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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吐槽清华大学国旗仪仗队:此举不妥!军装不能贵族化
送交者: 浩瀚宇宙[☆★★★✦★★★☆] 于 2021-09-17 10:46 已读 1177 次 1 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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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间翻看手机APP时,看到一名自媒体作者发布了一篇短文,内容大体上是在说清华大学国旗仪仗队的服装与解放军军装相似的问题,他认为此举不妥,短文的具体内容我会通过图片的形式进行公布。


首先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位自媒体作者的观点,我并不是十分认同的,尽管我是一名退休军官,也曾在司令部服役近十年之久,与军务科隔壁办公对于军容风纪也非常了解。


这位自媒体作者认为清华大学国旗仪仗队在内的各大高校的国旗仪仗队服装与真正的解放军三军仪仗队国旗护卫队军服几乎高度雷同,这里面就存在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雷同的“度”,由哪个权威部门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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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读者在评论这位自媒体作者的短文时,举出了《军服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十一条的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在这里又出现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明显区别”的标准谁来界定,《军服管理条例》并没有像刑法这类大法那样的《司法解释》,因此“明显区别”在现阶段还是很难认定的,是会存在很大争议的,尽管条例也有关于认定的条规,但是过于简单,寥寥几句,很难在现实生活中去执行。


现在我们假设在立法层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制式服装及其标志服饰应当与军服有明显区别”的界定问题已经解决,那么,在执法层面还有问题需要解决。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鉴定。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应当移交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依法没收的军服仿制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军分区的军需主管部门并没有交警处罚酒驾那样的权威,处理军服仿制品问题更多地会采用协商的办法解决(本文作者在军分区作训部门落实《国防设施保护法》的实践过程中,所有案例都是通过协商的方法去处理,军分区作训部门没有任何的执法权)。执法力度过小,其实是很难全面打击仿制军服行为的,就像是交警打击酒驾的力度非常之大,每天的新闻报道都还会有酒驾发生一样,更何况查处仿制军服根本无法达到打击酒驾那样的力度。


况且,清华大学国旗仪仗队服装与解放军三军仪仗队国旗护卫队军服存在明显差异,稍微有常识的人几乎都能快速判断出来:徽章不同、臂章不同、饰绪不同、腰带不同、皮靴不同、佩剑不同,在我眼里几乎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


退一步讲,就算是清华大学国旗仪仗队服装与解放军三军仪仗队国旗护卫队军服有相似之处,那么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人民群众对于解放军的热爱、对于五星红旗的崇敬。想当年,解放军配发65式军装的时候,全国大地上都是身穿65式军装的人民群众,有的小朋友的时尚童装上还有小小的红领章和红帽徽,当时的军地双方都能够欣然接受,为何到了现在,到了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人们的思想却越来越僵化古板了呢?


个人认为,现在有一些人已经将军装贵族化了,部队里面很少有这样的人,他们一般存在于地方。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看法,主要是忽略了人民军队的根本宗旨,人民军队来自人民,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那就会像鱼儿离开了水。可以肯定,军装绝不能贵族化,必须根植于人民群众的沃土之中。而且,在今后的社会生活当中,我们也要严防军装贵族化的不良倾向。因此,像清华大学国旗护卫队的制服,只是吸取了军装的一些特点,完全是在向解放军的国旗护卫队互敬,根本无可厚非。


其实,《军服管理条例》针对的军服仿制品,主要是完全模仿军服及配件的行为,更是打击那些借军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而不是像清华大学这样全国最好的高校的国旗护卫队。本人在军分区系统工作多年,也从来没有见过军备和军需部门去治理各行各业比如建筑工人、搬家工人的迷彩服的,因为这些群体身穿军装不是在违法,而是通过自己的劳动为国家建设添砖加瓦,自食其力,是很有正能量的事。


这位自媒体作者说大学的国旗护卫队可以穿校服举行升旗仪式,试问,你见过全国哪所大学有所谓的校服?既然大学没有校服,为何不能身穿类似军服的制服去护卫国旗?护卫国旗身穿正式的制服,何罪之有?有何不妥?


总之,本文作者认为清华大学国旗仪仗队身穿与解放军三军仪仗队国旗护卫队军服相似的制服去举行升旗仪式,没有任何不妥,是完全合理正当的,是向国家、军队、军旗、军人、军装致敬的具体体现,切不可对此上纲上线,那样只会寒了爱国拥军的群众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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