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法官又一次判下糊涂案

送交者: jolly11 [☆★★声望品衔11★★☆] 于 2025-04-19 22:51 已读5571次 1赞 大字阅读 阅读
相信大家都猜到我说的是哪个案子了,就是那个订婚后强奸的案子。

先把官方消息总结下,来源是一二审判决和审判长答记者问。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当地某婚介所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恋爱,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

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将其衣服脱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间,被害人一只手被席某某抓住,用另一只手推挡席某某,反抗过程中将榻榻米上的窗帘拉下。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情绪激动急欲回家,席某某控制被害人的手机并将被害人反锁于屋内后自行下楼取车。席某某返回后,被害人用点燃的卫生纸烧榻榻米边的柜脚,用打火机点燃客厅窗帘,席某某取水灭火时,被害人趁机跑出房间从步梯下至13层呼救,席某某追至13层抓住被害人的手臂将其拖入电梯,电梯到14层后,被害人坐在电梯内用脚蹬电梯轿厢予以反抗,被席某某强行拖出电梯拽回室内。之后席某某应被害人再次要求,开车送其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给被害人打电话时,席某某才将手机交还,被害人拿到手机即向其母哭诉遭席某某强暴,并于当晚打110电话报警。

5月2日晚接到报警后,阳高县公安局开始侦查取证。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

案发当晚被害人母亲与席某某通话时,问席某某“但是你把某某强暴了,这也是不可否认的东西,是吧?”席某某回答“哦哦,对对。”除该录音证实的内容外,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被害人母亲的证言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110接处警电话录音证实,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后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资料证实,席某某与被害人母亲谈话时称“我既敢做就敢担这个事情,我从来也没说我没做”;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案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二人的婚姻,尽可能减少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曾多次与席某某及其家人沟通,希望席某某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男方的经济压力,之前商定的其余彩礼可暂不给付,将在房产证上添加被害人名字的时间提前,但男方未予回应。

5月5日阳高县公安局对被告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双方发生纠纷后,男方起诉返还婚约财产。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男方给付女方的10万元及戒指属彩礼范畴,在法院立案前,女方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女方持有彩礼的基础事实已不存在,婚介机构多次通知男方领取但被其拒绝,审理期间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帮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领取。

对于记者问到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审判长回答:强奸案件中处女膜状况,属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发生性行为是否导致处女膜破裂,与性行为本身的程度和个体差异有关。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国内外医学界对此已形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对此也已明确。

好了,事实总结完毕,估计看的眼都花了吧。画个分割线。 ————————————————————————————————

这个案件最后判的是强奸罪成立。这罪名成立,得有两个前提:一。确实发生了性行为,否则只能判强奸未遂。二。女方不同意发生性行为。注意我说了女方。没错,中国认为强奸罪受害人只能是女的,虽然中国同时认为强奸的手段不止是暴力,也可以基于地位压迫,或者用药。

先说一,有没有发生性行为吧。认定发生了性行为,相关证据有: 接警员给席某某去电询问情况,席某某称与被害人系第一次发生性关系。 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注意我没提录音,因为中国的规定是录音不能做证据。我觉得就上面这两条,证据明显不足!先说席自认发生性关系,可以肯定,他当时身边没有律师在场,不算正式问讯。他后来的律师完全可以说席当时认识错误,把边缘性性行为当成了性行为。而检测证据更支持了这个说法,床单上检测到了精斑,女方体内呢?有报道说没有检测到。 但要认定没有发生性行为?一样无法认定。女方体内没检测到精液,因为事后,被害人即跑至卫生间冲洗。至于处女膜没破,也确实不能否定没有插入。 所以我的结论是,有没有发生性行为,在司法上是无法认定的,虽然我倾向认为有

再说二,女方是否同意发生性行为。这个按女权的要求,哪怕已经做了一会了,女的依然可以改变注意,然后男的必须停。嗯,这样为什么美片里面女的不停喊yes就可以理解了,不喊男的不敢继续啊。按这标准也不用讨论了。按一般的标准,女方开始时同意就可以了。问题又来了,东亚女性经常口不对心,号称是矜持,比如日本女的经常喊丫买跌,这要是当真听了,又会被私下抱怨不懂女人,所以说难啊,只能从细节推断。支持女方不同意的证据有: 被害人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时,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 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 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榻榻米上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 小区监控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 被害人及其母亲于当晚拨打110报警,被害人在通话时一直泣不成声。 这些依然是证据不足。 人的思想可能会变的。同样,报警时哭泣也不是直接证据。 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淤青是事后拖拽造成,不是所谓强奸时的暴力造成。 事后的过激反应,不能说明事前态度。 所以我的结论是,女方有间接证据表明不同意,但没有直接证据。按照所谓的民事刑事标准,民事官司里够了,刑事官司里不够。

最后说一点,无论男方女方,都是妈宝。男方要是事后按女方妈妈说的做,现在说不定孩子都抱上了。而女方要真不愿意发生性行为,就不该同意她妈出面催促赶紧办结婚证。有不少人从这推出女方起诉就是因为房产没加上名字,其实我觉得女方是听她妈妈的,都已经这样了,赶紧嫁吧。
贴主:jolly11于2025_04_19 22:52:55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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