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受理律政司上訴 黎智英即時還押 案件明年2.1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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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暫撤銷黎智英保釋。
官司纏身的壹傳媒黎智英,被控欺詐後再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在兩案均被拒保釋。但在還押20天後,他於本月23日獲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以現金1,000萬港元及多項保釋條件外出。律政司就該決定今(31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明言處理《港區國安法》的保釋申請時「無罪假定」原則並不適用,況且本案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等同謀殺,法庭一般不會給予謀殺案被告保釋。而若黎智英在保釋期間潛逃或重犯,會對社會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害。終院在下午4時再開庭,認為議題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具有可爭議之處,決定批出律政司上訴許可,期間黎智英需要還押,案件至明年2月1日審理。
代表律政司的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指,被告所面對的《港區國安法》控罪嚴重,最高可以判處終身監禁,如謀殺案疑犯般,法庭一般不會給予保釋。而《港區國安法》第42條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給予保釋。這意味着就着保釋方面,法官應着重考慮被告有否潛逃或重犯風險,而非利用保釋條件,來減低被告潛逃或重犯風險。
周續指,相關部門在制訂《港區國安法》時,已考慮過兩地司法制度的不同,亦參考了現時本港的《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同意在前者的保釋相關條文,改變了一般刑事程序中沿用的無罪假定原則,並強調條文上的不同字眼及寫法是有其目的。而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性,法庭應更着重《港區港安法》。周強調國家安全關乎公眾利益,若被告潛逃或重犯,將對社會造成不可承受的損害,故《港區國安法》的保釋門檻理應更高。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鄧樂勤則認為,高院的保釋決定並非最終決定,因此根據條例,終院沒有司法權限處理原訟法庭的決定,又強調法官李運騰在考慮給予被告保釋時,已全面考慮到律政司所提出的論點,認為李並無犯錯,沒有可爭辯之處。
而周天行亦指,若沒有渠道就法庭的保釋決定提出上訴,勢將影響《港區國安法》的執行。惟首席法官馬道立明言,若終審庭無司法權限處理保釋事宜,即使不公,法庭也沒有辦法。
中午休庭後,黎智英乘座駕返回何文田寓所,至下午3時再離家到法庭應訊,惟離家不久即被警方截停查車,其後放行。
73歲的黎智英被控串謀壹傳媒集團高層欺詐香港科技園公司,隱瞞位於將軍澳工業邨廠房的用途而被落案起訴。另外,他亦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上述兩案均會在明年4月16日於西九龍法院再訊。
(原文來源:東網)
(圖片轉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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