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俩建连体别墅共用吊机,工人坠亡谁担责?
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兄弟俩合伙建连体别墅,施工吊机放在哥哥家,一名施工人员在给弟弟家施工时发生意外,当场死亡。值得一提的是,兄弟二人为此项目在某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险。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的家属以哥哥投保的合同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赔付 10 万元。后来,施工人员的家属又以弟弟投保的保险合同要求赔偿。法院会如何判决呢?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据悉,2021 年 6 月,张家兄弟二人新建房屋,将工程发包给李某。为方便施工,李某将施工吊机安装在张大哥家的宅基地上,供两户共用。10 月 15 日,在给张二弟家施工时,李某的雇员王某使用吊机将小推车吊下去时,不慎从二楼屋顶摔落,当场死亡。值得一提的是,张家兄弟二人为此项目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三份团体意外伤害险,其中张大哥一份,张二弟和他的儿子各投一份,保险限额均为 1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为父亲死亡,王某的女儿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20 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王某的女儿以张大哥投保的保险合同已经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已经实际赔付 10 万元。现在,王某的女儿又以张二弟投保的保险合同要求赔偿,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根据村委会出具的 " 情况说明 " 记载的 " 当时看到张二弟家屋面朝东的瓦已经盖好,正在盖朝北的瓦,张大哥家屋面上一片瓦都没有盖 " 的事实,结合相关证人证言,证实事发时王某在二楼使用吊机运送材料是为张二弟家的自建房施工。
吊机安装在张大哥家,但事故发生时是为张二弟家施工,保险公司该为哪一家的保单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是以被保险人在建筑施工场所从事建筑施工行为为要件。本案中兄弟两家是连体别墅,整体承包给李某施工,虽吊机安装在张大哥自建房项目范围,但供两家施工使用。因此,在使用吊机为张二弟自建房项目施工时,吊机的施工范围也属于张二弟自建房项目的施工场所范围。事发时王某使用吊机运送材料是为张二弟自建房项目施工,因此他是在张二弟自建房项目的施工场所实施工作行为时发生意外事故,属于张二弟投保的两份保单所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张二弟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依据张二弟投保的两份保险合同赔付保险金 20 万元,保险公司已实际赔付的 10 万元予以抵扣。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评分完成:已经给本帖加上 10 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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