,2022年12月1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已立案受理。在起诉书中,原告方环境研究所请求昆明铁路运输中院判令野象谷景区停止园区内对大象的表演训练以及表演项目、就“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公开道歉、对园区内身心受到“创伤”的野生动物进行康复治疗,并将“符合放归条件”的亚洲象放归自然。




庭审中,原告方环境研究所出具了野象谷景区在2017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一项专利申请《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野象谷景区曾发布的大象踢足球以及网友发布的疑似野象谷景区工作人员用针扎小象等影像资料,作为指控野象谷景区存在“虐象”行为的证据。

其中,《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明确提到这项专利的目的是驯化大象。在专利中对大象的训练方法里,提到用象钩或者是钉子钩大象的智慧瘤、肩部以及屁股等伤害大象的方式训练,而且对大象的训练动作涉及骑背、拜佛、坐油桶、站立行走、按摩等不符合大象日常生活习性和天性的动作。原告方认为,对于野生动物的驯养,应当以保障动物福利、保障动物健康、促进动物繁殖为目的,避免让动物受到惊扰和刺激。《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中提到的训练动作,不仅会给大象的身体带来严重的损伤,还会使大象在反复的残酷训练中受到心理损害。



此外,原告方也表示,被告在园区内设置大象学校,对园区内的亚洲象进行表演训练,还开展大象套圈、大象踢球、大象跳绳等违背亚洲象天性的动作表演,不仅没有履行其开展野生动物综合保护的社会核心任务,反而利用野生动物开展营利性表演牟取经济利益,忽视了国家公园的社会公益事业属性,违背了开设国家公园的目的和初衷。

新黄河记者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查询到,《一种大象培训和驯养的方法》专利申请于2017年9月29日,于2018年3月6日正式公布,明确提出了训练大象转身、提脚、侧躺、拜佛、趴下、坐油桶、按摩、跨人等行为。但是据原告方律师以及旁听庭审的动物保护志愿者表示,被告方虽在庭审中称存在这项专利,但否认已实际投入使用。



而对于原告方环境研究所提出的疑似野象谷景区工作人员用针扎小象等虐待行为,被告方同样予以全面否认。同时,被告方还强调了亚洲象救护与繁育中心对野外大象的救助,以及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效,曾救助的大象就包括原告方之前所提到的“羊妞”和“龙龙”。

据参与庭审的相关人士称,最后法庭询问可否接受调解时,原告方坚决表示不接受。他们要求必须停止亚洲象的表演,在未来几年的过渡期内彻底让这种虐待行为消失。同时要求野象谷景区开放亚洲象后台,让社会大众能够看到大象最真实的生活状态。

该案庭审由当天下午3点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半左右,未当庭宣判。新黄河记者于4月10日、11日多次拨打野象谷景区电话,均无人接听。

动物表演处于法律模糊地带,“虐待”与“正常行为”仍存争议

此次案件以外,关于亚洲象“虐待”与“正常行为”的讨论从未间断。2022年“拯救小象莫莉”相关话题曾引爆网络,最终获得了近3.1亿人次的讨论。相关人士认为,这是公众在生态文明方面的一次觉醒,随着讨论的深入,人们对于动物的态度发生改变,最终也将对科学伦理和生物伦理有了再思考和再认识。

2010年,住建部颁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园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动物园和其他公园要立即进行各类动物表演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停止所有动物表演项目。2013年又印发了《全国动物园发展纲要》,进一步要求各类动物园杜绝一切动物表演。

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显示,亚洲象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但上述《意见》中并没有对动物表演项目做详细界定,广义的动物表演依然以“自然行为展示”的方式存在,也就意味着只要动物园和马戏团有相关合法完善的手续,从法律上就不违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尽管将虐待野生动物列为禁止性行为,但未写明何种情形属于虐待野生动物,缺乏具体落实的方式,也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时,缺乏具体参照。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谭敏涛律师表示,目前,中国在维护动物合法权益方面的立法还处于对于保护动物的立法层面,但对于一般动物,目前没有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以及《反虐待动物保护法》。而动物是否可以和人一起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同等享有法律权利,这是目前动物立法争论的问题。对于野生动物,立法的专门保护基本可以做到保护野生动物不受或者少受侵害,但对于驯养的野生动物是否也属于野生动物需要保护,目前,各方争议比较大。例如,野象经过人工驯养和养育后,已经不算野象,但是否还应当受到和野生动物一样的保护,这些目前还处于争论阶段。但从保护动物的长远来说,对保护动物立法,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只有全社会形成共识,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先立法,再寻求社会共识。

谭敏涛律师认为,对于本案而言,原告方环境研究所的诉请能否被支持,取决于野象谷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如果能够举证证明,那么法院很可能会判决被告停止对动物进行虐待,以及判令被告向公众赔礼道歉等。具体的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案件以及庭审举证情况来定。

也有相关人士认为,是否应该全面叫停动物表演一直是被不断讨论的问题,各方立场不同,意见不一,但无论从哪种角度为动物表演的合理性进行辩驳,都无法掩盖这一行为对动物本身造成的违反天性且完全不必要的严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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