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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宪的主席任期期限改变
送交者: 寒水[布衣] 于 2018-03-03 22:19 已读 1007 次 1 赞  

寒水的个人频道

中国修改宪法,取消主席任期期限,这个问题远比一般人从纯想象意义上的所谓民主宪政复杂。将取消任期制等同于什么帝制的人估计连西方政治制度的基本常识都不具备。

任期期限不是民主政体的必须要素。比如美国的国会参众两院就没有期限限制,不少议员几乎就是在最高权力机构一干一辈子(比如大家熟知的爱德华肯尼迪干了四十六年,而他还不是干得最久的;目前还在任的就有两人超过了四十年)。美国总统在很长时间也一直没有任期限制一说,要知道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在最初拟定宪法时可是对权力制约经过了深思熟虑,费尽了心机的,把美国的选举法规搞得不是一般的复杂。罗斯福任了四届,对灯塔国来说从来也没有觉得有违民主。隔海相望的英国,从议会到首相也都没有任期限制(比如撒切尔任首相就超过十一年)。另一个民主灯塔国的法国,任期期限也是很近年(2008)才通过修改宪法设定为最高两届,以前是无限制,每届七年。西方几乎最具代表性的美英法三国都这样了,你还有什么话说吗?

任期本身和民主制度没有什么必然联系,重要性只存在于是否在定期内的重新选举。如果一个人大家觉得干得好,继续留任,这本身不就是民主的核心体现?你可以说一个人任期太长会有负面的作用,这一点不假。但是孰优孰劣不能凭一拍脑瓜子就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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