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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及领养儿童 有违人类社会的道德
送交者: 一方[布衣] 于 2013-08-07 22:40 已读 164 次  

一方的个人频道

近几年,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在西方国家已经形成趋势,同时也掀起了同性婚姻家庭领养儿童的风潮,如果立法者反对,同性恋者就会说被剥夺了基本的公民权利

这话初听起来似乎有理,但认真推敲则站不住脚。所谓公民权利被剥夺或损害,主要有两层意义,第一,别人都有的权利而你没有。今天任何成人都有和异性结婚的权利,并没有因为你是同性恋,法律就不允许你像其他人一样和异性结婚(至于同性恋和异性结婚是否道德,则不在法律解决范围)。第二,你个人的言行受到侵害,个人的生活受到干扰,所以需要法律保护。而今天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一样,完全有相爱的自由,并不受到社会体制和法律意义上的干涉。

而婚姻这个形式的意义不是为了保护个人权利,而是它外在的社会意义,它是男女性爱关系的社会认可,是人类有史以来为了社会的稳定和良性发展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体制。在今天这个时代,已经没有法律限制没有结婚的人发生性关系,或者生儿育女;也就是说,有没有婚姻,每个个人的性爱生活和自由都不受到法律的限制和制裁,同性恋并不例外。

人类社会体制必须得有一些基本的规定性,并不是什么事情两人都同意做,社会就必须认可。你不能说有自由可以做的事情、两个人愿意的事情,就必须得到社会体制的认可。比如说,婚外性,成人在两相情愿的情况下,有自由可以做(也就是说并不受到法律制裁);但却没有理由要求社会体制上的认可,否则三妻四妾的体制就应该被允许存在,只要有人愿意的话。其实上述阿瑞蒂的主张就等于如此,我愿意和谁结婚,就应该有完全的权利和谁结婚。一个女子就完全情愿和一个已婚男人结婚,那么她就应该有这个权利?那个已婚男人也有这个权利?

所以说,并不是人们两相情愿的事情,社会就得提供体制上的保护。同性恋要是可以结婚的话,这里还有一个滑坡理论:如果一个女儿就是死死活活地爱她父亲,那么在两人都同意的情况下,一对父女可不可以结婚?同样,兄妹可不可以结婚?两个兄弟可不可以结婚?两个姐妹可不可以结婚?母亲可不可以和儿子结婚?如果这些两相情愿的结婚要求不被允许的话,是不是就是歧视和剥夺公民权?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我甚至看到过一篇文章里说,一个英国人就想跟他的狗结婚。那种只要两相情愿就可以结婚的说法,为上述任何一个极端行为提供了存在的理由。如果人类没有基本的准则,什么事情社会体制不接受,就抗议是歧视,那歧视人和狗结婚也是不可以的。

另外,丈夫和妻子、父亲和母亲,这些概念都是由于男女婚姻关系而创造出来的,如果两个男人结婚,两个女人结婚,那么谁是丈夫?谁是妻子?角色由谁来定义?你说我们俩愿意怎么定就怎么定,那些概念和我们无关。那这就是无法无天了,人就可以既不按上帝法,也不按自然法,更无视人类几千年的传统,愿意怎么闹就怎么闹了。

你俩愿意角色混乱、模糊、没有规矩也可以,那孩子怎么办?随着同性恋婚姻被批准,接着就会由很多同性婚姻家庭领养(或借种生养)孩子;你让天真无邪、无助无辜的孩子要么有两个爸爸,要么有两个妈妈,从小就没有男女界限,或男女角色混乱,导致心理不正常、不健康,这就是对孩子的不道德和不负责任了。

而且父亲和母亲,男人和女人对孩子具有不同的榜样的力量和影响力,而那同性恋家庭的孩子就不仅被剥夺了这种选择权,还很可能受影响,长大成为同性恋。虽然同性恋到底是先天带来,还是后天形成一直有争议,但客观地说,起码有一部份是后天被影响而选择的。所以,如果孩子不是先天,而是由于受同性恋父母的影响而长大成为同性恋的话,那么这又是一个道德问题了。因为我曾问过一些同性恋者,如果再有一次生命,让你自己选择,还愿不愿意做同性恋,他们都回答,绝不愿意,因为同性恋太痛苦了。

有人强调,以前不同种族之间通婚都是法律不允许的,现在不全都改变了吗?但是不同种族通婚和同性恋结婚是有本质性不同的。无论白人,黑人,亚洲人或任何其他种族之间通婚,都不改变丈夫、妻子、父亲、母亲这些人类最基本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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