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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煽惑非法集結 - 河童准保釋
送交者: 66parker[品衔R2☆] 于 2019-08-30 15:52 已读 490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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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成員周庭涉嫌於6月21日煽惑他人包圍灣仔警察總部,今早(30日)相繼被捕。案件今午在東區法院提堂,案中涉及3名被告,依次為黃之鋒(22歲)、林朗彥(25歲)及周庭(22歲),其中黃及周由警車押解往法院出席聆訊。

控方指,林朗彥因不在港而未有到庭,他在前日(28日)離港,未知目的地及何時回港,裁判官指林不知自己涉案,離港前未被捕,也沒有違反保釋條件,詢問控方想法庭如何處理,強調不能因此發出拘捕令,控方回應案件會押後十星期,屆時再看案件進展。

控方申請黃之鋒及周庭暫時毋須答辯,案件現押後至11月8日,等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翻查現場片段,控方不反對二人保釋。

辯方申請保釋時指,黃希望在9月離港到台灣、德國及美國出席研討會及發表演說等,預計9月22日才回港,上述活動早已安排好。周庭也透過律師申請指,9月也要往德國出席會議及到奧地利探教父及教母,預計9月23日回港。

控方表明不反對二人在上述日子離港,但要事先通知警方及回港翌日準時報到。裁判官現批准二人各以1萬港元保釋,每周兩次到警署報到,除了法庭批准的日子外不得離港、須守宵禁令及不再進入案發地點。

三人同被控一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控罪指3人於今年6月21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該處的人士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另被控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黃於今年6月21日在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一個違反「公安條例」第7條的規定下進行的公眾集會,而該集會是根據公安條例第17A(2)條而屬未經批准集結。

黃之鋒及周庭亦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控罪指2人於今年6月21日,於警總外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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