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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婚姻里的我们 由 钢琴上的猫 于 2019-08-13 5:23 内容,将一切交之于法律。以婚姻法,家庭法去处理。合伙做生意有契约法,等等……当问题出现时才去找律师翻查。这其实是双方的偷懒,尤其是两性同居和合组家庭关系更是非常需要去自行处理这一契约关系。我是必须要有同居协议的,用在结婚上就是要有婚前协议。婚前财产分割和子女监护分属也是要事先商量好签字划押的,属于这个协议的一个部分。任何契约都会有瑕疵,瑕不掩玉,所以有契约还是比没有契约好。不是事先谈好分手的问题就是双方不诚心想在一起了。这个观念十分中国式,也十分要不得。愈是分手无阻力愈是要小心经营呵护两人关系。中国开放后也逐渐接受协议式婚姻了。我第一次订婚就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而选择放弃的。第一次同居关系也没有因为有这第二次而中断。多好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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